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清心:唐慧案胜诉 凸显废除劳教制度背后的高层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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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3年07月17日讯】唐慧诉永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行政赔偿案二审终审判决,15日在湖南省高院宣判唐慧胜诉。这一判决结果,不算意外,正如人们事前根据各种迹象作出的猜测一样。唐慧胜诉,是众望所归。

唐慧案二审,全国党媒的很多记者坐到了旁听席上,15日的开庭宣判,有51名记者到场旁听,还不算庭外的。党媒全程高调报导,罕见地宣传造势。这显示高层不但干预了判决结果,而且想借唐慧案进一步发酵,引起公众对此案的更大关注。关注什么?应该是高层正在角力的劳教制度。

众所周知,唐慧诉劳教委案的背后是中共高层的搏击。唐慧案之前的方竹笋、任建宇劳教案的结果都凸显中共高层一直围绕劳教制度在博弈,习近平阵营与江派的公开分裂。此时的唐慧案,无疑成为两派在劳教制度上博弈的风向标。如果说,唐慧案二审结果可以作为一个窗口来观察中共高层搏击的此消彼长,那么这次唐慧胜诉,表明习近平阵营占了上风,江系势力萎缩。在下一步废除劳教制度上,等于点了江的死穴。

另外,媒体在高调报导唐慧案的胜诉时,对永州劳教委不道歉和原告、被告的保留意见也同时做了较充分的报导。如“正义残缺”、“虽然胜诉,终审判决并不完美”等醒目文字出现在官媒报导中。允许负面的声音出现,给了媒体一点言论自由,这也是罕见的。是习近平阵营有意让放风,还是双方妥协博弈的结果?

“判决书避谈劳教决定是否违法”,不少媒体都指出了判决书的这类毛病。唐慧代理律师徐利平表示,终审判决并不完美的原因是,判决书在法理和逻辑上都解释不通。律师和专家对此也提出质疑:法官一方面认同劳教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而非违法,另一方面又称劳教决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此矛盾、模棱两可的表述?原被告双方律师也都认为,此案在法律层面仍有很大的争议和探讨空间。

到底有没有是非,谁是谁非?连旁听席上的一群记者都听糊涂了,问律师:既然被告不违法,唐慧的请求就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请求范围,那为什么判决赔偿呢?原告方说,这是二审的争论焦点。一个行政行为被撤销了,就因为它是违法的。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和精神,不违法就不应赔偿。赔偿了,就说明对方违法。

而被告代理律师肖志雄也这样认为:不违法就不应赔偿。当法院下了赔偿的判决后他说,“判了肯定有原因”,不便再评论了。上级部门撤销下级部门的行政行为,有合法性和合理性两方面的考量,“撤销并不代表违法”。

象是糊涂官断糊涂案,似是而非的判决内容,让判决结果显得有点儿滑稽。按理说,由湖南省高院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判决,在司法上有一定权威性。但是判决书写成这样,在法理和逻辑上都解释不通?问题就出在对“劳教决定是否违法?”没有明确的说法,所以判决书难写。回避劳教决定的合法性与否,“劳教决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永州劳教委对唐慧是否构成了违法”等一系列问题,就无法回答,没法说是或不是。

最终,永州劳教委虽然答应赔偿履行判决,但并没承认自己违法,仅以“人文关怀不够”、“行为不当”做了口头道歉敷衍了事。原因就是永州劳教委自视“依法办事”,他们有劳教制度的恶法可依,所以不认错,始终“拿着不是当理说”。

因没有废除劳教制度,没有彻底否定劳教制度的相关行政法规,所以湖南高法的判决书,只得给永州市劳教委留“面子”。劳教制度是法外授权的产物,从根本上违宪违法,劳教制度的相关行政法规,是不折不扣的恶法,它直接破坏中国的法律体系,必须全盘否定。含糊其辞、模棱两可,就出现“唐慧案”面临的尴尬麻烦。如唐慧代理律师徐利平表示的,各种法规“相互杂糅”。法官回避了劳教决定是否违法的问题,却在此情形下判唐慧胜诉,反映了其内部对此案判决十分为难。而法官裁定永州劳教委赔偿依据的是《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这一地方法规,“说明法官害怕引起内部反弹,借此堵住行政机关的嘴,以保护自身”。

中共的劳教制度不经法律程序就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被联合国列为应该立即取缔的邪恶专制制度。这个罪恶的制度不但一直被中共用来迫害法轮功学员,而且也在用来关押迫害大量访民、异议人士等。中国民众和国际社会要求中共废除劳教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唐慧胜诉,也彰显了这一民意。唐慧案胜诉,引出中国劳教制度改革问题,也昭示出彻底废除劳教制度的大势所趋、历史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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