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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老行库不动产 给予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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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吴静君台北1日电)金管会针对银行法75条作解释,让行库部分无法自用、卖不出去的不动产,可以不用受自用比率50%的限制,给予行库一些弹性空间。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银行法第75条释疑及应遵循事项。

金管会表示,银行因非属新投资而持有超逾自用所需的不动产,应尽速处分,处分前不受自用比率50%限制。

金管会官员解释,基本上银行是不可以投资非自用的不动产,也就是说,银行持有不动产必须要超过50%自用,不过有许多老行库当初买不动产时,符合法令规定,但随着时空转移、区域的转换,或者因为都市更新,银行持份不大,如果都市更新反而迫使银行必须销售不动产或者运用不动产更加艰困,降低参与都市更新的意愿,反而无法活络经济。

官员表示,为了配合社会经济发展、适应环境。金管会解释,如果是因为上述原因而使自用比率未达50%的话,可以不受自用比率的限制,不过金管会仍然期望,如果行库有机会可以将闲置的不动产处分,还是要尽速处分。

官员表示,同时银行持有不动产的额度仍然受银行法的限制,因此不会让银行有机会炒作。

金管会表示,今天所发布的解释令,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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