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民事法律系统及诉讼程序简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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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5年01月04日讯】(承接上篇)4.各类型动议:被告在法定答辩时间内,可向法院提出动议,诸如要求将本案移转至其它法院审判,或要求法院驳回原告之诉讼因其不具备足够的诉讼原因,或法律根据。

5.诉讼前的扣押:原告登录诉讼状后,一般要等待1年至2年才能等到开庭日期。由于诉讼案件太多,法院无法及时处理。目前许多法院采用特别程序,希望在诉讼状登录后一年内开庭审理,作为改进之道。

原告登录诉讼状并送达被告后,在等待开庭期间,被告可能会转移动产及不动产,躲避诉讼失败被执行拍卖。原告为了规避这种风险,通常会向法院提出申请扣押被告之动产或不动产,这就是所谓的诉讼前假扣押。此假扣押为诉讼上最有力的诉讼手段,不但确保债权,还能促使被告尽早和解,从而达到原告诉讼的目的。

6.调查证据:原告提出诉讼及被告答辩后,原告和被告就会进行取证调查,以支持其诉讼证据之攻击与防御。调查证据方式,大致如下:

a.要求对造提交与本案有关的书面证据或证物。
b.要求对造答复书面问题。
c.要求对造作等录,答复口头问题。
d.要求对造确认证词或证物。

在调查证据阶段,原告或被告通常会抢先调查证据,以便知己知彼,很多争执也会由争夺抢先机会而产生。此亦为孙子兵法中“兵贵神速”的印证。

7.审判:在证据调查终止后,法院会开庭审判。审判方式如下:

a.以法官一人主持审判:法官一人就争端的法律及事实或证据作判决以决定胜诉的一造。由法官一人主持,法官个人的主观及客观判断对案件裁决的影响甚大。不过,法官的素质高,多能排除个人喜恶,对法律、事实与证据作独立判断。

b.以陪审团主持审判:由十二位陪审员主持审判,诉讼之原告及被告以能说服九位陪审同意有关本案的事实及证据,即可得到胜诉之判决。法官之功用为告诉陪审员本案相关法律,协助陪审团作事实的判定。陪审团的优点为集众人意见来决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比较客观。

8.判决:在审判完结后,法官会宣布判决,胜诉一方即可依法查封败诉一方资产,强执拍卖或处理,并可要败诉一方依法解释所有资产状况。败诉一方亦可依法请求上诉以为救济。

9.规避执行:败诉一方常以破产宣告作为抗拒执行的手段,可是法律亦规定败诉一方其败诉理由有恶意及欺诈行为时,其破产宣告对胜诉一方无效,胜诉一方可继续执行败诉一方之资产。

由于诉讼行为需要高度诉讼技巧,诉讼律师的经验、对法律的运用与在诉讼当中的应变,都对案件的胜负有很大的影响。因此当事人或其代表诉讼律师对诉讼案件需多一再斟酌,方决定是否以诉讼行为来解决争端。

笔者在美国联邦及州级法院实际代理原告或被告,在法官或陪审团前进行言词辩论。对诉讼案件之法理及证据分析,建议事前必作完整通盘策划,方能达到知己知彼,争取取得诉讼上的成功。

本文由杨家义律师事务所提供。杨家义律师为美国加州执业诉讼律师,由超过30年诉讼经验,专精国际商法与商业和民事诉讼。杨家义律师亦任教雨加州伯克利大学旧金山分校法律助理研习班,教授加州辩论法。同时,杨家义律师义务担任旧金山高等法院临时法官,处理案判调解及小额法庭案件审理。若有任何法律相关问题,请电洽杨家义律师:415-420-6855。(完)

责任编辑:于晴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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