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被网路购物的无效约定唬住了

当心网购漂洋过海来骗你

巴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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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消保法对消费者几乎可以说是“溺爱”的态度,七天鉴赏期的条文根本是天王条款,只要在货到七天以内,买家完全可以不用任何理由退回商品解除契约。
不想自认倒楣就要抱着“拎杯跟你拼了”的决心

最近脸书好讨厌,都会自动跑出一堆网拍广告,以前网购要 ATM转账还会嫌麻烦,现在可以直接在便利商店货到付款,这么方便谁受得了。何况像我脑波这么弱的人,这种广告根本是在引诱我,是引诱!!!

有天,我在脸书广告看到一个香港购物网站的英国医生包,觉得好可爱就立马下标。商品寄到,打开包裹一看,发现包包上铆钉掉了一个。本来想说铆钉自己粘回去就好,可是翻来翻去却没找到那个掉的铆钉,大概出厂时就缺了。虽然是小瑕疵,但我花了八、九百买个破洞的包包心里很闷,信件联络之后,卖家很快回复说第一次可以免费换货。于是我请了快递,用货到付款送回他们的工厂,当时还觉得真是一家好公司。过了两、三个礼拜,换货的商品寄来,竟跟上次的品质差好多,包包整个走山歪一边,包包里面的空气防压袋也没了,变成一张揉烂的纸张充当防撞保护。我心想,包包歪掉可能是货运挤压的问题,自己撑一撑应该会回来。接着拿出装在里面的背带,想试背看看,结果刚装上背带一拉“叭叽”!!!一颗铆钉射出来,包包应声掉地!我本来以为是背带断了,结果是包包上固定扣环的铆钉喷出去,导致扣环连接处整个断掉了。这时,我的理智也跟背带一起断掉了,真是×××××的怎么包包品质越换越烂!

我连写两封信告知对方包包还是有瑕疵,而且比上一次的更糟糕。隔天他们回信请我附上照片,我附了照片之后,对方说会查询,接着就是一片死寂。之后我像写日记一样每天写信给他们,但不管我怎么写信催促,对方完全不理不睬,一反当初热心和善的客服态度。

这样的处理方式完全激发了我人格中的黑暗面,我口气越来越差,不断威逼利诱!不理我就是不理我,怎么这些香港人还真是条汉子,完全不怕威胁,还是已经开了一个“台湾疯婆子”的垃圾信件匣,把我的抱怨信全转到那里去了,那我只好使出终极手段让你们见识一下欧巴桑如我的低 EQ。我在他们的粉丝页,拼老命的贴我换两次包包都换到瑕疵品还求偿无门的血泪控诉,只要卖家一贴新商品我就留言,完全燃烧生命在贴。很快的就在我留言的隔天,原本石沉大海的抱怨信件突然有了回复,他们说已经查询到我的订单,并且会寄一个新的包包给我,旧的那个也不用寄还,还附赠九折券一张,然后人又不见了。我写信问什么时候寄出,还是没有回复,一定要我一直写信追问,才说要十四个工作天才会到!!!十四个工作天!!!这离我订包包那天已经一个多月了,现在你跟我说要十四个工作天!!我的劣根性被他们激发到极大值,非常神奇的,本来要十四个工作天才能收到的包包,在我留言的隔天,突然就来信说已经出货了。我后来去搜寻别的拍卖才发现,他这个包包卖八百多,别人只卖三九九,难怪这么大方直接送我一个新的(口吐白沫)!

跨国消费,消保法或民法都无法可管

有了这次经验,我之后再也不敢上国外网站买东西了,因为只要是跨国消费,不管是消保法或民法都没有适用的余地。要跨国诉讼也不是不可以,但上网买个鞋包顶多几千元,跨国诉讼耗时费力,我觉得我买的那家香港购物网站,根本就是看准这一点,我后来上网咕狗这间公司,发现台湾消费者买到有瑕疵的、要退钱的,对方几乎都装死不予理会,要告你们来告,去找你们台湾的消保官啊,矮油嗯齁以西啊,我们是香港公司呢!要不是像我这种把奥客精神发挥到极致,他可能也不会理我。

不是说外国公司就一定不好,台湾就一定好,我在台湾的网拍买东西也常常发生网站上看起来是粉橘,收到东西却是萤光橘,小清新变海巡署色差大到我以为自己是色盲。可是至少台湾网购有消保法保护。当然,你要跨国诉讼马喜抠意,首先你要填写申诉书送到消保单位,由他们帮你转到外交部函转驻外单位协助处理这个流程我用写的都觉得好烦,只是上网买个包又不是进一货柜军火。所以大家网购最好还是选台湾的网拍,或是像淘宝那种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比较有保障啦。

巴毛姐接的法律教室

“七天鉴赏期”天王条款,退货无需理由

我觉得台湾消保法对消费者几乎可以说是一个“溺爱”的态度,这个七天鉴赏期的条文根本是天王条款,只要在货到七天以内,买家完全可以不用任何理由退回商品解除契约。卖家不得要求消费者自行将商品寄回、吸收邮寄费,或自付银行退款手续费。

‧ 网拍“不接受退换货”的声明其实都是吓唬你的

很多网拍都会注明“无法接受以不适合、不喜欢或有色差等理由要求更换颜色、款式或退款”,或写明退货要负担高额的手续费,藉以吓阻消费者退货,但根据消保法第2条第19项,这些约定“都是无效的”,请用萤光笔画起来!!消保法明订,不用任何理由就可以退货,而且卖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包含转账手续费、邮资等,总之就是你要退货,这些费用卖家统统不能跟你收。

‧ 卖家自行取回商品,买家不需负担任何费用

而且其实根据消保法的规定,卖家应该在退货一个月内自己去你家把商品拿回来,大部分都是用邮寄退货的方式让卖家付邮资。有的卖家会跟你说:“板板是个人经营,小资女孩不是什么企业经营者”“宝贝妞儿,因为我们不是商城,所以不算消保法的企业经营者喔”,听他在唬烂,不管他的交易平台是pchome、yahoo商城、乐天、露天拍卖、ebay还是自己开粉丝团架网站,只要有商业经营模式就是消保法的“企业经营者”,除非是偶发性的交易,像是上网卖掉自己不用的二手在交易前没办法实际接触到商品本身,现在修图软体又这么方便,常常物品,就不在消保法规范的范围。以后卖家在七天内拿各种理由拒绝退货退款,请拿出消保法把卖家打到趴在地上。如果对方还是抵死不从,哩油全了了,老方法,就直接去找消保官申诉吧!

‧ 我不是教你当奥客

卖家可能会觉得这种规定很不公平,但网购这种买卖方式,消费者有图没真相,网路上看到的跟实际拿到手的根本不一样。现在连实体店家都会欺骗你的眼睛了,商品都会打光,然后放“快乐镜”,让你怎么照都好看,何况是网路呢。所以消保法基于保护消费者的立场,赋予了买方很大的交易选择自由。不过啊,我只是教大家怎么保障自己的权益,可没教你当奥客啊!!

我有朋友在网路上卖衣服,动不动就遇到买家说要退货,理由是“我最近没钱,不想买了。”但因为消保法的关系,他还是得让人退货。卖家能做的只有消极的设黑名单,或是把这些退货的损失风险摊入成本。所以要当奥客乱退货,到时候卖家的售价越来越高,可是怨不得别人蛤!

消保法第2条第10款:“邮购买卖指企业经营者以广播、电视、电话、传真、型录、报纸、杂志、网际网路、传单或其他类似之方法,使消费者未能检视商品而与企业经营者所为之买卖。”

消费者保护法第19条:“I邮购或访问买卖之消费者,对所收受之商品不愿买受时,得于收受商品后七日内,退回商品或以书面通知企业经营者解除买卖契约,无须说明理由及负担任何费用或价款。II邮购或访问买卖违反前项规定所为之约定无效。”

消费者保护法施行细则第20条:“消费者依本法第19条第1项规定,以书面通知解除契约者,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企业经营者应于通知到达后一个月内,至消费者之住所或营业所取回产品。”@

摘自《防小人法律应对术:人生处处是骗局,懂这些不再吃闷亏》 如何出版社 提供

责任编辑:颜静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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