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王殿里连偷鸡也记入簿册

秦自省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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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前,湖南有一位读书人,为人心地正直。刚巧阴间缺第七殿阎王,天帝命他暂时去代理。所以他每隔数天,必入阴间理事。但只需要他坐在堂上,批阅文簿,不需要他去签判。而犯者各随生前所做过的事,是罪是福,都分别被记载入“善行”或“恶行”的不同性质的簿册。

他多次见到上刀山、剑树的罪人,痛苦不堪。他有时叫左右的差役,去救那受罪的人;可是那受罪的人,反而愈救,愈向刀山、剑树上爬。这说明:那些犯了罪的人,是罪有应得,是没有办法任意去挽救的。

有一次,他审阅簿册时,看见自己妻子的名下载有一条罪款:“偷邻居的一只鸡,连毛重一斤十二两。”

他默记在心,待到回阳后,就问他妻子,妻子起先不肯承认。他就将冥中簿册所载的事对她说明。她才承认,说道:“前天,因为邻居的鸡来啄食我所晒的谷,我去驱打,结果失手打死那只鸡。因为惧怕邻妇辱骂,所以把鸡藏在家,并没有第二个人知道;不料阴间已登簿册,可见举头三尺,确有神明!”于是把鸡拿来一称,果然斤两相符。

他们夫妻二人,都非常惊恐。就将死鸡折价赔偿给了邻人。后来,他再入冥,查看前簿,簿册上的罪款已经没有了。

(事据《集福消灾之道》)

--摘编自正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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