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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海外被害死亡 遗属可领扶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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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3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曾盈瑜台北30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犯罪被害人保护法部分条文,中华民国国民在国外因故意行为被害死亡,遗属得依法请领扶助金。

另外,现行法令规定,被害人遗属申请被害补偿金应扣除社会保险、损害赔偿或其他金钱给付。三读通过条文也明定,补偿金核定不受社会保险影响。

按现行规定,中华民国国民在外国因犯罪受害,无法申请补偿。三读通过条文增订,中华民国国民在国外因他人故意行为,在民国100年12月9日以后死亡,且被害人在台湾设有户籍,没有迁出国外登记,也没遭犯罪通缉者,可以请领扶助金,扶助金总额为新台币20万元。

三读条文公告施行后,101年1月在日本遭台籍张姓男学生杀害的2名台籍女学生遗属,可依法请领扶助金。

此外,鉴于现行被害人家属申请殡葬补助常受阻,院会也通过中国国民党籍立法委员丁守中提案,明订被害人家属申请殡葬费于20万元内者,可不检具凭证,即径行核准,并优先于其他申请项目核发。

三读条文也规定,相关机关、驻外单位应主动告知犯罪被害人保护及扶助对象;媒体报导犯罪案件或制作相关节目时,应注意被害人及遗属名誉及隐私,若有错误报导应更正且应负相关民事、刑事及行政责任。

院会并通过附带决议,犯罪被害人保护法已施行多年,法务部应全盘检讨修法,并于今年9月1日前送交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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