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法官:法轮功案件 政法委有“内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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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4年08月08日讯】近日,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公检法欲对法轮功学员罗希珍进行司法迫害,东昌区法院不许罗希珍的家人自请律师维护权益,声称这是中央政法委及法院的内部规定,并说没有文件,是“口头通知”。

据明慧网报导,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国保大队警察吴国庆于2014年6月26日下午两点多在通化市龙泉路附近绑架了向行人赠送“神韵晚会”光碟的法轮功学员罗希珍,之后勾结检察院,迅速于7月21日左右将构陷罗希珍的案卷送到法院。

罗希珍的家属经过几天的联系,终于和办案法官邹喜山通了电话,告诉他,家人已经请了外地律师,何时可以阅卷。邹喜山告诉家属,律师带齐手续来,随时可以阅卷。

7月28日,罗希珍的家属再三询问和确认律师阅卷时间。邹喜山说要请示一下“领导”。7月29日,邹喜山对罗希珍的家属说不可以自请律师,只能由法院指定律师。家属不同意,认为当事人有权利自己请律师。邹喜山说:“你们如果请律师必须报给我们,我们请示政法委。”家属问:“(是)领导说的?”邹喜山回答:“是。”

7月30日,罗希珍的家属到东昌区法院,面见刑事庭庭长赵岩,要求他们给出书面答复。赵岩说,法院内部、中央政法委联席会有规定法轮功案件不许自己请律师,要由法院指定。赵还说:“这个文儿肯定不给你,就是一个口头通知。”“书面回复不给,自己聘请律师不行就不行。”

8月4日,罗希珍家属又来到通化市东昌区法院,找主管刑事的副院长姚桂英。姚桂英的说法与刑事庭长赵岩相同。

大陆法官、检察官言论暴露中共践踏法律

“不许自己请律师”——恐怕翻遍中外的法律,也找不出这一条,可是在中共迫害法轮功15年的时间里,在无数的涉及法轮功学员的案例中,这句话超过了一切法律条文。

例如,明慧网报导,2011年12月湖北襄阳市樊城法院法官对法轮功学员赵国江说,律师辩护胜诉了也要判刑,请律师没有用,只能瞎花钱。

2010年8月,山东青岛法官于泳对法轮功学员尚德兴说:“本来想判你无罪,因为你请律师,我判你三年。”尚德兴问:“我无罪你为什么判我?”于泳说:“就是因为你请律师,我判你三年。”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法院工作人员曾对受迫害的法轮功学员家属说,“上面”有令,请律师的强行重判……

除了“聘请律师犯法”,类似的还有“聘请外地律师犯罪”。例如,明慧网2008年12月报导,黑龙江省鸡西市法轮功学员刘景禄、孙丽香夫妇被警察绑架后,家属到检察院询问案情,办案人员对家属说:“(如果你们)用北京律师肯定判十年,想要放人就用本地律师。”

“北京律师”和“本地律师”在法律上有何区别?十年的量刑标准又从何而来?中共检察官的言论同样暴露了中共执法机构的荒唐。

中共迫害法轮功的借口是污蔑法轮功为“×教”,然而时至今日也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认定法轮功为“×教”。法轮功的修炼原则是“真善忍”,教人修心向善,祛病健身,提升人们的道德,净化社会风气。是正是邪,想必即便是中共的法律制定者,也是心知肚明的。

中共用来陷害法轮功学员的所谓刑法第300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有评论称,这一条恰恰适用于中共自己,是中共在破坏法律实施,阻止律师辩护,假借法律之名陷害无辜。

(责任编辑:简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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