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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报税季

被保险人与要保人 决定能否列举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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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4年05月11日讯】(大纪元记者谢平平台湾台中报导)在列举扣除额中,每人的人身保险扣除额为2万4千元,但汽机车保险、住宅火险等属于产险,无法列举扣除。若申报户口有3人,则保险扣除额最高为24,000元×3人=72,000元。若其中一人保险费仅15,000元,则只能以15,000元申报。

公胜保经事业部负责人蔡数梅提醒民众,除了金额之外,可以列举保费扣除的仅能是“纳税义务人、配偶、直系血亲”,且要保人与被保险人必须在同一申报户,才能申报保险费用。

例一:阿义与哥哥已经各自独立申报综所税,而爸爸由阿义申报扶养,哥哥帮爸爸(被保险人)买了一个保险,哥哥负责缴纳保费(要保人)。阿义在申报时,因为不是“要保人”,除了爸爸的免税额之外,这笔保费无法纳入列举申报;而哥哥因为跟爸爸不是同一申报户,缴纳的保费也无法列举扣除。

例二:妈妈帮儿子小宝买了一份保单,并载明以小宝为“要保人”。小宝就学时,由父母申报扶养,所以小宝的这笔保费,妈妈爸爸可以列举扣除。但当小宝成年就业、可独立申报后,此笔保费(最高扣除额24,000)就应由小宝自己独立申报。

民众大多知道保险之理赔给付不计入所得课税,会计师王元秀表示,以下两种情况可能会涉及所得税的课征,第一种情况是,政府实施“最低税赋制”后,将特定保险给付计入基本所得额的计算。读者若是在2006年1月1日之后投保、且“要保人”与“受益人”不同人之寿险、年金险,受益人所获得之“生存给付”,需全额计入基本所得额;但“死亡给付”金额每申报户超过3千万以上的部分,才需要纳入基本所得额。
第二种情况是,民众在2010年1月1日以后所购买的投资型保单,其投资收益部分也会纳入所得。

境外保单、专案意外险能列举扣除吗?

台湾现在境外保单(或称地下保单)十分盛行,但这些保单均无法列举扣除,蔡数梅表示,保险就是为了转嫁自己所担忧的风险,但民众若要转嫁风险、却选择高风险的工具,是很矛盾的做法。

境外保单多半以高佣金吸引业务员、以高报酬吸引消费者,但一般民众可能面临理赔过程相当繁复,代理公司结束营业、民众求助无门,或是牵扯争议诉讼,旷时费力,最糟糕的情况是,买到假的境外保单,血本无归。

她强调,在台湾法令的保护下所购买的适法保单,才能达到节税目的,要购买境外保单前,民众务必将风险考虑清楚。

至于目前市面上,由产险公司所推出的“专案意外险”,民众将其视为降低意外险保费、又能提供保障的产品。蔡数梅提醒民众,部分专案商品是以“个人责任险”附加“意外险”出单,责任险并非人身保险,因此报税时,只有附约的意外险保费才能列举。所以,产险公司的缴费收据若无分别开立报税用缴费证明,较常发生民众申报保费金额错误的情况。

(责任编辑:罗令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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