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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彩妆广告夸大 疗效小心不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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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2年08月20日讯】(大纪元记者施芝吟台湾台北报导)报纸、杂志及网路上刊载的化妆品广告五花八门,从防晒、隔离到美白等,各类产品琳琅满目,让消费者看得很心动。台北市卫生局统计1至7月查获403件化妆品广告刊播内容与原核准不符,未依规定事先申请核准的违规广告192件。

今年1月至7月间受理化妆品业者申请化妆品广告共4,852件,卫生局统计审核通过4,681件,其中不予核准共171件;另外卫生局统计于同期执行违规化妆品广告监录查获刊播内容与原核准不符共403件,未依规定事先申请核准之违规广告件数为192件。

台北市卫生局食品药物管理处长陈立奇提醒,业者登载或宣播广告时,除事先须提广告申请外,并应在广告内容注明核准字号,核准有效期间为1年。他指出,促进细胞再生能力、镇静消炎、燃烧脂肪、预防掉发、抗过敏、消除黑眼圈等广告词句,常见虚伪夸大、涉及医疗效能的广告词句都已超出化妆品的功效范围。为遏止不实广告讯息传播、保护消费者权益,卫生局呼吁化妆品业者应依法提出广告申请,并依核准内容刊登。

15项烫发剂抽验不合格

台北市卫生局也针对造型发廊、美发材料行等美发产品业,抽验15项烫发剂,结果显示,9件产品涉及标示违规,包括涉“未刊载全成分”或“烫发剂注意事项”标示不全;另查获“弗洛拉玫瑰精油冷烫液”及“CHUNG JEN婵真离子平板膏”2件产品成分与行政院卫生署原核准配方内容不符,依〈化妆品卫生管理条例〉处10万元以下罚锾。

陈立奇表示,烫发剂属于“含药化妆品”,必须先向卫生署申请查验登记,取得“含药化妆品许可证”后才能制造或输入,产品成分应与原核准内容相符,不得擅自变更配方。并呼吁民众应选择信誉良好的厂商及标示许可证字号的产品,使用前应先详阅外盒或说明书上注意事项,使用过程中有出现过敏、发炎等异常现象时不要烫发。◇

(责任编辑: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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