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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因雇主欠薪离职 可领失业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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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3年12月06日讯】(大纪元记者庄丽存台湾台北报导)行政院劳委会6日表示,为保障受雇劳工的就业安全,劳工因雇主欠薪、没按时发薪等事由离职,也符合就业保险法规定非自愿离职,虽然是劳工主动离职,但仍可请领失业给付。

〈就业保险法〉有关非自愿离职的规定,劳工因公司关厂、迁厂、休业、解散、破产宣告、歇业、改组、转让、亏损或业务紧缩等事由而离职时,因符合〈就业保险法〉规定,属于“非自愿离职”,可向各地公立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相关保险给付。

劳委会举例,根据劳基法第十四条,劳工若因雇主欠薪或没有按时发放薪水等事由,而选择与雇主终止劳动契约,也属于非自愿离职,就可以拿离职证明,向各公立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失业给付。◇

(责任编辑: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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