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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法庭判例与行政裁决】

罚款成为迫害条件: 足以威胁生命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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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4年05月29日讯】(纽约编译报导)福建长乐人陈秀玲申请重开案件被拒,原因是没有能够提供此前无法获得的重要证据。在第八巡回法庭的裁决中,有一个重要的结论,就是只有当罚款严重到威胁当事人的生命和自由时,才可以视为经济迫害。

陈秀玲是福建长乐人,2001年1月3日偷渡入境,2001年7月29日提出政治庇护申请,她最早以在中国遭受强制堕胎为名申请庇护,2005年她撤回原来的申请,并修改政治庇护理由如下:因为自己在美国已经有了3个儿子,她担心回中国会遭受非自愿的堕胎,而且会带来经济上的迫害(罚款)。陈的申请被移民法官和移民上诉局拒绝,第七巡回法庭要求移民法官根据福建省的情况作出判断,陈回国是否会面临迫害。移民法官认为,陈的情况不会遭到强制堕胎,而且罚款也不足以构成经济迫害。2012年5月25日,移民上诉局肯定了移民法庭的结论。

陈申请第七巡回法庭对移民上诉局的结论进行裁决,同时提供了新的证据向移民上诉局申请翻案,两者均被拒绝。移民上诉局认为,陈提供的证据并不是“此前不可得的”,而且部分证据不完整,所有来自中国的证据都没有通过认证。陈再向第八巡回法庭提起上诉,要求对移民上诉局禁止重开案件的结论进行裁决。

第八巡回法庭驳回了陈秀玲的上诉,并认同移民上诉局的结论,而且指出经济罚款成为迫害的条件:严重到足以威胁到当事人的生命和自由。

案件名:陈秀玲诉美国司法部长霍德(Xiu Ling Chen v. Eric H. Holder, Jr.)
案件编号:No. 13-1103,联邦第八巡回法庭2014年5月13日公布。

(责任编辑:艾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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