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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法庭判例与行政裁决(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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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4年01月16日讯】(纽约编译报导)认罪协议若导致递解 当事人律师有责任告知

201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帕迪那案的裁决中确立了“帕迪那原则”:如果当事人是外国人,而且认罪协议可能导致当事人被递解,则律师有责任告诉当事人这一后果,否则属于违反宪法第六修正案,没有提供适合的法律服务。第七巡回法庭在“查瓦尼亚诉美国”一案中再次确认:帕迪那原则不具有追溯性,只对最高法院裁决后的案件有效。

上诉人查瓦尼亚出生于墨西哥,1982年获得永久居民身份。2009年,查瓦尼亚被控分销可卡因,他签了认罪协议。

在查瓦尼亚签认罪协议以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2010年对帕迪那一案作出裁决(Padilla v. Kentucky, 559 U.S. 356),在裁决中,最高法院指出:如果当事人是外国人,而且可能在签了认罪协议后被递解出境,则当事人的刑事律师应当告知当事人这一后果。如果当事人的律师没有这么做,是违反了宪法第六修正案,没有提供适当的法律服务。最高法院的这一裁决被称为“帕迪那原则”。在2011年,第七巡回法庭在一项与帕迪那案类似的案件(柴迪兹诉美国,655 F.3d 684)中裁定:帕迪那原则不可追溯过往案件,这一案件称为“柴迪兹案”。

根据“帕迪那原则”,查瓦尼亚自行提出动议,指控他的律师没有提供合格的服务,因为当查瓦尼亚询问认罪以后是否会被递解出境时,律师告诉他“没有必要担心递解出境的事情”,律师表示已经和移民和海关执法局(ICE)联系过了,后者对于递解查瓦尼亚没有兴趣。地区法庭根据柴迪兹案的裁决,驳回了查瓦尼亚的动议。查瓦尼亚将案件上诉到第七巡回法庭。认为柴迪兹案的情况不能适用于自己的上诉,因为柴迪兹案中律师是没有提出建议,而自己的律师是提供了错误的建议。

第七巡回法庭驳回了查瓦尼亚的上诉,并指出,在柴迪兹案中不只是包括了律师没有提供建议的情况,也包括了律师提供错误建议的情形。

案件名:查瓦尼亚诉美国(Julio Cesar Chavarria v.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案件编号:No. 2:10-cv-191,第七巡回法庭2014年1月9日裁决。

无关实用的外形不能申请版权

吸入公司(Inhale Inc.)在上诉中,请求对自己的水烟壶水容器设计外观申请版权保护,第九巡回法庭驳回上诉,认为只有与实际功能有关系的外形设计才能受到版权保护,而吸入公司的水烟壶水容器设计与实用功能无关。

2008年8月29日,吸入公司对一款新发布的水烟壶水容器申请了版权保护,并于2011年4月21日在美国版权办公室注册。在注册以后不到一个月,吸入公司起诉星鸣(Starbuzz)公司和艾尔哈拉瓦里(Wael Salim Elhalawani)侵权,说后者出售的水烟壶水容器与吸入公司的一样。地区法庭认为水容器的形状不能申请版权,所以批准了对星鸣公司有利的简易裁决。

第九巡回法庭认为,各方都同意水烟壶水容器是一个实用器件,实用器件的外观只有当符合以下条件时才能申请版权:容器的外观设计和实用功能有关。而吸入公司的设计与水烟壶的实用功能无关,所以不能申请版权保护。

基于以上分析,第九巡回法庭同意了地区法庭的裁决,并驳回吸入公司的上诉。

案件名:吸入公司诉星鸣公司(Inhale, Inc. v. Starbuzz Tobacco, Inc.)
案件编号:No. 2:11-cv-03838-ODW-FFM,第九巡回法庭2014年1月9日公布。

移民监狱关押不宜超过半年

雷德(Mark Anthony Reid)在被移民监狱关押8个月以后向地区法庭提出申诉,表示移民法庭不批准他的保释听证请求不合理,并要移民法庭陈述长期羁押他的理由。地区法庭裁定:移民监狱关押不宜超过六个月,并下令移民法庭为雷德举行保释听证会。

申诉人(原告)雷德1978年离开母国牙买加,现在是美国合法永久居民。1986年到2010年间,雷德出现非常密集的犯罪记录,包括非法持有毒品、偷盗、攻击、无证驾驶等,本案涉及到的是他销售非法毒品、三级入室盗窃和逃庭的指控。雷德因这些指控在2010年被康州法庭判12年监禁。入狱两年以后,他在2012年11月13日获得假释,同日,移民与海关执法局(ICE)根据美国法典第8卷12章1226条将他收押,并马上启动了递解出境程序。

雷德对自己所犯罪行没有异议,但出于两个方面的原因申请救济:一是根据反酷刑公约(CAT),二是针对他所犯的罪行,递解是一种“不适当”的惩罚。在听证会以后,移民法官拒绝了他的申请,雷德将案件上诉到移民上诉局(BIA),在BIA审理案件期间,他还请求保释听证但被拒绝。期间还发生了其他的波折,BIA否决了移民法官的裁决,让移民法官再考虑雷德基于CAT的申请,移民法官在重新审理以后,再次否决了雷德的申请。2013年7月1日,雷德提出人身保护令,并要求移民监狱陈述长期羁押他的理由,这时,雷德已经在移民监狱关押了近8个月。

联邦麻州地区法庭受理了雷德的案件,法庭重要讨论了两个问题:1)根据美国法典第8卷12章1226条的规定,不予保释听证的关押是否存在一个“合理的期限”?2)如果存在合理期限,合理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联邦最高法院判例,移民监狱关押外国人并不给听证,只有当事人在“合理、可预见的时间内”会被递解时才允许,根据这一规则,拘留期限低于6个月被视为合理。如果在可预见的时间内不会递解当事人,不给保释听证是不合理的。根据这一讨论,法庭在讨论之后下令:移民法庭要在2014年2月7日之前为当事人举行保释听证,如果当事人对社区没有危害,而且不存在弃保的可能,就应当给予当事人保释。如果移民法庭不予听证,当事人有权在联邦地区法庭要求听证。

案件名:雷德诉道里兰(Mark Anthony Reid v. Christopher Donelan)
案件编号:No. 13-cv-30125-MAP,联邦麻州地区法庭2014年1月9日裁决。

(责任编辑:艾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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