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精彩辩护 震撼河南禹州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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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4年10月22日讯】2014年10月16日,河南省禹州市法院对被绑架半年之久的法轮功学员党富强和张振德非法开庭,两位北京律师为当事人作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旁听民众被律师的精彩辩护所震撼,许多人都暗暗伸出大拇指说:“辩的真好!说的真有道理……”

明慧网报导,法轮功学员党富强,四十多岁,在禹州市劳动局工作。他性情和善,待人宽厚,是公认的好人。今年3月28日,党富强在向民众赠送神韵光盘时被国保恶警非法抓捕。当天下午,禹州市法轮功学员张振德(又名张江)从家中出来,即被埋伏在附近的禹州市国保大队恶警绑架,并被非法抄家。恶警利用的是监听、跟踪、蹲坑等卑鄙手段。

10月16日下午四点,河南省禹州市法院对被绑架半年之久的法轮功学员党富强和张振德非法开庭。许多闻讯赶来的民众都想看看律师是怎么为法轮功学员辩护的。庭审“法官”叫李培,“公诉人”为检察院的董自华。从北京来的张传利律师和兰志学律师为张振德和党富强做了无罪辩护

庭审之初,律师就提出当事人为有信仰的人,而“公诉人”为无神论者,信仰取向不同,合议庭构成不合理,要求部分人员回避。法庭宣布休庭近一个小时。之后被法庭无理由驳回后又重新开庭。

法庭上,两位律师就公诉人指控两位当事人“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罪名从法律角度给出了强有力的辩护,论证其罪名根本不成立,应该无罪释放两位当事人。

张传利律师质问“公诉人”,当事人张振德组织利用了哪种邪教组织?他在这个组织任什么官职?有什么能力可以利用该组织?谁听他的?他下的什么命令?怎么利用的?他有没有从该组织接受过指令或资助等等?又破坏了哪条法律法规的实施?

张传利律师出示了中共国务院文件中明确的邪教组织,以及中共公安部认定和明确的邪教组织的公告,指明其中根本没有提及法轮功,因此不能在没有任何法律明文规定的前提下定罪。

说到破坏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立法机构或行政机关制定颁布的法规或行政法规的整体或部分不能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应用、贯彻或执行。这不是所有人都有这个能力的,有这种能力的人只能是拥有国家公权力的人。

张律师说:“在本案中,我的当事人张振德只是普普通通的公民,一个普普通通的法轮功修炼者,他有什么能力或者权力能导致一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在实际中应用或施行呢?!”

对于律师的质疑,“公诉人”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

当“公诉人”指控党富强和张振德运送的神韵晚会光碟和让商家制作的自由网络联盟的卡片是法轮功的反动宣传品时,兰志学律师驳斥道:“神韵晚会的光碟只是一些歌舞节目,是没有阶级性的,是中立的。虽然晚会是由法轮功学员编导和演出的,但是它是弘扬中国传统文化的,是全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而自由网络联盟的软件只是一个网络平台的软件,没有任何阶级性和倾向性,也不能成为罪证。

两位律师还说,法轮功只是一种信仰,“思想不能构成犯罪”、“信仰自由”、“宗教自由”已经成为人类社会的一种文明公识。中共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党富强和张振德信仰并修炼法轮功,是宪法所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具体体现,是宪法赋予的权利,任何个人或国家权力机关都没有权力干涉他们的信仰自由。

张传利律师说:“我相信你们一定办了许多案件,其中有杀人案、抢劫案、偷盗案,可是你们在那样的案子里发现有炼法轮功的人吗?事实上法轮功学员都是社会上善良守法的公民,他们信仰法轮功,严格按照真善忍的标准做人,这根本没有错。当我们把一个没有犯罪的人推向监狱的时候,自己的后果可想而知!”

兰志学律师也说,法轮功的案子是信仰案、人权案、宪法案。这是个天大的事!目前还缺乏处理相关案件的正确的法律法规,对这种案件的量刑定罪的依据都是不适合的。

最后两位律师一致正告“法官”和“公诉人”:“根据新出台的规定,法官对审理的案件终身负责,希望法官凭良心公正执法!希望你们的审判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对于两位律师有理有据的辩护,“公诉人”董自华多次用心险恶地质问律师:“你是在弘扬法轮功吗?”“你是在宣传法轮功吗?”“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你不知道法轮功是什么性质吗?!”律师驳斥道:“我的当事人信仰法轮功和真善忍,我作为他的辩护人,只是客观陈述他的观点为他辩护,这是我的权利和义务!”

“法官”李培在律师辩护时多次无理打断律师的辩护,竟然说:“法轮功不属于宗教信仰问题。”让所有旁听者觉得匪夷所思。

整个庭审过程持续将近四个小时,晚上八点才结束。两位律师的精彩辩护震撼了所有参与旁听的民众。庭审结束后,许多人都暗暗伸出大拇指说:“辩的真好!说的真有道理……”

法轮功在中国完全是合法的

在中国大陆,并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学炼法轮功及宣传法轮功违法,也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认定法轮功是“X教”。“X教”之说来自江泽民和党媒《人民日报》,根本不能代表法律。

自1999年10月至今,中共公检法对法轮功修炼者的行为定性、定罪、量刑的借口有:《公安部通告》、《民政部通告》、《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二)。而这两个《通告》和两个《司法解释》均没有通过人大立法机构确定,都是行政文件,依据这种行政文件再赋予法律权力,这本身就是违法。

1999年10月30日,人大为了迎合当时的政治形势,匆忙补充了一个《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此《决定》与中国宪法第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相违背而无效,不能适用。此外,该《决定》从头到尾都没有出现过“法轮功”三个字,“法无明文不为罪”是基本的法制原则。

2000年4月9日中共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通知)》公通字(2000)39号文件中称:到目前为止,共认定和明确的邪教组织有14种,其中“中办”和“国办”文件明确的有7种,公安部认定和明确的有7种,这14种“邪教”名单中没有法轮功。

信仰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中共自己的《宪法》在35条也明确规定中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因此,法轮功学员制作、发放法轮功真相宣传品都是合法的,没有违犯任何中共的法律。相反,中共建政以来,利用谎言和暴力大搞政治运动,害死了八千万中国民众,从没有讲过法律。

明慧网不完全统计,近年来,中国大陆已有上百位律师为法轮功学员做了上千场无罪辩护。律师们从法律角度、信仰角度、法轮功真相角度,有理有据有力地全面论证“修炼法轮功无罪,传播法轮功真相无罪”!法轮功在中国是合法的,修炼法轮功是合法的,中共打压法轮功是非法的!

责任编辑:简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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