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人揭穿厦门公交纵火案警方“证据”谎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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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3年06月11日讯】厦门警方公布的四大证据,第一、三没有真实证据,第四则没有关联性,都不做评论。

但其中的“其次,有多名同车幸存者指认,陈水总在闽DY7396公交车行驶BRT快1B线进岛方向至金山站与蔡塘站之间时纵火,致使整部车引起猛烈燃烧。”这句话,仅凭推理就可以否定其真实性。

一、“多名幸存者”不可能同时看见陈水总

当时车上8、9十人,烧死47人,一般理解离起火点(先假定就是陈水总吧)越近死亡或重伤越多,那么这“多名幸存者”应该离起火点(陈水总)较远,所以未受伤或轻伤(死亡或重伤的都不可能在警方破案前做口供),如果47名死亡加16名重伤(在ICU不可能做口供吧),围着起火点(陈水总)起码可以排5圈,也就是“多名幸存者”必须穿过5个以上头颅的空隙视线落在陈水总身体的任何部位。

当然有这种可能:1、如果乘客很幸运的按高矮顺序从陈水总向外依次排列,而且“多名幸存者”也这样排列,那么“多名幸存者”是有可能同时看见陈水总 的;2、这“多名幸存者”紧挨陈水总,陈水总烧死了,“多名幸存者”外围的47人烧死了16人重伤了,这“多名幸存者”只是轻伤。
可是你“信”吗?

二、“多名幸存者”不可能同时看清陈水总,

这里说的“看清”,是指:1、看清陈水总完整的正面脸部;2、看清陈水总纵火的明确动作。否则不存在指认陈水总的可靠性。最多能说明有人纵火,但绝不是指认陈水总纵火。可惜,在8名学生身份未查明(47人中有多少未查明不清楚)、16名重伤ICU未开口之前,警方已经破案,所以“多名幸存者”必须在破案之前就明确指认陈水总而不是别人才行。

我们可以想像一下哪种可能才能实现“多名幸存者”同时看清陈水总:

1、要看清陈水总完整的正面脸,必须“多名幸存者”同时在陈水总的脸部正面一侧,而且按高矮顺序排列相互没有遮挡,同时陈水总身边的人被陈水总的纵火行为吓得瘫软在地,或者弯腰下蹲,同时都比陈水总矮了30公分(这里不讨论“多名幸存者”紧挨陈水总的情况,因为如果同时紧挨就不可能同时在同一方向),这样,陈水总的脸才能完 全暴露在“多名幸存者”面前,而且当时“多名幸存者”都面向陈水总站立,不会因为转身、提物、分心等不能同时在纵火的那几秒内耽误观察;

2、 要看清陈水总纵火的明确动作,必须让陈水总将装汽油的容器(这里弱弱的问下,编织袋残片有,汽油容器残片怎么没有?)举过头顶,一边将汽油洒向周围群众一边用另一只手点火举过头顶点燃;如果点燃动作是在身体下部,如何能判断是谁在进行点火动作的?而且,陈水总如何一面抬头让“多名幸存者”看清,一面用眼睛的余光操作点燃动作的?这时一定不能有人喊“纵火”,更不能上去抢夺,如果不幸有人上来抢夺火机或汽油容器,站在远处的“多名幸存者”是如何能在几秒之内 就判断出火机和汽油容器到底是伸出的两双或多双手中的那一双的?而且还有把每双手和每张脸明确无误地联系起来,更不要说抢夺的时候人和手还会遮挡陈水总的脸;

3、当然,如果陈水总在额头上绑了布条或写了字,如:我叫陈水总,我来纵火烧死你们。这样就不用看清陈水总的脸、也不用看清陈水总的动作了。

三、“多名幸存者”不可能同时记清陈水总

“记清”是指能将现场不受个人或他人影响如实再现。

警匪片里有个经典镜头,一群警察在大教室上课,突然闯进持枪匪徒,“打死”人后匪徒跑了,结果现场一个警察也没能正确描述匪徒的特征,只有经过专业卧底训练的“无间道”能出来指认。注意,警察总有点专业基础吧,而且匪徒是在无遮挡的讲台独自表演的,居然没有警察能在第一时间(应该是事发后1小时内)正确指认嫌犯;而“多名幸存者”是如何做到在事发12小时以后(甚至24小时)还能正确指认陈水总的?而且是在陈水总周围还有那么多人和事,这“多名幸存者”在受到如此惊吓后是如何记清陈水总并正确可靠的指认的?难道他们真的掌握了宇宙真理?很多被抢劫、强奸的受害人都记不住嫌疑人的长相,我们大家都可以扪心自问,如果我也在现场能记清纵火犯长什么样吗?厦门警方发言人,你能记清吗?

(来源:凯迪社区;责任编辑:郗古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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