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雪梅阎小同律师事务所专栏

与L-1签证申请有关的公司订立注意事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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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 签证是外国公司向其驻美关联公司(affiliated company),包括子公司、分公司等,派遣人员经常使用的一种工作签证。 L-1签证有两种,一种为L-1A,是外国公司派遣公司高级管理人员(manager or executive)来美国的关联公司从事管理工作的签证;另一种为L-1B,是外国公司将其具有特殊知识(specialized knowledge)的专业人员派往美国关联公司工作的签证。 L-1签证与其它工作签证相比具备很多优越性。与H-1B签证相比,L-1A签证没有受益者必须有四年大学学位并且所学专业必须和H-1B工作对口的要求,另外L-1签证目前不存在名额短缺的问题,可以随时申请而不必等待名额。 L-1签证不仅是一种很好的非移民工作签证,同时也是申请移民的一种有效手段。首先通过L-1申请移民属于职业移民一类优先,没有任何排期而只需要等待移民局所需的时间。与二类和三类优先职业移民相比,L-1移民不需劳工纸申请,从而大大简化了移民申请的程序并大大缩短了移民申请所需要的时间。与百万投资移民相比,通过L-1移民在人员雇佣和对资金使用的控制上都有更大的灵活性。在中国大陆百万投资即将出现排期的情况下,L-1移民似乎更具有吸引力。我在不久前曾撰文介绍了于L-1签证有关的公司设立方面的情况,下面我将就此有关的问题向大家继续进行介绍,供参考。

前文曾经提到是美国公司的控股股东应当是外国母公司而不是任何个人,否则便不符合L-1签证申请的要求。 L-1要求的外国公司与美国子公司之间股权上的关联和控制关系可以有不同的形式,例如外国公司拥有美国公司,美国公司拥有外国公司,或外国公司和美国公司共同为第三方股东拥有。在前两种情况下的控股股东必须为公司而不能是个人,例如美国子公司的控股股东必须是中国母公司而不能是包括L-1申请人在内的任何个人,虽然L-1申请人或其他个人可以在美国子公司拥有一定股份,但不能是控股股东,否则便不符合L-1签证所要求的公司间的关系。然而,上述股东不得为个人的要求对某些L-1公司结构不适用。例如甲公司为美国公司,乙公司为中国公司,甲乙两公司共同为张先生控股拥有。在这种情况下,甲乙公司间的关系符合L-1关联公司的要求,张先生个人为控股股东并不影响从乙公司向甲公司调派L-1人员。

通过成立新的美国子公司进行L-1申请的第一个问题是设立什么样的公司,即Inc. (C corp)还是LLC。我们有时听到客户询问,听说只有Inc. 公司才能递交L-1申请,这个说法是不准确的。 L-1签证要求有关的公司必须具备法律要求的关联关系,即一个关联公司对另一个关联公司的拥有和控制,或两个公司同时被第三个公司或个人控股拥有。只要一个公司满足了有关的关联公司和控股的要求便可以为其员工进行L-1工作签证的申请。 C Corp 公司可以符合上述关联和控制的要求,LLC公司也可以符合这样的关联和控制的要求,所以符合条件的这两种形态的公司都可以进行L-1签证的申请。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注册的美国子公司为Inc., 则该公司不能选择按照S Corp 纳税因为其大股东为外国公司,而S Corp 除其它条件外其股东必须为美国公司、美国公民或绿卡,由于有外国公司作为美国公司的股东,美国公司便不符合S Corp的条件。

打算通过L-1申请向美国调动人员的外国公司在初期规划是可以选择设立新的下属子公司或收购现有的美国公司。根据各个公司的不同需求和具体情况的不同,这两种做法各有利弊。设立新公司通常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可控制性。一张白纸,母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规划和设计,包括在投资金额、,业务领域、,人员配置和公司设立的时间进展等方面都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可控制性。但通过新设立的美国子公司提交L-1申请通常第一次只能获得期限为一年的批准,一年后如果公司人员聘用和业务经营都达到一定水平则可以申请两年一期的延期,否则可能难以获得延期批准。另外新设立的美国子公司不能在公司经营的第一年内代表L-1持有者向移民局提出移民申请。在另一方面,通过收购符合一定条件的现存美国公司递交L-1申请和设立新公司的途径相比在某些方面具有一定的优越性:如果各方面条件符合移民局要求,被收购的现存公司第一次L-1申请的批准期限可以是三年并且公司可以直接递交移民申请而不必等待一年以后,另外公司业务开展上的压力也不像新设公司那么大。和新设美国子公司的途径相比,收购现有公司也具有某些局限性,例如通常收购现有的符合条件的公司所需的投资额度要大于新设公司的初期投资;由于已经是经营了一段时间的现有公司,母公司对此类公司的业务和人员的控制也不如新设公司灵活;另外新设公司可以不受时间和地点的限制而收购公司则受市场情况和是否有合适收购对像等情况的限制。

成立美国子公司并进行L-1申请时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只有符合条件的公司才能够向移民局提出L-1工作签证的申请。因此,外国公司在成立美国子公司之前应当咨询有关律师,以免出现由于前期工作的误差影响到L-1申请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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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郝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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