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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事故救济试办 台孕妇多一层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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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2年09月30日讯】(大纪元记者施芝吟台湾台北报导)即便医疗进步,产妇仍有可能因生产过程中的意外造成死亡,卫生署宣布“生育事故救济试办计划”于10月1日正式开办。凡于今(2012)年1月1日后因生产死亡或中、重残的产妇、新生儿,将给予最高200万元救济金,台湾800家妇产专科医疗院所都可纳入,计划将试办3年,医疗院所在生育事故发生2年内与病方达成协议者,皆可申请。

卫生署表示,由于母婴各有些情形不符合救济条件,因此届时救济与否会分开认定,案件受理申请后,会在3个月以内完成金额核定。

卫生署表示,孕产妇或胎儿、新生儿,在医院已做专业医疗处置后,仍因为怀孕生产风险,发生“生育事故”,可以透过医疗院所提出申请救济,卫生署审议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产妇死亡最高可获得200万元以内救济金,胎儿、新生儿死亡可获30万元以内救济金,若是伤残,则依照受伤程度给付110万到150万元以内救济金。

卫生署医事处长许铭能表示,在今年元旦后产妇或新生儿在生产过程中死亡或中、重残等事故发生后,都可透过医疗院所提出申请救济,再由卫生署组成的“审议委员会”审议。

卫生署进一步说明,孕产妇生产过程中,于周产期医疗与助产过程中,医疗院所已依专业基准施予必要诊断、治疗或助产措施,仍致孕产妇或胎儿、新生儿死亡或符合相当于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所定中度以上障碍生育事故事件,均可提出救济申请。

另外,卫生署说,生育事故救济排除救济情况为流产、怀孕期间有参与人体试验、36周前因早产、重大先天畸形或基因缺陷所致胎儿死亡(含胎死腹中)或新生儿不良结果,可明显归因于医疗院所或病方者等,则无法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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