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直投项目解析及案例

文/刘于慧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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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4年04月25日讯】EB-5直接投资要求投资者创办一个新的商业企业,或购买一个现有的企业做重新改组,须创立10个美国全职岗位。如果企业的主要营业地点位于目标就业区(TEA,失业率必须是美国平均失业率的150%),或在偏远地区(即在大城市统计区之外的地区或者超过2万人口的城镇之外的地区)。否则,投资者要投资100万美元。

对于直接投资的情况,在进行I-526申请的时候,投资者需要向移民局提交一份详细的商业计划(包括W-2和I-9表格证明员工合法工作身份),并解释该企业是如何创立10个美国全职岗位。当递交I – 829申请,取消有条件绿卡,获取无条件绿卡时,投资者需要提交新企业的税收和员工工资记录,以证明投资的项目在被投资企业里直接创造了10个全职岗位。从本质上讲,从I-526批准到直接创造了10个就业机会,一般需要2年半的时间。EB-5直接投资也允许联合投资。例如,如果有5位投资者想投资一个250万美元的位于目标就业区的企业,每位投资者将投入50万美元,该业务将需要创造至少50个全职职位。

EB -5直接投资优势:

●首先需要每天高度参与经营,一般是需要对自己的投资和业务有极强操控性的投资者。

●对于明确想要在美国创办和管理一个企业的投资者来说,这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每年提供总数为10,000个的EB- 5签证年度配额,目前每年的配额都没有用完。也就是说,在未来几年里,区域中心相关的EB-5投资者,有可能遭遇签证退步(visa retrogression)问题,但是EB-5直接投资者则可以马上使用签证。

●如果直接投资者对自己的企业管理良好,EB-5直投企业投资回报率高的机会较大于区域中心投资项目的回报。

●经过区域中心的I- 526申请需要超过1年的审案处理时间,但是美国移民局处理直接投资者I-526申请的处理时间较快。平均而言,直投I -526申请的处理时间目前为8-11个月。

EB-5直接投资缺点:

一般来说,EB-5直接投资人都必须投资100万美元,而不是向投资区域中心项目的50万美元。

为了获得额外投资保持业务的经营,尤其是如果在业务不景气,业务并不需要雇用10名全职员工的情况下,或是EB-5直接投资的投资者经营企业有亏损,为了有资格获得永久居留,必须不断增加资金投入企业中,以保证EB-5投资额规定的金额。

EB-5直接投资项目一般要求企业日常管理的更高层次的投资者参与。除非投资者选择合伙直投,投资者是投资项目的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并且有总管理企业的合伙人,大多数EB-5直接投资的投资者这样做是因为他们要管理自己在海外的业务。在美投资企业的日常管理只能利用有限合伙企业授权的情况下委托总管理企业的合伙人去经营企业。否则,投资者必须自己负责日常管理的整个EB-5过程。

EB-5直接投资的I- 829表格会受到美国移民局更严格的审查。移民局通常会发出至少一个补充材料通知(Request for Additional Evidence-RFE)以获得投资者更多的资讯,看起来更像是想办法拒绝投资人的绿卡申请。例如,美国移民局会仔细审查10个新职位的员工,检查他们在美国是否有合法工作的身份;还会检查员工的工时记录,看在职员工是否每周工作至少35小时。直接投资者的员工工时记录不足可能会因未能证明他或她的十个新的全职工作实际上为全职而被拒绝。

如果企业单位不能证明所有的员工都有合法身份在美国工作,造成就业机会总数不够10个,移民局可能会因此拒绝其申请永久绿卡。所以,在许多EB-5直接投资的案件中,投资者为了申请的安全稳妥,都会努力聘请超过十名员工。

数据统计

提交给移民局所有的EB – 5申请,92 %来自于投资区域中心下属的项目。换句话说,EB-5直接投资申请占8 %。因为移民局没有公布分开基于直接或区域中心下属的申请批准或拒绝率,我们无法提供EB-5直接投资申请批准或拒绝率的具体数据。

根据最近的统计,截至2012年10月1日,有5,018份I- 526申请悬而未决。截至2013年9月30日,共有7,131份未决。2013年移民局收到6,346份I- 526申请,其中3,699份获得批准,943份申请被拒绝,3,733份发出需补充材料通知。据此估计,I- 526申请的拒绝率为大约15 %。2012年10月1日至今,共有1,013 份I-829申请悬而未决。

2013年移民局共收到1,217个 I-829申请,批准844个,拒绝44个,418个发出补充通知。所以,I- 829申请的拒绝率约为3.5%。

案件实例分析- EB-5直接投资者从他人的错误中学习

案例1 :一位呈请人以投资、开发、建设和运营“冲浪海滩酒店”(Surf Beach Hotel) 提交I -526申请,移民局拒绝了其申请。移民局行政上诉单位(AAO)以申诉人未能证明资本风险或资金的合法来源为由肯定了拒绝书。移民局总监曾表示,取消的支票不能证明投资款项已付出,但AAO不同意该观点。AAO发现,申诉人可以表明其进行了100万美元的投资。然而,记录中的最大支出没有明确是来自申请人的资金,而且占总投资的不到三分之一。另外AAO认为,申诉人未能在申请时表明100万美元是有风险的;或者说机构无法合理期望申诉人能够完成该投资项目。

案例2 :不正确的洗车行投资申请

明铭投资公司WAC 98 231 5430 0 ( AAO,2001年3月30日)
呈请人以明铭国际公司( MMII )为基础提交了I -526申请,这是一家在加州阿苏萨市的洗车行。移民局拒绝了该申请。移民局行政上诉单位(AAO)肯定了拒绝书。其认为申诉人在以下方面不符合要求:( 1 )申诉人在商业企业重建过程中没有其个人资金来源并且不能证明其是一个有风险的投资;(2)没有清晰的商业计划书来表明明铭国际公司将创造额外的30个新的就业机会以支持3家投资企业;( 3)申诉人无法表明在申请日期前就已经做了业务重组;(4 )申请没有请愿人/投资者的签名,没有正确提交。

申诉人未能证明其声称的438,000美元的投资资本是用于支付所购股份。 AAO发现不一致的记录,申诉人未能提交美国移民局所要求的经审计的明铭国际公司财务报表及损益表。相反,申请人只提交了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含有不一致的企业纳税申报。此外,在股票总账记录中并没有显着标明438,000美元的声称实缴资本。

呈请申诉人提交了一份证书,证明其在中国的银行账户有520,000美元的存款。但是AAO坚持,没有足够的证据显示呈请申诉人的收入是在提交临时绿卡申请日开始五年内获得的,或者呈请申诉人曾从事某职业并在此期间内积累的资本。也无法证明资金的来源。

AAO同意移民局的结果,认为商业计划书未能证明新企业将创造30个新的全职工作,以让三家投资者符合EB – 5资格。申诉人未能证明被雇用的员工人数在其购买该企业前已存在。此外,I – 9表格和941-雇主季度联邦税报税表,并不足以表明30名新员工都在同一时间工作。

呈请申诉人声称已经通过重组一个已经存在的企业创造了一个新的商业企业。但是,如果没有对创造就业机会企业的出售前后资产负债表或出售前后的发薪档,AAO认为,申诉人未能证明其扩大净值企业雇佣有40%。因此,AAO坚持,呈请人未能显示创建一个新的商业企业。最后,由公司总裁在申请书上签字然后提交上去,而不是外来投资者。AAO坚持,因为不是外来投资者代表自己将申请书正确签名提交,所以无法批准申请。

案例3: EB- 5呈请人无法调整网吧投资问题

CNC and CyberSurf Caf□ Ride, WAC 99 109 52543(AAO,2001年3月22日)
呈请人以在夏威夷投资一网吧为项目提交了I -526申请。移民局基于以下原因拒绝了申请:( 1)投资不符合在目标就业区减少投资的资格;( 2 )未能证明所需的资本有风险;( 3 )不能证明呈请人的资金为依法所得。

AAO则基于更多理由拒绝了申请。其中包括:最少投资不足,投资资金没有风险,管理不足;资金来源不足,没有开办一个新的商业企业;没有商业计划表明雇员工需求或雇用新员工的时间表。

移民局发现,呈请人未能建立合法的资金来源及方法,因为他没有提交他的资产或过去五年内的收入证据。在上诉中,呈请人提交了1995-1998年其在美国的银行银行对账单和外语缴税档,但是却没有英语认证的翻译文件。AAO发现,非经过英文翻译的文件不能作为证据。

在创造就业问题上,呈请人声称有六名员工,但没有提交季度工资、预扣报告或工资单记录。申诉人提交了八份I-9表格以表明CNC是雇主。其余的I-9表格上注明CyberSurf Caf□ Ride为雇主。

AAO发现,呈请人并未满足创造就业的要求,因为他没有显示所需的全职雇员,也没有提交一份全面的业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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