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迫害 公安政庇被拒

为迫害法轮功者立下先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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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4年11月13日讯】(纽约讯)11月4日,联邦第二巡回法庭对孟淑珍诉司法部长霍德一案做出裁决,指出孟淑珍因为长期协助迫害违反一胎化的怀孕妇女不可以获得庇护,也不可以取消递解。此案间接确认了中共政府迫害违反一胎化怀孕妇女的事实,同时也给中国大陆迫害法轮功的公安立下先照。

根据介绍,当事人孟淑珍(Suzhen Meng,音译)应该是派出所公安,她于2008年2月25日持非移民签证入美,签证有效期6个月。在美国5个月后,孟提出政治庇护申请,她表示自己拒绝向居民收取保安费(security fee)并向当地公安局举报派出所所长收贿,导致自己的护照被没收,并被关押了14天,在被关押期间,看守打了她的脸,并指使犯人打她。10个月以后,孟保证自己不再参加反政府的活动,所以拿回了护照并来到了美国。

2008年9月16日,孟淑珍进入递解流程,听证会期间孟证实自己在过去22年中,一直在监管1,100户家庭,她的职责包括向计划生育办公室报怀孕妇女的名单,其中包括那些违反一胎化政策的怀孕妇女名单。孟表示自己清楚违反一胎化政策怀孕妇女名单报上去以后,这些妇女会受到惩罚,通常是被强制流产或节育,她也表示自己亲眼看到了警察强制拖走这些人。孟淑珍表示自己一直做这样的工作,尽管有时候她会告诉违反一胎化政策的怀孕妇女躲起来或逃走。

2010年4月22日,移民法官拒绝了孟的政治庇护申请,并命令递解她出境。移民法官认为,孟本人可信,但她积极协助迫害违反一胎化政策的怀孕妇女,所以不可以获得政治庇护或取消递解。孟淑珍上诉到移民上诉局,被驳回以后再上诉到第二巡回法庭。

第二巡回法庭在讨论孟案时,提到满足“迫害墙”(Persecution Bar)的四个条件:

1)当事人有迫害他人的行为;

2)迫害行为是针对某一种族、信仰、国籍、特定社会群体或持特定政见者进行的;

3)即使当事人协助了迫害,而没有指使或积极执行迫害,也属于这种情况;

4)当事人知道自己协助迫害的后果。

根据这些标准,第二巡回法庭认为,孟淑珍举报违反一胎化政策的怀孕妇女超过20年,她也清楚这样做的后果,所以她不可以获得政治庇护、取消递解或获得《反酷刑公约》救济。

案件名:孟诉司法部长霍德(Meng v. Holder)
案件编号:No.12-2258-ag,联邦第二巡回法庭2014年11月3日裁决

责任编辑:艾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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