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书:记河北保定“见不得人”的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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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4年09月12日讯】据明慧网报导,2014年9月3日上午,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法院在保定市看守所对法轮功学员孔红云女士第三次非法开庭。法庭上,法官和警察被律师驳斥的目瞪口呆、惊恐万分,表明他们心里有鬼。做了亏心事,当在正义律师的质问下,心慌、害怕就自然的反映出来。

2014年1月4日上午,孔红云在竞秀公园发弘扬中华传统文化的神韵光盘遭人诬告。当警察赶到时,诬告之人已经离开,现场没有任何异常表现,警察问了看自行车的人,他们说:“看到了那个人递给了一对夫妇东西,待那夫妇俩走到我们跟前时问:她给了你们什么?那夫妇说:法轮功的。我们还看到了上面有新年祝福的字样。”警察听后赶紧追上去将孔红云绑架到五四路竞秀公园派出所。同时也把看自行车的人当作证人带到派出所做了笔录。

然而,立案的条件首先是有事实,即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警察凭什么去绑架孔红云呢?她没有给社会造成任何危害,没有给任何人造成危害何谈犯罪?法轮功学员是赠送而不是偷盗;接收者是自愿接受且心怀感激之情;送出的是新年的祝福,是蕴涵着“真、善、忍”的大法真相,这是教人求真向善而功德无量的事。站在哪一点上都够不成被绑架立案的条件。

下面是三次非法开庭情况:

第一次:2014年2月12日上午,保定市新市区法院、新市区检察院在保定看守所对孔红云偷偷开庭。派出所、公安局拿出的证据是:第一,神韵光盘,同时还有一个盖着“610” 办公室(注:1999年中共江氏集团为迫害法轮功而专门设立的非法组织。 )章的证明神韵光盘是违法资料的材料。第二,派出所、公安局给孔红云捏造了一个“2011年被劳教一年”的所谓证据。派出所、公安、检察院还捏造了对孔红云的讯问笔录,被孔红云及家人当场揭露。第三,证人证言(证人未出庭作证)。在北京律师对所谓“证据”的逐条驳斥下,派出所、公安局捏造的所谓“事实”,均不成立。最后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于上午11点半宣布休庭。

第二次:2014年6月初,保定新市区法院给律师打电话,通知他准备在6月11日上午第二次开庭。律师质问:“你们每次都在看守所开庭,为什么不到堂堂的法院去开庭,是孔红云见不得人?还是你们见不得人?”法官哑口无言。

6月5日,案卷中增加了一个关于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情况说明”,这个说明不是证人的签字,而是派出所所长侯汝博和副所长陈瑜的签字。而且这个“情况说明”应该是第一次开庭因证据不足被退卷的补充材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8条对补充侦查的期限的规定,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因此根据法律规定,这个材料应该在7月12日前补充完毕,否则无效。可是检察院依然将它收入案卷之中,这样的违法操作律师是不能认可的。这一次又因证据不足而退卷,检察院再次向法院递交了“延期审理建议书”。

第三次:2014年9月3日上午,保定市新市区法院、新市区检察院依然在保定看守所非法开庭。新市区检察院的公诉人在没有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只把上次被驳回的所谓证据又罗列一遍,不同的是在证人拒不出庭的情况下,公安局办案人员代替证人出庭作证。一人出庭时,被律师质问的低头不语,恐慌得不敢说话,另一人见状,吓得不敢再出庭。作为本案的办案人员,应在开庭时予以回避,这个基本常识是公检法人员都应知道的,他们为什么敢这样明目张胆地违法乱纪,一而再、再而三的串通一气,造假欺骗百姓,迫害无辜的善良人呢?都是因为中共江氏集团有“对法轮功不讲法律”的邪恶指使。

律师说,根据最高法院《新刑事诉讼法》第268条对补充侦查的期限的规定,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对此,律师强烈建议对本案作出撤诉处理。在法庭上律师提醒法院,《刑法》第399条规定:“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据此如果法官在这种情况下还对当事人作出判决,那做出判决的法官同样构成刑事犯罪。

在场的公检法人员听到律师的有理有据的辩护和警告后,竟吓得目瞪口呆,最后低下头,没有一个人敢回应律师,灰溜溜地草草收场。

保定市新市区法院坚持以证据不足而第三次退卷。

责任编辑:谢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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