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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劭文律师专栏】

不可撤销的信托仍可能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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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3年12月18日讯】上回文章,我们提到不可撤销信托(Irrevocable Trust)通常有保护资产的功能。白卡资产保护信托是一种不可撤销信托,若白卡福利使用者将主要住家的所有权移转到这种信托下,按照法规和信托约定的内容来操作,那么将来白卡使用者过世后,这个住家可以被保护住,不受政府追讨。

又例如,有些父母会不可撤销的人寿保险信托(Irrevocable Life Insurance Trust, ILIT)来持有人寿保险保单,子女是信托受益人。将来这些保单的理赔金不会被算入父母的遗产总额,因此能保护该资产不被课征遗产税。

为什么不可撤销的信托有保护资产的功能呢?不可撤销的信托“原则上”确实是不能让人修改或撤销的,这表示对移转到信托中的资产放弃相当程度的掌控,也因此法律上会依据信托的具体类型,在不同程度上认定这类信托名下的资产,不能算是信托成立人、管理人或受益人的个人资产。

虽然资产保护是很动听,但有些人担心若成立信托后,后悔了、想要修改或需要更正里面的一点内容,都不行了,那怎么办。在某些州成立这类信托,确实是限制多多。不过,根据纽约州法律成立的不可撤销信托,则特别有弹性。

首先,纽约州法规定,如果信托的成立人、管理人和受益人都同意修改或撤销信托,成立人便可合法修改、更正或撤销之。其次,有时信托成立多年,有些当初约定已过时,大幅修改会比较好,但是成立人却已经过世了,那该怎么办呢?纽约州法容许拥有绝对指定权(absolute powers of appointment)的信托管理人,在受益人的同意下,可以修改、更正信托,或是将老信托的资产移转到新信托的名下,继续为受益人服务。

这类的弹性都要是让不可撤销的信托在维持本来的资产保护功能外,还能与时俱进,也不失人性。当然,并非人人都需要成立不可撤销的信托,但是若您应该成立一个,请了解它的弹性,不要让错误的猜想吓唬到自己了。

◆笔者王劭文出生于台湾台北,台湾大学法律学院及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毕业,并获领纽约大学华格纳公共服务研究所最高等奖学金,主攻美国医保政策。领有纽约州律师执照,从事耆老保健及资产规划服务,联络请洽718-844-8560或kneal@kimneal-law.com。

(责任编辑:艾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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