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金山日落区租客业主权益讲座

租客和业主纷纷提问 现场活络并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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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4年01月17日讯】(大纪元记者李霖昭旧金山报导)由旧金山华裔第4选区市议员汤凯蒂召集的日落区租客和业主的权利与义务的讲座,周三晚在AP Giannini初中内举办。现场有律师沈哲瀚和房屋管理处的Van Lam回答问题,租客和业主纷纷提问,气氛活络最后需要延时。

1月15日(周三)晚6点45分,在日落区Ortega街3151号的AP Giannini初中内举办的租客业主权益讲座,吸引了许多人来参加。讲座会场分为英文会场和中文会场,中文会场使用粤语,有工作人员提供普通话翻译服务。

市议员汤凯蒂召集了租客业主权益讲座。(大纪元)

中文会场的讲座请来了房屋管理处的Van Lam、旧金山市公寓协会的查理‧戈斯(Charlie Goss)、旧金山市律师协会的沈哲瀚(Stanley Shen)、华协中心社区组织员张嘉敏(Tina Cheung)、旧金山小业主协会主席瑞辰(Noni Richen)。他们介绍了租户和业主应该注意的一些法律事项,回答在场听众提出的问题。

旧金山的<租务管制条例>,适用于在1979年6月13日前兴建的建筑物内的大多数出租住宅单位。旧金山的<租务管制条例>为保护租客以及限制业主而制订的,主要包括:租金管制和逼迁管制两部分。例如:逼迁管制里规定了除非租户不缴或者不准时缴租金,除非业主收回自用,否则不得逼迁租户。

在场就有业主向Van Lam咨询什么叫业主收回自用。她回答说,如果业主要申请收回自用,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申请收屋自用的业主,必须要在陈述中保证将在此物业居住连续36个月以上,并将房屋作为他的唯一自住房屋;2、业主不可以有隐瞒的动机,如目的是驱赶租客。如果收屋后发现业主并非在此物业连续居住36个月以上的话,租客可以反诉业主,并赶出业主,而将原单位交回给该租客居住。倘若租客不希望搬回来住,则业主必须再以原来的租金值租给新的租客。

根据规定,业主有15个合理理由要求租客搬出。租金管制规定了每年房租的涨幅不能超过一定的范围,具体的合法涨幅由旧金山的租务委员会制订,会依据租出的时间长短而有所不同。

(责任编辑:王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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