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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收养陆籍子女 台大法官: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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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3年10月04日讯】(大纪元记者郭岳仁台湾台北报导)司法院大法官会议4日做出释字第712号解释,〈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以下简称两岸关系条例)规定已有子女者不得收养大陆地区人民为子女的部分违宪。

原两岸关系条例第65条第1款提到,已有子女或养子女的台湾地区人民,不得收养大陆地区人民为养子女。司法院大法官做出第712条解释,认为此项规定违反〈宪法〉保障“收养自由”与“比例原则”,此规定即日起失效。

一名男子想收养大陆配偶与前夫所生的小孩,遭法院以违反两岸关系条例第65条第1款规定驳回;另名李姓大陆地区女子嫁来台湾后离婚,想收养已在大陆地区收养的孤儿,也遭法院驳回。两人分别声请释宪,大法官合并审理。

大法官认为,收养子女自由攸关收养人及被收养人的人格自由发展,〈宪法〉强调人民婚姻与家庭应受制度性保障,且台湾地区人民收养配偶的大陆地区子女,有助婚姻幸福、家庭和谐等,认定两岸关系条例第65条第1款相关规定,抵触〈宪法〉第22条保障人民收养子女自由的意旨,也与〈宪法〉第23条比例原则不符。

因此,大法官宣告此规定即日起失效,意即日后已有子女或养子女的台湾地区人民,若想收养配偶的大陆地区子女,不会再被挡在法院外。◇

(责任编辑:昱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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