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河:最高法院院长为什么不懂法律

人气 6

【大纪元2014年03月21日讯】主持人:听众朋友您好,欢迎您收听《横河评论》,我是杨光。

横河:我是横河,大家好。

主持人:今年的两会已经结束了,本来这两会是没什么看点的,唯一被外界指望的就是在会议结束的时候记者会上会透露出周永康的消息,结果也没有实现,更不要说现在整个媒体和社会的关注都集中到了失踪的马航370航班和乘客上。

当然啦,今年这个两会也不是彻底一点儿没有可以讨论的地方,比如说历年都有一些荒唐的提案,还有一些笑话,还有一些代表的发言是特别让人气愤的。那么今年也不例外,其中最让人气愤的代表可能就是最高法院院长周强,他对沈阳小贩夏俊峰的死刑的评论。

我们今天就请横河先生就这个话题来评论一下。我们第一个问题就是说,沈阳小贩夏俊峰他算不算正当防卫?

横河:这个问题我们已经讨论过很多次了,事实上就作为当时目击者和大部分律师和民众的看法,都是应该算是正当防卫的,当然也有人争议就是说可能可以算防卫过度,但是无论算不算正当防卫,那是属于法律上的一个争论。而这次周强所谈的问题实际上是在法律之外的,当然它有一部分是法律的,但主要的意思是在法律之外的,他并不是在跟别人争论算不算正当防卫这个问题。

主持人:他的说法就是说,比如两个人吵了一架,一个人把另外一个人杀掉,算正当防卫。那么法院如果是这样判的话,他觉得这个天下就会大乱了。那么我们的问题就是说,这个法院判案是应该按照法律来判,还是按判完案以后产生的后果来判案?到底应该是按什么标准来判案?

横河:周强的这个说法,它有各方面的问题,我刚才说过,首先就是他的描述和事实不符合,然后在法律上是有问题的,最后在逻辑上也是有问题的。那么我先说一下他和事实不符合的这个描述。他的说法就是说这种人不杀非常危险,他的比喻就是两个人关起门来吵了一架,你把人杀了,他说如果这样也算正当防卫的话,这个社会就会天下大乱。这个说法它实际上不符合事实,就是说他的比喻是错的。

就像我们刚才讲的,他算不算正当防卫?就说这个举动算不算正当防卫?他是看动手杀人的这个人是出于什么情况下,如果他出于对自己生命安全有担心而进行的防卫的话,那么就是一种自我保护行为,就是正当防卫,你也可以说他是防卫过度。

但是在这里,他把它比成两个人吵架,事实上这个情况不是两个人关起门来吵架,而是有一方是所谓执法的,争议是执法的这一方对被执法的这一方有没有动用暴力?如果动用暴力,对方的反应是不是正当或者过度?争议应该是这个方面。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有“正当防卫”这一说。而他说成两个人吵架,他就避开一个最基本的事实,就是执法这一方有没有实行暴力。

主持人:您刚才说这个法律上它也有不对的地方,那它法律上不对的地方在哪里呢?

横河:法律不对的地方就是,因为他是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法院在核准死刑的时候,他的考量因素并不是法律的底线和原则,像他所说的那样,而是说判了以后的后果会怎么样。也就是说他认为不对他判处死刑的话,这个社会会天下大乱!这就不是法律用语,也不是从法律的考虑,因为法律是应该不带感情、不受舆论引导的,这才是法律的公正。而这里,你怕天下大乱,所以你可以冤判。这其实是他的结论,他把这个判死刑的理由说成是怕天下大乱。但是在任何一条法律实施当中,都不应该是由于怕天下大乱才对这个人实行某种形式的判决。

这个就跟以前中共的这个判决,判死刑的时候一定要加上一句“民愤极大”是一样的。民愤极大不是他应该判死刑的依据,因为判死刑是依据他的罪行的严重程度。他这么说正好说明周强在这个问题上的说法,他跟法律没有任何关系,就是说这个思维不是根据法律进行的推理,而是一种维稳的思维方式。

主持人:第三点您说他的话在逻辑上也有问题,他逻辑上的问题是什么?

横河:在逻辑上,他谈到这个法律刑事案件当中,不能因为当事一方弱势就偏袒,更不能因为富有就可以超越法律。这两个比方是不对的,这有好几个逻辑上的问题,这件事件本身并不是弱势和富有之间的矛盾的问题。他把弱势和富有作为一个对立,就是你弱势了不能够偏袒你,你富有了也不能偏袒你。

当然夏俊峰是弱势,但这个弱势并不是相对于富有的矛盾,而是权力和民众生存之间的矛盾,因为夏俊峰做小贩实际上就是一个生存的问题,当事方弱势是权力造成的,不是对方富有造成的。这时候法律是站在权力这一方的,因此法律本身不是处于一个公证判决的地位。

如果说一个穷人和富人打官司,你可以说这个法律站在公平的位置上去裁决,但这个问题是权力对没有权力的人压制的问题,所以法律这时候站在权力的这一方,它代表的也是权力这一方,所以这就不是一个法律偏袒的问题。

另外一个,就是中国法律的问题在他说起来的话,似乎最不公正的就是富有超越了法律,但中国法律的问题并不是富有超越法律,而是党的权力超越法律,这才是中国法律问题的最根本的问题。所以他是避开一个根本的问题,把两不相干的矛盾放在这个案子。

主持人:按他的说法就是要像夏俊峰这样的人不处决就会天下大乱的,你从他的口气里就能体会到他其实觉得天下已经马上就要大乱,我们其实也承认现在中国已经到了大乱的边缘。大乱这种状况是由夏俊峰这样的人造成的吗?他处决夏俊峰中国就稳定了吗?

横河:事实上这个乱有不同的角度去看的,中国现在乱不乱这是一个问题,乱的话从民众生活的角度来看的话已经乱得不行了,比如说毒食品到处都是,毒疫苗到处都是,像现在更危险的是幼儿园的小孩被全体喂一种药物,这种就是说小孩已经健康出现巨大问题,现在也不清楚这个幼儿园是为了赚钱,还是为了什么其他原因,还是为了小孩吃了药以后昏昏沉沉的好管理,究竟是为什么?对于受害者来说,这个社会早就大乱了。

而中共所说的不能乱,实际上是指的中共的统治不能乱,跟社会的乱,跟一般民众生活的乱不是一回事。好,即使是这样,中国现在就是说你所说的乱的边缘,也就是说维稳已经维不下去了,这个维不下去也不是由于夏俊峰或者夏俊峰这样的小贩引起的。

即使在夏俊峰这个案子里面,如果夏俊峰杀城管是乱的话,那么这个起因也是因为城管断他的生路,而不是夏俊峰去挑战城管,正好是反过来的。即使是处决了夏俊峰,中国所有的社会矛盾没有一个得到解决的,导致中国要乱的因素也没有一个能解决的。而导致中国乱的因素这个我们以前分析很多次,今天不是我们讨论的内容,绝大部分都是由于中共的暴政引起的。

主持人:周强是学法律出身的,就是因为他的这一段话现在网上有人评论说他是个法盲,您是怎么看这个问题?

横河:周强是最高法院的院长,一般人认为最高法院的院长就应该是懂法律的,事实上中国最高法院的院长并不需要懂法律,我们可以看周强前面的几任最高法院的院长来看他们懂不懂法律,他们需不需要懂法律?

他直接的前任是王胜俊。王胜俊从来没有学过一天的法律,他是在政法委的系统,政法委实际上是掌管法律的系统,他本身并不需要懂法律,是从政法委系统爬上来的,他在任最高法院院长之前任的是中央政法委的秘书长。

再前面一个是肖扬,肖扬虽然是学法律出身的,但是他一直在党政系统里任职,就是不是当党的官员就是当政府官员,他没有在司法系统里面干过事情,这是一点;第二点,曾经曝光过肖扬曾经在文革的时候,在韶关地区对所有文革期间被迫害致死的人出示假的死亡证书,而且他是主动的。据说韶关所有被打死的人他都会出具死亡证书,说这个人是因病死亡,或是心脏病或者其他病,这都是由他出示的。也就是说就这样的人,即使他的一点法律知识也都是为中共的某种政权,或者某种政治利益服务,而从来不是站在法律的角度上的。

再前面一任是任建新,任建新是学化工出身的,一直在政法委的系统里面工作,也不是搞法律的,也没有系统学过法律。而周强本人在到湖南之前在团中央任职11年,在这之前在司法部当一般的官员又是10年,他也从来没有从事过法律方面的工作。

所以我们看到中国最高法院的院长他跟法律基本上没有什么关系,就跟中国的法律体系是一样的,中国的法律体系也和法律的关系不大,为什么呢?因为这个职位他所要求的并不是法律,他懂不懂法律和他能不能称职没有关系。这个职位也就最高法院的院长他要称什么职?最关键的问题是这个最高法院的院长的职务是为了维护中共的统治,而不是说为了公正的判案,他并不承担这个责任保证中国的司法系统是独立的、是公正的,他没有这个责任。

所以人家说他应该懂法律,但这个位置跟懂不懂法律没有任何关系,任何一个不需要法律的人只要能够完成党的任务就能坐在这个位置上,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他首先考虑的应该是中共的利益,所以他才能讲出这样的话来。就是作为一个法律科班出身的人轻而易举讲出这样的话来,也就是说在他的脑子里面能够升到这个位置上来,就从来没有过法律的概念。

主持人:按您的评论,中国的法官他判案跟法律没有关系的,他主要是看能不能维护中共的政治利益。

横河:对,是这样。

主持人:这样说起来中国的法律能起什么作用呢?中国的法律主要是起什么作用的呢?它如果不是用来判案的。

横河:我想我们可以从很多角度来分析,但是比较直接就是从周强的这句话来分析,我认为中国的法律在目前情况下,主要是防止官方认为的天下大乱,也就是中共统治或者中共统治集团里面的最大的利益集团,认为会危害它们利益的这种乱,所以它就是维稳的作用,也就是说是维护中共政权的一个工具,或者是维护中共政权统治集团里面的利益集团的工具。

中国的法律怎么样起作用?起什么作用呢?我们可以看到第一,当它们要做一件事情但这没有法律依据的时候,它可以突然之间临时立法,就像是1999年10月30日就为了迫害法轮功,迫害法轮功开始3个月以后才发现居然没有法律基础,怎么办呢?就赶紧让人大常委会去立一个所谓的反邪教法,尽管这个反邪教法本身也没有提到法轮功,这是一种没有法律的它可以临时立法。

第二个,是当原有的法律有这么一条,但是用不到这个上面去,怎么办呢?它就用两高,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去进行司法解释,就硬把这个法律拉到它所要用的地方去。按照中国的立法法来说,对于法律新的用途,两高是没有司法解释权的,所以两高在司法解释的时候就违法了,这是第二种作用。

第三个,当司法解释和法律有明显抵触,它不敢公开的时候,我刚才讲的是两高解释是公开的,如果它有明显抵触不敢公开怎么办?我们曾经看到过有这样的文件,就讲在审法轮功案子的时候,如果不能够达到一致的话,就要由政法委出面把公检法三方叫到一起,去内部协调统一意见以后再开庭,这个就是太公开的违法了,对不对,这个它就是一个两高的秘密司法解释。

主持人:您刚才讲的这一些作用的方面能给我们举一些例子吗?

横河:可以的,我刚才不是举了例子吗?就是司法解释。还有解释不了的怎么办呢?就用内部的文件、规定。不许查阅,是秘密的。比如最近我们看到有一个案子,吉林市船营区法院非法起诉6位法轮功学员。开始的时候,法院以当中5个人算是一起的,以团伙罪来判,结果6位法轮功学员都聘请律师作无罪辩护。

如果这5个人以团伙罪起诉,律师就可以一齐去辩护。法官就怕律师一齐辩护时,在法庭上被律师彻底驳得哑口无言,所以马上就改变,改成每个案子单独去审。当律师把材料寄到法院给审理法官,结果这个法官所在的法院居然回复“查无此人。”

主持人:就是这位审理法官不接材料!

横河:他就不接。你说,这种行为荒唐到了不敢想像的地步!律师再把材料送去,法官不见他们。这位法官跟这些法轮功学员个人应该是无冤、无仇的,如果中国的法律是基本公正的话,即使法官他与这里的法轮功学员有私仇,他也不敢公然违反法律,和这些律师打交道时公开违法。没有一个国家的法官敢这样做。

也就是说,他有后台,他违法不会被惩罚;而他按照法律办才会受惩罚。那么他的依据是什么呢?就是我刚才讲的,没有司法解释的就用内部的文件、内部的规定,当律师提出来要查是什么“规定”?他说:“这是秘密的。”

这些规定还是秘密文件?!法律的特点就是公开的,一视同仁的;要是有秘密文件那还怎么叫法律呢?最差的就是,不敢让文件留下证据的就用电话通知、会议通知。这些案例充分说明,中国的司法本身不是来实现社会正义的,它主要是党的工具。

最近还公布一些案子,新疆阿克苏地区阿瓦提县的一个法院的维吾尔族纪录员古丽努尔‧阿不莱提,当时法庭判了一个维吾尔青年,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判了死刑,她好像就是把当时法庭的过程,用手机拍下来放到网站上,结果被抓了。最近当地警方通知她家属去办理取保候审,才发现她已经被打得奄奄一息,当地医院都拒绝治疗,然后她家人把她送到自治区人民医院治疗,抢救无效,上个礼拜死亡。

今年2月份,深圳电视台报导一则消息,城管没收一个老人的秤,那个老人是收废报纸的,他要用秤来秤废报纸。老人就问城管要秤,城管不给,老人就坐在城管的汽车前面,城管压过老人开走了。即使你没有看到老人坐在车子前面,你开车压到一个人还能不感觉吗?就开走了!当时有很多目击者。

城管的车怎么就敢光天化日之下、当着这么多的目击者压过一个老人,车子开过去!也就是说,还是有权力在给他撑腰,他知道即使压死人也不会受法律惩罚。这就是中国法律的现状。为什么中国的执法机关可以无法无天?就是如此!

最新的案例,维权人士曹顺利在关押期间死亡,现在已经成为一个重大案子,现在大家正在征签。我讲的都是最近一、两星期内发生的最新的案子,也正好代表了中国不仅没有法律,就是当公开违法的事情曝光以后,都很难得到司法公正。

这不是基层的问题了,我们把基层发生的案子举出来,可以看到问题是来自最高法院,而最高法院又是来自更上面。实际上是中共的统一的政策,对整个司法系统的统一的政策。

主持人:我们刚才分析的,都是在中国法律界发生的一些情况或者法律界的一些现状。一般感觉西方的法律系统是比较完善的,在西方有没有类似情况,判案受法律以外的因素所左右?

横河:当然有!中国的媒体经常提到:“西方也是这样子的。”其实西方的法律体系,受法律以外因素影响的是有,但是它不是整体也不是经常发生的,基本上是个案。它有多种因素制约,比如说,司法独立。司法独立就不大可能政治判案了,再加上陪审员制度,几方面平衡的。

我举一个法律以外因素影响比较明显的,1992年引发洛杉矶暴乱的罗尼‧金案。1991年(那时我刚到美国来),警察殴打罗尼‧金,1992年判决,4名警察无罪,结果引发洛杉矶的暴乱,53人死亡,后来还延伸到其它城市。我们就不讲这个案子,按说这个案子定了就是定了,但是很可能由于这起暴乱,1993年美国司法部重开这个案子,最后判决4名被告警察2名被判有罪,2名无罪。

我就不管第一次审判合理不合理,这是另外一回事。判得对或不对是另外一回事,问题是一个案子重开,受非法律因素的影响,这是一个案例。但是你要知道,即使如此,在判案的过程当中,法官是采用警方包括这4个被告的很多证词,是采纳他们的证词的。这一点,外界并没有说得特别多,只是说“重判”好像就合理。其实不是的。

就是说,重审的起因是不对的,因为美国一个案子判了以后不能够重新审的,法官判决的时候也说到这一部分,他说,尽管此一判案没有违反“一案不重审”的原则,但是也引发审判不公的质疑。法官在判决的时候,已经注意到这种质疑。因为毕竟重审的起因不是在司法上纠错,而是受到政治压力。如果不服上诉而引起的是另外一回事。

我们就仅仅从重审这个案子本身来说,跟陪审团制度是有直接关系的,审案的时候你不能够偏离基本原则太多,因为最后定案的并不是法官,而是陪审团。而你要把陪审团的每个人都收买或者对每个人施加政治压力是比较困难的,所以这个陪审团制度就决定了很少会受政治压力的影响。

我曾经做过大陪审团,大陪审团不是审具体案子的,陪审团的人数很多,预审刑事起诉案能不能进入法庭审理、是不是立案,是由大陪审团来决定的。陪审团的成员来源是计算机随机抽、没有犯罪纪录,你就可以当陪审团。给你案子,你对所有的案子都不知道,而且你去的时候,人家并不知道你审哪些案子。所以没有办法事先收买的。

到了那里以后,他读案子给你,就把你分到哪一个组里面,这个组管多少案子,然后读一个案子、读一段法律,直接相关的法律。宣读案子的是检察官助理,当陪审团讨论的时候检察官助理要离开,他们说:“你走开。”他就走开。而且是全程录音,但是陪审员讨论的时候录音机关掉。

主持人:就可以随便讲。

横河:就是不能让你知道是谁发表什么意见,法庭是不知道的,法庭只知道陪审团的最后结论是什么。它有非常多的步骤来确保审判的公正性。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受法律之外的因素的影响,不能说没有,美国人也承认美国的制度只是最不坏的制度;也没说这是最好的制度。因为人订的制度不可能十全十美。

主持人:只是相对来说,能够保证比较公正一点。

横河:就是最不坏的制度。

主持人:我们今天的话题涉及到很多中国法律目前存在的问题,司法界存在的不公正的现象。每次我们讲到类似问题,就会有一些人说,中共政府在改呀,道路是曲折的,要给它一点时间呀!您是怎么看待这个问题呢?

横河:第一个我想提的还是夏俊峰的案子。2007年,当时对中共司法改革最重要的成果是“把死刑审核权回收。”回收以后,据说死刑案急剧下降,但是能够判死刑的案子就从最高法院院长对夏俊峰的案子态度来看,实际上还是根本就没有走到法律层面上去,仍然是在政治层面上。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所谓的“司法改革”,其实根本就没有触及到司法体制的弊端和根本。

另外一方面,我们可以看到最近这些案子,恰恰是提倡渐进改良的这些温和派人士受到打压,像许志永被判刑4年,维吾尔学者伊力哈木被抓。这就说明什么呢?所谓提建设性建议的人,它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中共连最温和的建议也不想听;第二方面就正好说明无论是司法还是民族问题,在中共的统治下,渐进的改革是行不通的,不存在量的积累最后变成质变的可能性,不存在这个问题。

这当然不是说不要去争取个案的司法公正。该打官司照样打官司,该告谁照样告谁,这是没问题的,但是你必须要放弃通过争取每个个案的累积,积累来达到国家的司法公正。这个是不切实际的想法,只要中共在,这个就做不到。

主持人:我们这次节目时间已经就到了,通过刚才的讨论,相信大家已经都看出来了,中共的司法是严重的不公平、不合理,而且现在所谓的判案,根本也不是按照法律标准来判的,而是按照对中共是不是有利的前提来判的。中共同时也用一些谎言在欺骗一些善良的人,比如说要给它一些时间、它渐渐在改、现在比以前好之类的。我们希望通过横河先生的评论,能够给您一些启示。这一期节目就到这里,感谢您的收听。

横河:谢谢大家。再见!

在线收听
下载收听

(据希望之声国际广播电台《横河评论》节目录音整理)

相关新闻
美国之音:中共司法腐败源于专制
荀根:从中共的司法腐败吁退党
中共高院前副院长被判无期   司法腐败严重
中共密件曝光 高院配合各地政法委维稳
如果您有新闻线索或资料给大纪元,请进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