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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故宫:消合社盈余分配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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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郑景雯台北9日电)故宫今天表示,民国90年至97年故宫消合社发放的盈余分配,完全是依照内政部的历次解释函及与故宫的委办契约办理。

日前有媒体报导,国立故宫博物院曾将文物复制品销售与餐饮服务委托故宫消费合作社经营,在90年到97年分配给消合社员工高达新台币1.7亿余元的盈余。

故宫今天澄清,故宫消合社将90年至97年接受故宫委办业务之合法盈余分配给社员一事,并非现任院长所做决定,实为当时历任(杜正胜、石守谦、林曼丽)三位院长依消合社法所作决定核发。

故宫强调,90年至97年故宫消合社发放之盈余分配,完全是依照内政部的历次解释函及与故宫的委办契约办理,并不是社员主动要求,所得也依法纳税,相关分配决议均依法陈报主管机关备查在案。

故宫表示,故宫消合社是独立的社团法人,所涉及民国90至97年盈余依法属于消合社的资产,故宫无法强制扣还,仍然必须由故宫消合社召开社员大会讨论决定。

不过,为尊重监察院及行政院指示及符合法令规定,故宫要求故宫消合社于103年4月23日召开社员大会,会中作出不收回盈余的决定,是因为97年以前的盈余分配经律师的专业审视并无不法,且一旦决定收回,所衍生的诉讼成本及诉讼争议亦远非故宫现在消合社所能负担,故经社员充分理解及讨论之后,依“合作社法”第48条规定作出“不收回”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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