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法务部修正中国同胞入境政策

洪梅韩国首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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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3年02月19日讯】(大纪元记者洪梅韩国首尔编译报导)2月18日,韩国法务部发表了有关中国(朝鲜族)同胞出入境方面的修正政策,其中包括有关访问就业(H-2)、在外同胞(F-4)、永驻权(F-5)和留学(D-2)等方面诸多政策的调整和改善。

有关访问就业(H-2)资格的政策

获得韩国国籍者以访问就业(H-2)资格邀请亲戚时将不再受时间限制。目前的政策是韩国国民、永驻权(F-5-7)、留学生、国籍取得者(在国籍取得2年后)可以以访问就业(H-2)资格邀请亲戚。改善后的政策是国籍获得者从获得国籍之日开始就可以以(H-2)资格邀请亲戚。

法务部还将针对持(H-2)资格者,减轻其违反建筑业就业登记制的处罚。目前持有访问就业(H2)资格者第一次被发现违反建筑业就业登记制时,取消其滞留资格并勒令离开韩国。

2月25日以后,第一次被发现违反建筑业就业登记制时,予以书面警告,但是第二次被发现时,原则上将取消其滞留许可,并勒令其离开韩国。

持有留学(D-2)签证同胞,在以后以访问就业(H2)资格邀请父母、配偶时会顺利多了。现有政策要求其必须在学校登记2学期以上,邀请期间年度平均学分B学分以上才准邀请。2月25日以后,只要在校登记1学期以上,在学期间就可以邀请,没有学分要求。

有关在外同胞(F4)资格的政策

从2014年开始,考取国家技术资格证获得F4的科目将把金属制窗户除外。据法务部滞留科事务长姜盛焕(音译)表示,这段时间唯一没有笔试的科目—金属制窗户大受欢迎,但是在韩国生活,韩国语水平很重要,所以明年将没有笔试的金属制窗户除去了。

另外,以后持有国家技术资格证者在驻中韩国领事馆(或大使馆)可以申请短期访问(C-3),入境韩国后可以获得F-4。以前没有这个政策。

以在地方制造业等处工作一定时间的理由想要变更为F-4时,从2月25日起,其工作的开始时间都以就业申告的时间为基准。目前的政策是,虽然以就业申告开始时间为基准,但是在没有进行就业申告的情况下,可以以存折复印件(记载工资内容部分)作为证明。

有关在外同胞(F-5)资格的政策

未成年犯罪同胞(未满14周岁)(因未成年,不给予刑事处罚,仅仅给予教养)在变更为永驻权(F5)时,从2月25日起将不需要提交海外犯罪经历。现有政策是只有外国人投资者、持博士学位者、优秀人才、特别有功者不需要提交海外犯罪经历外,其余人都要提供犯罪经历证明书。

目前针对符合一般归化条件的同胞即给予永驻权(F-5),但是9月1日以后,针对符合一般归化条件的同胞给予永驻权(F-5)时,还要求提供韩国语考试的成绩证明等。韩国语考试的成绩必须在国立国际教育院主管的韩国语能力考试(TOPIC)取得3级以上或者进修了社会统合项目即可。

目前给所有永驻权获得同胞的子女都赋予永驻权资格,但是从2月25日开始,针对获得永驻权的同胞,只给其未成年子女(不满20周岁)予以居住(F-2-3)资格。

(责任编辑:赵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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