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书】港澳台同胞大陆买房受骗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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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2年08月25日讯】各级政府领导、各位媒体记者:

我们是居住在南京市玄武区东方花园别墅小区的港澳台同胞以及新加坡、澳大利亚等国的归国华侨。

东方花园别墅小区始建于1992年,分期建设,1995年竣工交付。是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外销的别墅花园项目,当时房价为1,000美金/平米,(人民币价格9,000元/平米),当时南京市最繁华的新街口地区房价为3,000元/平米。

东方花园别墅小区主要的住户是:瑞典爱立信通信公司,瑞典阿特拉斯-科普柯工程公司,韩国大宇汽车的外国专家、管理人员,以及在江苏省南京市投资企业的港澳台同胞和归国华侨。

东方花园的开发商是栖霞建设(上市公司)所属南京东方房地产开发公司。小区共建设38户居民楼,配套设施有网球场、游泳池等等。自1995年入住以来,一直正常使用维护,生活在这里接近20年。

自2012年年初始,南京林业大学新任校领导打着校园建设的旗号,在与东方花园小区相邻的树木园毁林开山10,000平米,无任何报批手续坎树近1,000棵,严重伤害周边环境,被我小区居民发现拍照取证,人民群众为保护环境而向政府举报,媒体记者出于工作职责前来采访,南京林业大学校长曹福亮一边通过党委宣传部的个别官员,以“维护稳定”的名义,要求新华社江苏分社和南京电视台不得报导相关新闻调查;一边指使民工疯狂地将推土机等重型设备开至小区围栏附近,继续毁林挖山,并扬言强拆小区围墙及网球场,游泳池等小区配套公共设施,给小区居民的身心及正常生活均造成负面影响。虽经过小区业主的据理力争,南京林业大学未能得逞,但其恐吓之余,将我小区居民告上法庭,歪曲隐瞒事实真相,侵害居民的权益。真是恶人先告状。

在与南京林业大学交涉的过程中,我们查阅了南京市城建档案馆的相关资料以及开发商与南京林业大学签订的合作协议,可以清楚还原事情的真相:

1993年7月,南京林业大学与东方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协议书》,转让40亩科研苗圃土地,用于建设东方花园小区和附近相邻小区。1994年4月,南京市土地局批准并办理了土地变更手续。

在移交该地块时,双方另外签订一份《协议书》:转让一个小幅地块,用于建设东方花园配套设施,网球场,游泳池和管理房。由于双方没有到政府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私下交易行为达成土地租用事实,即:南京林业大学向政府申请办理了建设网球场和游泳池的《工程规划许可证940002》,南京东方房地产开发公司实际投资建设网球场和游泳池,保留《工程规划许可证940002》原件和《协议书》作为开发建设的凭证,并按照《协议书》约定,另行补偿南京林业大学费用。仅次一项,开发商就少支付土地费百万元以上,南京林业大学经办人也有适当好处,为避免东窗事发,林业大学经办人没有将此书面材料留存档案,而以口头协议之说代代相传。从此开始了欺骗海外投资者的疯狂行为。

东方房地产开发公司借助政府招商引资的平台—南京市金秋恳谈会,向在南京市投资的跨国企业和港澳台人士,大力推销东方花园别墅区。无论是报纸媒体的售房广告,还是买房现场的实际状况,以及物业管理的收费合同,都清楚表明小区物业不仅包含业主房产,也包含网球场,游泳池,管理房,门卫等附属设施。请注意:

1.东方花园小区是市政府批准的涉外商品房,竣工、验收、销售有政府部门监管和督查。无论是港澳台同胞还是大陆人民,在购房之前,网球场、游泳池等配套设施就在小区内建成使用,在目击事实存在的状况下,老百姓向开发商购买物业。整个过程当中,无论开发商还是南京林业大学,或者政府监管部门,从未告知购房人,小区配套设施是暂时借用的。!!!

2.南京林业大学校长以及部分经办人私下交易土地买卖,因为私利,逃避监管,隐瞒真相。欺骗港澳台同胞和跨国公司,以3倍的南京市房价购买物业,非法获利千万元以上。两个骗子之间分账不均,爆出矛盾,就可以随意伤害毫无过错的第三方吗?无偿收回土地吗?

东方花园小区居民中,有为了国家,社会作出贡献的老师、企业家、归国华侨、港澳台胞,也有外国来华投资的外籍人士。不管是谁,我们此刻的心情是一样的,充满委屈和愤慨,在南京这样一个国际化城市,老百姓想要安居乐业,却被无辜惹上官司,南京林业大学和上市公司栖霞建设所属东方房地产公司,两家有钱有势的单位,逃避政府监管,违法私下交易,因此造成的恶果却用老百姓的权益买单。

政府是人民的政府,理应为人民的利益服务,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和诉求,法院要弘扬社会正义。在此我们恳请政府及相关领导查明事实真相,制止南京林业大学侵害居民权益的行为。

东方花园小区全体居民将通过各种渠道:不惜采取一切手段,不怕任何冲突行为,誓死捍卫我们的家园,捍卫自身的权益,将南京林业大学和栖霞建设所属东方房地产合谋欺诈的事实,告到党中央,传播全世界。

联系人:蒋维泰(台湾)13901582706
东方花园小区全体居民
张建华(香港)18912965959
潘有彬(澳门)139051885062012-8-20

请传送给以下单位: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区人大,区政协,区委统战部
南京市委统战部
江苏省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香港大公报,文汇报,凤凰周刊,凤凰卫视中文台
澳门日报,澳亚卫视中文台
台湾东森电视,中国日报,联合晚报,中天新闻。
新加坡南华早报,星岛日报

(责任编辑:郑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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