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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染爱滋者 台拟取消入境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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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谢佳珍台北3日电)行政院会今天通过“人类免疫缺乏病毒传染防治及感染者权益保障条例”修正草案,增列因医疗必要性得未经同意径行采检对象,并取消对非本国籍感染者入境及停留、居留限制。

行政院会通过“人类免疫缺乏病毒传染防治及感染者权益保障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将函请立法院审议。

卫生福利部表示,考量医疗上应立即评估进行预防性投药或治疗必要性,增订无需取得受检查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即得采集检体进行人类免疫缺乏病毒检测,包括疑似感染来源有致执行业务人员感染之虞,受检人意识不清,或未满20岁未能取得法定代理人即时同意、新生儿的生母不详。

基于国际趋势已将人类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视为慢性病,并使其与其他慢性疾病医疗趋于一致,卫福部于“爱滋分类照顾,医疗防疫合作”政策下,修正感染者治疗义务及医疗费用由公务预算支应原则。

现行第18条规定中央主管机关对入国(境)停留达3个月以上或居留的外国人、大陆地区人民、香港或澳门居民,得采行检查措施,或要求其提出最近3个月内检验报告。结果呈阳性反应者,应通知外交部或入出国管理机关撤销或废止其签证或停留、居留许可,并令其出国(境)。

为因应国际人权趋势,这次修法取消非本国籍感染者的入境及停留、居留限制,删除现行条文第18条至第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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