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书】借拆迁之机 非法侵占他人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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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2年09月23日讯】行政起诉状

原告:李培学,男,农民,身份证号370402195005063918
原告:吕显芬,女,农民,身份证号370402195104043920
残疾人证号:37040219510404392041
原告:李根,男,农民,身份证号370402197503033930
原告:李玉,女,农民,身份证号370402198304083920
原家庭住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永安乡黄庄村523号
现暂居:市中区永安新兴社区12号楼4单元401室。

被告:枣庄市市中区区委、区政府
法人代表:杜永光、朱国伟
被告:董顶千黄庄村委主任拆迁安置指挥部搬迁组的主管领导
陈永辉永安乡党委,政府常委委员、副乡长
拆迁安置指挥部拆迁办验收组的主管领导
马培营市中区交通局副局长,拆迁安置指挥部安置组的主管领导
张东成拆迁安置指挥部选房定位的主管领导
杨传河市中区审计局副局长,拆迁安置指挥部结算账组的主管领导
武广利市中办公室主任,拆迁安置指挥部综合协调组的主管领导

诉讼请求

1、请求追究违法犯罪嫌疑人:借拆迁之机非法侵占他人财物,情节特别严重。
董顶千黄庄村委主任拆迁安置指挥部搬迁组的主管领导
陈永辉永安乡党委,政府常委委员、副乡长
拆迁安置指挥部拆迁办验收组的主管领导
马培营市中区交通局副局长,拆迁安置指挥部安置组的主管领导
张东成拆迁安置指挥部选房定位的主管领导
杨传河市中区审计局副局长,拆迁安置指挥部结算账组的主管领导
武广利市中区办公室主任,拆迁安置指挥部综合协调组的主管领导。等若干领导的刑事责任及其他责任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2、确认产权
推翻拆迁安置指挥部与李培学之次子李海洋之间达成的李培学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认定无效的法律文书、合同书!
3、请求国家赔偿
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东湖公园行政规化区域内,我父亲李培学是一名多房户,两份宅基地,(坐落在衡山路以东,西昌路以西,枣曹路以南,光明路以北,黄庄村西头西岭小康楼最后一排第二户人家,西户刑学明,东户董会战,乡村统一规划,土地证号:0605-210,有土地证的楼房上下两层覆盖共有面积600平方米,占地面积300平方米,无违法违章建筑)。首先说明我的家庭没背景:我父亲李培学年迈体衰62岁,为人老实本分,地地道道的农民出身;我母亲吕显芬61岁,身患心脑血管疾病,丧失劳动能力,天天服药打针生活不能自理,是一名一级残疾人;我大哥李根37岁未婚,服刑人员;我叫李玉,30岁,未婚,自从2008年5月14日起开始上访,无家可归,到处流浪!至今无果!

2007年6月份,市中区区委、区政府组织临时设立了拆迁安置指挥部,按照市中区拆迁安置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拆迁组对李培学的两处房屋分别进行了摸底调查,刚开始搬迁的时候,头一批走的是老师,原告李培学之次子李海洋是其中的一员,市中区教育局永安乡教委没有分配其住房,他长期在黄庄村居住,住的是老人的房屋,李培学的房屋,土地证号:0605-210,2007年11月18日,拆迁安置指挥部对李海洋下发搬迁通知单,并于2007年11月26日完成了验收工作,李培学与李海洋是父子关系,但李海洋成家立业自力更生,独立生活非农业户口城镇居民。李培学、吕显芬、李根、李玉农业户口与李海洋一家三口分开居住,李培学之次子李海洋盗取了李培学的房屋土地证(土地证号:0605-210)、农业户口本(户号:016012556)、《山东省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合同编号:0401-09-05-188)等书面材料,李培学与李海洋之间没有任何的书面委托书委托其代理,拆迁安置指挥部给他办理了所有手续!(难不成一个走大路的捡了我父亲李培学的证件,你们也敢给办吗?政府征求过原告李培学、吕显芬、李根、李玉的意见吗?原告李培学强烈要求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索要三证!指挥部有关负责人称:“管不了儿子,你怨谁?”全然不顾及我家人的反对,公然的违法没收和销毁了原告李培学的房屋土地证、农业户口本、《山东省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三证!)

2007年11月30日,拆迁安置指挥部与李培学之次子李海洋之间达成协议,违反当事人的意愿,我的父母不认同拒不认领,全部由原告李培学之次子李海洋领走,实际情况:被拆迁房屋面积600平方米,主房面积260平方米按一等楼房650元/平方米计算,配房340平方米均按二等楼房600元/平方米计算,安置李培学一家四人即李培学、吕显芬、李根、李玉,(有宅基证、农业户口,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正常安置住房两套。每人享受35㎡的优惠价,价格为700元/㎡,每户享受10㎡的成本价,价格为1,100元/㎡,剩余面积为市场价,价格为1,800元/㎡,每人最高享受50㎡的安置。安置住房两套,分别为永安新型社区7号楼东二单元二层东户(面积为105㎡)和12户楼东四单元四层东户(面积为80㎡),2009年2月23日结算后,李海洋领取了上房通知单并办理了住上房和入住手续。详情在指挥部‘拆迁人’的拆迁补偿安置档案中都有记载,请求上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秉公明察!责令工作组对李培学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依法进行深入依法调查核实处理!给受害人李培学一家一个既公平公正、又合情合理合法的说法和处理决定!后因原告李培学、吕显芬、李玉无处安身居住,2010年3月1日暂居市中区永安新型社区12号楼四单元四楼401室。

综上所述,李培学按照《市中区房屋拆迁安置政策》根本没有落实到位,实际情况是:杜永光、朱国伟任职枣庄市市中区区委书记、区政府区长期间以“新农村建设”的名义强拆我父亲李培学两处住房,没有给予当事人任何的补偿,事实不清,补办手续,行政主体程序违法,而李海洋以我父亲李培学的名义把我父亲李培学名下所有的财产既李培学的房屋产权划到自己名下,并且无偿无条件的交给了枣庄市市中区区委、区政府杜永光、朱国伟的手里!被告枣庄市市中区区委、区政府强征农民住宅,非法侵占农民土地,已经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关于拆迁补偿安置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这是违法违规,高压强拆的非法执政行为,是非法行政,强行非法拆除的霸道行为,严重侵害了合法公民合法财产的合法权益,实在是“孰能忍孰不能忍”!已经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十三、四十一条及《刑法》第三百八十二、三百九十七、四百零二、四百一十条之规定,请求:上级党委和政府,乃至北京首都中共党中央、国务院首长及相关部门对此高度关注与支持,请旨查办,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原则,依法办人,调查处理结果一定给予人民一个满意的回答!实现公正、公平为民伸冤!并依法责令拆迁人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依法行政、平等待人,并立即改正其违法违规之政治高压强拆行为,切实还身受冤屈的受害人李培学一家以公平、公道,共同捍卫国家法律的尊严,捍卫国家政令威信,对于那些公然违法违规者,决不姑息养奸!对他们的姑息就是对群众的犯罪!凡是生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上的合法公民,在国家法律和政策面前人人平等!

附注明:(口说无凭字据为证,李海洋的签字证明就是最好的证据,铁证如山)

此致 敬礼

具状人:李培学、吕显芬、李根、李玉
年 月 日

(责任编辑:郑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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