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古圣哲孙中山》之六‧辞去临时大总统

作者:袁定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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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今年11月12日是国父孙中山先生150岁(虚岁)诞辰,大纪元网站从黄花岗杂志获得授权,连载《千古圣哲孙中山》,以供读者了解国父的生平事迹。

辞去临时大总统的孙中山

立法

中华民族历史悠久,大家常说上下五千年。自尧舜以后,“天下为公”转而为“天下为私”,江山社稷成了一家一姓的私有财产。皇帝是这个家族的家长,天下苍生全都是这个家族的臣民。在中华民国之前,可以说是只有家而没有国的,“中国”这个概念,虽很古老,但自夏、商以至满清,都是叫作朝代,比如:秦朝、汉朝、唐朝、宋朝等,而不叫作国,史称历朝历代,人们日常交谈,也都是说某朝某代,某人某事。当然,周朝进入东周之后,王室衰微,诸侯崛起,纷纷称国,人们就把这个时期称为“战国时代” 或“邦国时代”。而嬴政统一六国之后又开始朝代称谓。嬴政开创了一统天下的大秦王朝,自觉功过三皇五帝,遂自称始皇帝,以显示尊贵。秦朝之后的历代君王,认为皇帝是个至高无上的称谓,也都随之而称为皇帝。因此,自秦至清的二千多年,又被统称为“帝国时代”。

历朝历代都设州府县衙,皇帝任命知州县令,人们习惯上虽说把他们叫做州、县长官大老爷,但仔细想来,他们也只不过是皇家一方财产的“管家”而已。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巩固皇家统治地位,皇帝命“大管家”,制定法律,约束百姓,是家天下以来的通用之法。

就法律而言,本该有两个层面的含义:其一、即人类社会群体间的规则,亦即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其二、为国家、政府与人民大众之间相互关系的约定且需共同遵守的准则。中华民国之前,没有国家和政府的称谓,只有朝廷与官府的说法。这就造成法律第二个层面含义的扭曲与变形,即将国家政府应对民众承担的责任及其应遵守的规则,转换成了朝廷、官府对于民众的管教与惩罚。因此帝国时代的法律本质上应当称不上是国法,所以百姓把它叫做“王法”,或朝廷的“王法”,其实质只不过是皇权家族的家法、家规罢了。不过古人站在朝廷的角度,还是把它叫做国法:“赏罚政之柄也。明赏必罚,审信慎令,赏以劝善,罚以惩恶。人主不妄赏,非徒爱其财也,赏妄行则善不劝矣。不妄罚,非矜其人也,罚妄行则恶不惩矣。赏不劝谓之止善,罚不惩谓之纵恶。在上者能不止下为善,不纵下为恶,则国法立矣”。(1)

在四千余年的岁月里,历朝历代,为了皇权稳固,社会安定,在法律的制订与实施上,也曾采取了不少的积极措施。德治、礼治、人治、法治,相辅相成,柔合并用,是统治者求取长治久安的基本方法。在君明臣贤的时代,以德治、礼治为主,法治、刑罚为辅,大多注重礼仪道德教化之功,当政者认为:“荣辱者,赏罚之精华也。故礼教荣辱,以加君子,化其情也;桎梏鞭扑,以加小人,化其刑也。君子不犯辱,况于刑乎!小人不忌刑,况于辱乎!若教化之废,推中人而坠于小人之域;教化之行,引中人而纳于君子之涂,是谓章化”。(2)

汉代贾谊就曾提出重礼义轻刑罚的观点。他认为:“凡人之智,能见已然,不能见将然。夫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是故法之所为用易见,而礼之所为生难知也。……然而曰礼云礼云者,贵绝恶于未萌,而起教于微眇,使民之迁善远罪而不自知也。

“安者非一日而安也,危者非一日而危也,皆以积渐然,不可不察也。……以礼义治之者,积礼义;以刑罚治之者,积刑罚。刑罚积而民怨背,礼义积而民和亲……或道之以德教,或驱之以法令。道之以德教者,德教洽而民气乐;驱之以法令者,法令积而民风哀。哀乐之感,祸福之应也”。(3)这正是孔子所说的:“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有幸生于这样时代的天下百姓,可轻徭薄赋,休养生息,安居乐业。

到了君昏臣奸的末世,仅以刑法为治理社会的主要手段,不讲礼仪教化,不重道德训导,天下苍生坠入水火,人生际遇苦不堪言。桀、纣、赢秦,残虐暴烈,严刑峻法。民众不堪忍受,奋而抗争,遂导致改朝换代的结局。

历朝历代,兴而盛,盛而衰,衰而亡。兴亡盛衰,周而复始,四千多年间,轮回了十几个大圈圈。而作为国家真正主体的人民大众,却始终处于臣民奴仆的地位。面对朝廷和官府,没有任何的权利、自由可言。

孙中山先生倡导的辛亥革命,不仅推翻了入主中原二百六十余年的满清王朝,更是推翻了四千多年来以皇帝为统治中心的专制独裁政体,创建了亘古未有的民主宪政国家——中华民国。

中国拥有数千年皇权专制的历史传统。要率领全体同胞走向民主宪政的道路,谈何容易,这是一个社会制度大转型的破天荒之举,是一项改写历史,翻转乾坤的宏伟事业。所谓现代制度转型,对中国而言,就是要结束历来以天子个人权力为中心的皇权专制制度,建立以公民权利为中心、将公共权力置于全民监督之下的现代民主宪政制度。

孙中山自倡导革命以来,通过多年对古今中外国是的悉心研究,对于中国应该建立成什么样的民主宪政国家,如何来建成这样的民主宪政国家,早已是蓝图在胸。

《民报》是中国同盟会的机关刊物,一九○五年十月创刊。孙中山先生亲撰发刊词,确定《民报》宗旨。一九○六年十二月在东京举办庆祝《民报》创刊周年大会,会上孙先生发表演说:“今天诸君踊跃来此,兄弟想来,不是图为高兴,定然有一番大用意。今天这会,是祝《民报》的纪元节。《民报》所讲的是中国民族前途的问题,诸君今天到来,一定是人人把中国民族前途的问题横在心上,要趁这会子大家研究的。兄弟想《民报》发刊以来已经一年,所讲的是三大主义:第一是民族主义,第二是民权主义,第三是民生主义。

“总之,我们革命的目的是为众生谋幸福,因不愿少数满洲人专利,故要民族革命;不愿君主一人专利,故要政治革命;不愿少数富人专利,故要社会革命。这三样有一样做不到,也不是我们的本意。达了这三样目的之后,我们中国当成为至完美的国家。

“尚有一问题,我们应要研究的,就是将来中华民国的宪法。“宪法”二字,近时人人乐道,便是满洲政府也晓得派些奴才出洋考察政治,弄些预备立宪的上谕,自惊自扰。那中华民国的宪法,更是要讲求的,不用说了。兄弟历观各国的宪法,有文宪法是美国最好,无文宪法是英国最好。英是不能学的,美是不必学的。英的宪法所谓三权分立,行政权、立法权、裁判权各不相统,这是从六七百年前由渐而生,成了习惯,但界限还没有清楚。后来法国孟德斯鸠将英国制度作为根本,参合自己的理想,成为一家之学。美国宪法又将孟氏学说作为根本,把那三权界限更分得清楚,在一百年前算是最完美得了。一百二十年以来,虽数次修改,那大体仍然是未变的。但是这百余年间,美国文明日日进步,土地财产也是增加不已,当时的宪法现在已经是不适用了的。兄弟的意思,将来中华民国的宪法是要创一种新主义,叫做“五权宪法”。

“那五权除刚才所说三权之外,尚有两权。一是考选权。平等自由原是国民的权利,但官吏却是国民的公仆。美国官吏有由选举得来的,有由委任得来的。从前本无考试的制度,所以无论是选举、是委任,皆有很大的流弊。就选举上说,那些略有口才的人,便去巴结国民,运动选举;那些学问思想高尚的人,反都因讷于口才,没有人去物色他。所以美国代表院中,往往有愚蠢无知的人夹杂在内,那历史实在可笑。就委任上说,凡是委任官都是跟着大统领进退。美国共和党、民主党向来是迭向兴废,遇着换了大统领,由内阁至邮政局长不下六七万人,同时俱换。所以美国政治腐败散漫,是各国所没有的。这样看来,都是考选制度不发达的原故。考选本是中国始创的,可惜那制度不好,却被外国学去,改良之后成了美制。英国首先仿行考选制度,美国也渐取法,大凡下级官吏,必要考试合格,方得委任。自从行了此制,美国政治方有起色。但是他只能用于下级官吏,并且考选之权仍然在行政部之下,虽少有补救,也是不完全的。所以将来中华民国宪法,必要设独立机关,专掌考选权。大小官吏必须考试,定了他的资格,无论那官吏是由选举的抑或由委任的,必须合格之人,方得有效。这法可以除却盲从滥举及任用私人的流弊。中国向来铨选,最重资格,这本是美意,但是在君主专制国中,黜陟人才悉凭君主一人的喜怒,所以虽讲资格,也是虚文。至于社会共和的政体,这资格的法子正是合用。因为那官吏不是君主的私人,是国民的公仆,必须十分称职,方可任用。但是这考选权如果属于行政部,那许可权未免太广,流弊反多,所以必须成了独立机关才得妥当。

“一为纠察权,专管监督弹劾的事。这机关是无论何国皆必有的,其理为人所易晓。但是中华民国宪法,这机关定要独立。中国从古以来,本有御史台主持风宪,然也不过君主的奴仆,没有中用的道理。就是现在立宪各国,没有不是立法机关兼有监督的许可权,那许可权虽然有强有弱,总是不能独立,因此生出无数弊病。比方美国纠察权归议院掌握,往往擅用此权,挟制行政机关,使他不得不俯首听命,因此常常成为议院专制;除非有雄才大略的大总统,如林肯、麦坚尼(今译麦金莱——笔者)、罗斯威(今译罗斯福——笔者)等,才能达行政独立之目的。况且照正理上说,裁判人民的机关已经独立,裁判官吏的机关却仍在别的机关之下,这也是理论上说不去的,故此这机关也要独立。

“合上四权,共成为五权分立。这不但是各国制度上所未有,便是学说上也不多见,可谓破天荒的政体。兄弟如今发明这基础,至于那详细的条理、完全的结构,要望大众同志尽力研究,匡所不逮,以成将来中华民国的宪法。这便是民族的国家、国民的国家、社会的国家皆得完全无缺的治理,这是我汉族四万万人最大的幸福了。想诸君必肯担任,共成此举,是兄弟所最希望的”。(4)

先知先觉的孙中山,在矢志不渝、百折不挠的革命进程中,已开始研究、筹画未来建国、立法的大事。中国的革命、立法,虽是因应世界潮流而起,孙先生则主张其成果当驾乎欧美之上。“将来中华民国的宪法是要创一种新主义,叫做“五权宪法””。这是孙先生一贯强调的后来居上的做事理念。

当时关于五权宪法,孙中山先生只是提纲挈领考虑了一个基础与框架,藉在东京举办庆祝《民报》创刊周年大会,发表演说,殷切希望大众同志共同致力深入研究,以求臻于完备。遗憾的是,当时并未引起其他辛亥先贤们的应有关注。

在此演说之前一个月,先生曾与俄国社会革命党首领该鲁学尼、日本友人池亨吉,宫崎寅藏、萱野长知、平山周、和田三郎、青藤幸七郎等谈及五权宪法的构想:“孙逸仙:希望在中国实施的共和政治,是除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外还有考选权和纠察权的五权分立的共和政治。

“该鲁学尼:纠察权本属于国民,并非由议会行使。中国为什么需要特别设立这种制度呢?况且,考选事物不是作为行政的一部分就够了吗?凭什么理由还需要单独设立呢?

“孙逸仙:因为要通过考试制度来挑选国家人才。我期望能根据这种办法,最严密、最公平地选拔人才,使优秀人士掌管国务。如今天的一般民主共和国家,却将国务当作政党所一手包办的事业,每当更迭国务长官,甚且下至勤杂敲钟之类的小吏也随着全部更换,这不仅不胜其烦,而且有很大的流弊。再者,单凭选举来任命国家公仆,从表面看来似乎公平,其实不然。因为单纯通过选举来录用人才而完全不用考试的办法,就往往会使那些有口才的人在选民中间运动,以占有其地位,而那些无口才但有学问思想的人却被闲置。美国国会内有不少蠢货,就足以证明选举的弊病。

“至于纠察制度,是除了要监督议会外,还要专门监督国家政治,以纠正其所犯错误,并解决今天共和政治的不足处。而无论任何国家,只要是立宪国家,纠察权归议会掌管,但其许可权也因国家不同而有强弱之别,由此产生出无数弊端。况且从正理上说,裁判人民的司法权独立,裁判官吏的纠察权反而隶属于其他机关之下,这是不恰当的。

“考选制度和纠察制度本是我中国固有的两大优良制度,但考选制度被恶劣政府所滥用,纠察制度又被长期埋没而不为所用,这是极可痛惜的。我期望在我们的共和制度中复活这些优良制度,分立五权,创立各国至今所未有的政治学说,创建破天荒的政体,以使各机关能充分发挥它们的效能”。(5)

最严密、最公平地选拔人才;裁判人民的司法权独立,裁判官吏的纠察权也必须独立。这才是世道的公平与公正,这才是天下的正理。

孙中山对于自己的学说,总是要参阅古今中外历史上的经验教训,审视当时的时代潮流,缜密思考,而渐次形成。在研究的过程中,又常常与相关专业人士做深入地探讨,以求完善。

“予常与留日本、欧美习政治法律学生谈倡建五权之原则,闻者骇异曰:“吾人未闻各大学教授有此讲义。立法、司法、行政三权鼎立,倡自法儒孟德斯鸠,君主民主立宪国奉为金科玉律,任何人不敢持异议。今先生欲变世界共尊之宪法,增而为五,未免矜奇立异,为世界学者所不许”。

“予驳之曰:“三权宪法,人皆知为孟德斯鸠所倡,三权以后不得增为五权。不知孟德斯鸠以前一权皆无,又不知何以得成立三权也。宪法者,为中国民族历史风俗习惯所必需之法。三权为欧美所需要,故三权风行欧美;五权为中国所需要,故独有于中国。诸君先当知为中国人,中国人不能为欧美人,犹欧美人不能为中国人,宪法亦犹是也。适于民情国史,适于数千年之国与民,即一国千古不变之宪法。吾不过增益中国数千年来所能、欧美所不能者,为吾国独有之宪法。如诸君言欧美所无,中国即不能损益,中国立宪何不将欧美任一国之宪法抄来一通,曰孟德斯鸠所定,不能增损者也!”欧美、日本留学生如此,其故在不研究中国历史风俗民情,奉欧美为至上。他日引欧美以乱中国,其此辈贱中国书之人也。

“吾读《通鉴》各史类,中国数千年来自然产生独立之权,欧美所不知,即知而不能者,此中国民族进化历史之特权也。祖宗养成之特权,子孙不能用,反醉心于欧美,吾甚耻之!”(6)

对于中华民族历史上所独有的“监察权”、“考试权”,孙中山先生情有独钟。当和人谈起时,总是赞不绝口:“曰监察权。自唐虞赓歌飏拜以来,左史记言,右史记事,行人采风之官,百二十国宝书之藏,所以立纲纪,通民情也。自兹以降,汉重御史大夫之制,唐重分司御史之职,宋有御史中丞、殿中丞。明清两代御史,官品虽小而权重内外,上自君相,下及微职,儆惕惶恐,不敢犯法。御史自有特权,受廷杖、受谴责在所不计,何等风节,何等气概!譬如美国弹劾权,付之立法上议院议决,上议院三分之二裁可,此等案件开国以来不过数起,他则付诸司法巡回裁判官之处理贪官污吏而已。英国弹劾亦在贵族、平民两院,关于皇室则在御前议政院,亦付诸立法也。如我中国,本历史习惯弹劾鼎立为五权之监察院,代表人民国家之正气,此数千年制度可谓世界进化之先觉。

“曰考试权。中国历代考试制度不但合乎平民政治,且突过现代之民主政治。中国自世卿贵族门阀荐举制度推翻,唐宋厉行考试,明清尤峻法执行,无论试诗赋、策论、八股文,人才辈出;虽所试科目不合时用,制度则昭若日月。朝为平民,一试得第,暮登台省;世家贵族所不能得,平民一举而得之。谓非民主国之人民极端平等政治,不可得也!美国考试均有学校教育付诸各省,中央不过设一教育局,管理整齐,故官吏非由考试,而由一党之推用;唯司法有终身保障。英国永久官吏制度,近乎中国之衙门书吏制度,非考试制度。唯唐宋以来,官吏均由考试出身。科场条例,任何权力不能干涉。一经派为主考学政,为君主所钦命,独立之权高于一切。官吏非由此出身,不能称正途。士子等莘莘向学,纳人才于兴奋,无奔竞,无徼幸。此予酌古酌今,为吾国独有,而世界所无也。

“立法、司法、行政三权,为世界国家所有;监察、考试两权,为中国历史所独有。他日五权风靡世界,当改进而奉行之,亦孟德斯鸠不可改易之三权宪法也”。(7)

中国监察、考试两大制度的发明与使用,在促进社会良性发展方面,意义深远。即使在皇权时代,监察制不仅监察各级官员,在吏治清明时期,皇帝也在监察之列,历史上也曾留下不少批鳞谏诤的光辉篇章。比如魏徵之与唐太宗。魏徵是历史上一位有名的诤臣,唐太宗是一位虚怀若谷能纳臣子之谏的明君。遇事,魏徵常常犯言直谏,唐太宗则能怒而不纠其“罪”。魏徵不仅在历史上留下了“谏太宗十思疏”,作为政论名篇被收入《古文观止》,同时还留下了“谏太宗十不克终疏”的杰作。李世民将此篇书于屏风之上,以资随时阅而反思。

考试制度,打破了世卿、贵族、门阀对于政治仕途的垄断,打破了平民不能参与政治的历史陋习。所谓“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将相本无种,男儿当自强”,这对于平民百姓是何等的鼓舞!为历史的发展社会的前进注入了无法估量的活力!当历史进入中华民国民主宪政时代,我们不妨将其改写为“朝为田舍郎,暮登国会堂,公仆本无种,国民当自强”!如此,仍然不失为勉励后生,促其上进的鼓舞作用。

孙中山先生在为中华民国立法时,继承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吸纳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的理念,创立起自己的五权宪法学说。尽管一九○六年十二月在东京举办庆祝《民报》创刊周年大会上发表演说时,向与会同志概括讲述了五权宪法,希望大家研究完善;此前此后又同有关人士谈论五权宪法,说明应当创立五权宪法的理由与必要。然而所有举措,并未能引起辛亥同仁们的深刻认识,更不必说进一步去研究完善了。因此民国元年,在制定《临时约法》时,宋教仁与胡汉民几经争论,无法争论出头绪与结果。最后孙中山先生指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可谓是比较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进一步。但我鉴于古今中外政治上之利弊得失,创制五权宪法;非如此则不足以措国基于巩固,维世界之和平,而却是非一蹴可几。我今只说要定一条‘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一以表示我党国民革命真意之所在;一以杜防盗憎主人者,与国民共弃之”。

为使国民明了何谓“五权宪法”,以便制订中华民国的宪法,一九二一年四月四日,孙中山先生在广东省教育会又作“五权宪法”专题演说:“今天讲题为‘五权宪法’。五权宪法是兄弟所创造,古今中外各国从来没有的。诸君皆知近世一二百年来,世界政治潮流趋于立宪。“立宪”二字,在我国近一二十年内亦闻之熟矣。到底什么叫做宪法?所谓宪法者,就是将政权分几部分,各司其事。各国宪法只分三权,没有五权。五权宪法是兄弟所创造。自兄弟创出这五权宪法,大家对之都很不明白。到底五权宪法有什么来历?讲到他的来历,兄弟可以讲一句实在话,就是从我研究所得思想中来的。至讲到五权宪法演讲一层,十数年前在东京同盟会庆祝《民报》周年纪念的时候,兄弟曾将五权宪法演讲一过。但是兄弟虽然演讲,在那个时候大家对于这个事情都没有十分留心。此事说来已十余年了。在当时大家的意思,以为世界各国只有三权宪法,没有听见讲什么五权宪法的,大家觉得这个事情狠奇怪,以为兄弟伪造的。但兄弟倡此五权宪法,实有来历的,兄弟倡革命已三十余年,自在广东举事失败后,兄弟出亡海外;但革命虽遭一次失败未成,而革命的事情仍是要向前做去。奔走余暇,兄弟便从事研究各国政治得失源流,为日后革命成功建设张本。故兄弟亡命各国的时候,尤注意研究各国的宪法,研究所得,创出这个五权宪法。所以五权宪法可谓是我独创的。

“当美国革命脱离英国之后,创立一种三权宪法,他那条文非常严密,即世人所称之谓“成文宪法”。其后各国亦很效法他订定一种成文宪法,以作立国的根本法。兄弟亦尝研究美国宪法。而在美国的人民自从宪法颁行之后,几众口一辞,说美国宪法是世界最好宪法。即英国政治家,也说自有世界以来只有美国的三权宪法是一种好宪法。兄弟曾将美国宪法仔细研究,又从宪法史乘及政治各方面比较观察,美国的三权宪法到底如何呢?研究的结果,觉得他那不完备的地方狠多,而且流弊亦不少。自后欧美的学者研究美国宪法,所得的感想亦与我相同。兄弟以最高尚的眼光、最崇拜的心理研究美国宪法,毕竟美国宪法实有不充分之处。近来世人亦渐渐觉察美国的宪法是不完全的,法律上运用是不满足的。由此可见,凡是一个东西,在当时一二百年之前以为是好的,过了多少时候,或是现在亦觉得不好。兄弟比较研究之后,有见于此,想来补救他的缺点;即美国学者也由此思想。然而讲到补救的事,谈何容易。到底用什么法子来补救呢?既没有这样的书可以补救,又没有什么先例可供参考。

“说到这里,兄弟想到从前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有一位教授喜斯罗,他着了一本书名叫《自由》。他说三权是不够的,他主张四权。他那四权的意思,就是将国会的弹劾权取出来作个独立的权。他的用意,以为国会有了弹劾权,那些狡猾的议员往往行使弹劾权来压制政府,弄到政府动辄得咎。他这个用意亦未尽完善,但是兄弟觉得他这本书在美国固可说已有人觉悟到了,他们的宪法不完全,想法子去补救。但是这种补救方法仍是不完备。何以言之?在美国各州,有许多官吏是由民选而来。但是民选是狠繁难的一件事,民选的流弊亦狠多。于是想出限制人民选举的法子:要有资格才有选举权;以财产为资格者,必有若干财产才有选举权,没有财产的就没有选举权。但这种限制选举与现代的潮流平等自由主旨不合,且选举亦很可作弊,而对于被选的人民,亦没有方法可以知道谁是适当。想补救他,单单限制选举人亦不是一种好的方法。最好的方法是限制被选举人。人民人人都有选举权,这个就是“普通选举”,即是近日各国人民所力争的。但是普通选举固好,究竟选什么人好呢?若没有一个标准,单行普通选举,毛病亦多,而且,那被选的人不是仅仅拥有若干财产,我们就可以选他。兄弟想:当议员或作官吏的人,必定要有才有德,或有什么能干,若是没有才没有德,又没有什么能干,单靠有钱是不行的。譬如有这种才德、能干资格的人只有五十人,即对于这种资格的人来选举。然则取得这种资格的人如何来定呢?我们中国有个古法,那个古法就是考试。在中国,从前凡经过考试出身的人算是正途,不是考试出身的不算正途。(自隋唐以至于清末,一直实行开科取士,选拔人才的制度,——笔者)……在共和时代考试倒不可少。于是兄弟想加一个考试权。考试本是一个狠好的制度,是兄弟亡命海外的时候,考察各国的政治宪法研究出来的,算是兄弟个人所独创,并没有向那一国学者抄袭的。兄弟想这个制度一定可以通行有利。

“从前在东京同盟会时,本以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为党纲,预计革命成功就要实行五权宪法。不想光复之后,大家并不留意及此,多数心理以为推翻满洲就算了事。所以民国虽成立了十年,亦没有看见什么精神,比前清更觉得腐败。这个缘故,我们就可以知道,兄弟细说必以五权宪法为建设国家的基础。我们有了良好的宪法,终能建立一个真正的共和国家。

“自兄弟发明五权宪法并演讲之后,一般人对于这个五权宪法都不很清楚。即专门学者亦多不以为然。记得二十年前有个中国学生,他本是大学法科毕业,在美国大学亦得了法学士的学位,他后来还想深造,又到美国东方的一个大学读书。此人兄弟在美国纽约城遇见,兄弟问他:“此回你又入美国东方的大学预备研究什么学问?”他说想专门学宪法,兄弟听他说是要学宪法,就将我之五权宪法说与他听,足足与他讨论了两星期。他说这个五权宪法比什么都好。兄弟心喜他既赞成这个五权宪法,就请他到了学校里,将这个五权宪法详细研究。其后他就在美国东方耶路大学(今译耶鲁大学——笔者)三年毕业,又得了个法律博士的学位。这耶路大学是美国东方很有名誉的大学,他得了这个大学的博士学位,他的学问自然是很好的。他自耶路大学毕了业,后来他又到英国、法国、德国考察各国的政治宪法。辛亥革命成功,他亦回到中国,兄弟又遇见了他,我就问他:“当日你固赞成我的宪法,现在你研究之后,可有什么心得?”他说:“五权宪法,各国都没有这个东西,这个恐怕是不能行的。”当时兄弟听了这话,就很不以为然。谁知我们那班同志听了他的话,以为这位法律博士说各国都没有这个东西,想来总是不大妥当,也就忽视这个五权宪法了。还有一个日本的法律博士,兄弟在南京的时候请他做法律顾问,有许多法律上的事情想与他商量。后来讨袁之役,兄弟亡命在东京,遇到了这位博士。他问兄弟什么叫五权宪法,兄弟就与他详细讲解,相处三个月的功夫,合计讲解总在二三十小时,后来他也就明白了。此时,兄弟觉得法律博士,还要讲了许多的时候才能明白,若遇着一班普通人民又将如何?难怪他们不懂了。适才说的这两个博士,一个是中国的博士,一个是东洋的博士。那中国的博士,在纽约遇着他的时候,讨论了两个星期,他很赞成这个五权宪法。在这个时候,他不过是个学士的学位,只算是半通的时候,待他得了博士的学位,可算已到大通的时候了,他说各国没有这个东西。又那个日本的博士,兄弟与他研究了好几个月的功夫,他才明白。兄弟想这个东西实在很难,现在虽没有人懂得,年深月久,数百年或数千年以后,将来总有实行的日子。

“我们要想把中国弄成一个庄严华丽的国家,我们有什么法子可以使他实现呢?我想亦有法子,而且并不为难,只要实行五权宪法就是了”。(8)

孙中山先生觉得,在东京庆祝《民报》周年纪念时演讲五权宪法之后,到一九二一年差不多快二十年了,而赞成五权宪法的人仍是寥寥,可见他们心中都不以为然。更由此可见研究一门新学问,创建一个新学说,要使一部分人“后知后觉”起来,也是太不容易了。若再就五权宪法讲五权宪法,恐怕是越说越不明白。“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于是孙中山先生决定从历史的角度、政治的层面着眼,采用比喻的方法,对五权宪法做详细说明:“诸君想想,我们为什么要这个宪法呢?要知道我们要宪法的用意,应先把几千年来的政治取来看看。政治里面有两个潮流,一个是自由的潮流,一个是秩序的潮流。政治中这两个力量正如物理之有离心力与归心力。离心力之趋势,则专务开放向外;归心力之趋势,则专务收合向内。如离心力大,则物质必飞散无归;如归心力大,则物质必愈缩愈小。两力平均,方能适当。此犹自由太过,则成为无政府;秩序太过,则成为专制。数千年的政治变更,不外夫这两个力量的冲动。中国历史,是从自由而入于专制;西国历史,是从专制而入于自由。孔子删书,断自唐虞。唐虞之世,尧天舜日,号为黄金世界,极平等自由之乐。而降及后世,政治弄到如此不好,这又是什么缘故呢?其故就是人民享得自由太多,因此而生厌,遂至放去其自由,而野心之君主承之,以致积而成秦汉以后之专制。外国的政治乃从专制渐趋自由,其始人民有不堪专制之苦,故外国有句话叫做“不自由毋宁死”。他的意思,是人民不能自由,宁可死去。此可见当时外国政治专制之烈也。中国的政治是由自由而进于专制。中国古代人民“耕田而食,凿井而饮”,原是很自由的。而老子所说的“无为而治”,亦是表示人民极自由的意思。当时的人民有了充分的自由,不知自由之贵,至今此习仍存,故外人初不知其理,甚异中国人民之不尚自由也。若在欧洲的历史,则与此不同。欧洲自罗马亡后,其地为各国割据,以人民为奴隶,在近世纪的时候有许多战争发生,都是为自由而战。

“兄弟从前倡革命,于自由一层没有什么讲到,因为中国人只晓得讲改革政治,不懂得什么叫自由。中国历代皇帝,他只晓得要人民替他完粮纳税,只要不妨碍他祖传帝统就好,故外国人批评中国人不晓自由。近来有几个少年学者,得了点新思想,才晓得“自由”两个字。本来中国人民是不须争自由的。如诸君在此,晓得空气是什么东西。空气要他作什么?我们在这房子里空气是很够的,人之在空气中生活,如鱼之在水中生活,鱼离水就要死,人没有空气,亦是要死的。但人不晓得空气之可贵,到底是个什么呢?因为空气不竭也。……欧俗人不自由,故争自由。中国人尚不竭自由,故不知自由。这个两种的潮流,一专制,一自由,就是中国与欧洲不同的地方。

“政治里面又有两种人物,一是治人者,一是治于人者。孟子所谓“有劳心者,有劳力者;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治人者必有知识,治于人者必无知识。从前的人可说是同小孩子一样,只晓得受治于人,现在已渐长成,大家都明白了,已将治人与治于人的阶级打破。欧洲近世纪已将皇帝治人的阶级打破,人民才得今日比较的自由。兄弟这个五权宪法,亦是打破治者与被治者的阶级,实行民治的根本方法”。(9)

宪法最早创始于英国,英国自大革命后,将皇帝的权力渐渐分为几个部分,各司其职,各行其事,好像三权分立一样。其实英国人并不知其为三权分立。斯后,法国学者孟德斯鸠着了一部书叫做《法意》,有人亦叫做《万法精义》,发明了三权分立的学说,主张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孟氏三权分立学说发明不久,就有美国革命成功,美国人民即根据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用很严密的文字制定出成文宪法。而英国的宪法并没有什么条文。孙中山先生认为:英国以人为治,美国以法为治。英国虽是立宪的鼻祖,然没有成文的宪法。以英国的不成文宪法,拿来与我们中国的宪法作比较,我国自隋唐以来也是有三权宪法的:其一、君权——兼立法、行政、司法之权;其二、考试权——实行科举制度,破除世卿贵族门阀世袭旧习,三年一科,通过考试,量才录用。其三、弹劾权——朝廷设有专管弹劾的官,如台谏、御史之类,虽君主有过,亦可冒死直谏,风骨凛然。

那么,宪法究竟是什么呢?若就通俗生活而言,她不过是一种用来帮助人民过好日子的器物而已。孙中山先生曾形象地把她比作机器:“宪法的作用犹如一部机器,兄弟说政府就是一个机器。有人说尔这个比喻,真比方的奇。不知物质有机器,人事亦有机器。法律是一种人事的机器。就物理而言,支配物质易,支配人事难。因科学发明,支配物质很易,而人事复杂,故支配人事繁难。宪法就是一个大机器,就是调和自由与统治的机器。我们革命之始,主张三民主义,三民主义就是民族、民权、民生。美国总统林肯他说的“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 by the people, for the people,”兄弟将他这主张译作“民有、民治、民享”。他这民有、民治、民享主义,就是兄弟的民族、民权、民生主义。要必民能治才能享,不能治焉能享?所谓民有总是假的。“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今欲破除之,亦未尝无方法。人力非不可以胜天,要在能善用不能善用耳。世界有千里马,日能行千里,有鸟能飞天、鱼能潜海,人则不能。假如我们人要日行千里,要飞天,要潜海,我们能不能呢?兄弟可以说能,我们只要用机器就能。我们用一辆自动车,何止日行千里;我们用飞行机,就可以上天;我们用潜航艇,就可以下海。这个就是人事可以补天功。……我们现在讲民治,就是要将人民置于机器之上,使他驰骋翱翔,随心所欲。机器是什么?宪法就是机器。如:五权宪法(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弹劾权、考试权)。

“这个五权宪法,就是我们的摩托车、飞机、潜艇。五权宪法,分立法、司法、行政、弹劾、考试五权,各个独立。从前君主的时代有句俗话叫‘造反’,造反就是将上头的反倒下头,或是将下头的反倒上头。在从前的时候,造反是一件很了不得的事情。这五权宪法,就是上下反一反,将君权去了,并将君权中的行政、立法、司法三权提出,作三个独立的权。行政设一执行政务的大总统,立法就是国会,司法就是裁判官,与弹劾、考试同是一样独立的。……你想治国,就要用这个治国机关的机器”。(10)

三民主义的核心是民权,民权的根本是民治,民治的基础是县治。孙中山先生说:“这个(五权宪法——笔者)就是治国机关。除宪法上规定五权分立外,最要的就是县治,行使直接民权。直接民权才是真正的民权。直接民权凡四种:一选举权,一罢官权,一创制权,一复决权。五权宪法如一部大机器,直接民权又是机器的制扣。人民有了直接民权的选举权,尤必有罢官权,选之在民,罢之亦在民。什么叫创制权?假如人民要行一种事业,可以公意创制一种法律。又如立法院任立一法,人民觉得不便,可以公意起而废之,这个废法权叫做复决权。又立法院如有好法律通不过的,人民也可以公意赞成通过之,这个通过不叫创制权,仍是复决权。因为这个法律仍是立法院所立的,不过人民加以复决,使他得以通过。就是民国的约法,也没有规定具体的民权;在南京所订民国约法,内中只有“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一条是兄弟所主张,其余都不是兄弟的意思,兄弟不负这个责任。

“前天当在省议会将五权宪法大旨讲过,甚望省议会诸君议决通过,要求在广州的国会制定五权宪法,作个治国的根本法。今天兄弟是就侧面的观察来讲五权宪法,因时间短促,意尚未尽,希望诸君共同研究,并望诸君大家都来赞成五权宪法”。(11)

此前,于一九一八年二月七日,宴请国会及省议会议员,孙中山先生在演说时特别强调:“自科学发明以后,吾人所应作者何事,以一般人之眼光看来,自应拿出一定的计划来做。质言之,现在我们非从民权上着手不可。即以民权主义为我中华民国建国之方针可也。但我国原系老专制国,完全为人治人力。今日所望者,则在议员诸君仍以人力觅一立国的基础。基础谓何?则宪法是也。

“国家宪法良,则国强;宪法不良,则国弱。强弱之点,尽在宪法。……诸君于此当知美国宪法,完全为保护民权。今日创造中国、创造宪法,责任在诸君身上,其责任厥有两端:(一)须知我们为二十世纪的人类;(二)所产宪法,当驾乎欧美各国以上,非复十八世纪之陈腐不堪。藉以表示我中华民国为文明开化最早之国也,我国历史上良法美意亦至伙”。(12)

孙中山先生致力于国民革命四十年,对其创立的“五权宪法学说”,多次向国人讲解、谈论,期望在中华民国开国后,制订五权宪法,作为民主宪政、治国理事的根本大法。不意“曲高和寡”,孙先生生前未能如愿!只是播下这颗优良的种子,以待在历史的沃土中生根、发芽、开花、结果。

中华民国开国之时,中山先生与辛亥先贤们按照三民主义的革命宗旨,确定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主权在民、民主宪政的国体政体从此诞生,于是制订中华民国宪法,即成为依法治国的根本。遵照孙中山先生“五权宪法学说”,制订充分体现民主宪政精神的宪法,本是一项严肃而神圣的工作。但是,由于民初乱局的出现,制宪竟一度成为一帮亡国大夫们用于攫取私利的掌中玩物。

中华民国二十一年(1932年)年12月,中国国民党召开第四届第三次中央执行委员会,会中提议起草宪法及召开国民大会,以结束党治,还政于民。最后决议以原则二十五条,交由立法院起草宪法。翌年,立法院成立宪法起草委员会,制宪工作才步入正途,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制定由此开始。民国二十五年(1936年)5月5日,由国民政府公布宪法草案,史称“五五宪草”。五五宪草由孙科主持制订,基本上反映了孙中山五权宪法的思想,是在正式的《中华民国宪法》颁布前所拟定的宪法草案之一,是五权宪法的正式草稿。

其间,既有苏俄颠覆、又有日本侵略;既有军阀叛乱、又有中共造反。待抗战胜利,辗转又是十几个春秋。直到一九四六年,制宪工作才再度摆进中华民国政府的议事日程。一九四六年1月10日至31日,政治协商会议在重庆举行。会议议定对《五五宪草》进行审议和修订,然后提交“国民大会”审议。

同年4月政治协商会议宪草审议委员会,推举第三党(民主社会党)成员张君劢先生作为执笔人,对五五宪草进行修订。张君劢先生是一位胸怀宽阔的人,又是一位研究世界各国宪法,且深得其精髓要义的大家。张先生认为:我们生长在中华民国,无论如何不能不承认中华民国的创造是由中山先生发动的。他的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从清末到抗战之中,一直是形成政治上一种大力量。一个政治上的大领袖,他的政治学说无论如何完备,决不能拘文牵义适用于复杂的机构与广大的国家身上的。对于中山先生的遗教,已经有所成就的,大家要明白承认;他遗教中不能适用于今后的,也要明白说出,使今后有所改进。这是我们起草新宪法的态度。

张君劢以他严谨的治学风格,于一九四六年完成对五五宪草的修订。是为“政协宪草”。一九四六年11月―12月在南京召开的制宪国民大会以这部宪草为基础制定了《中华民国宪法》。12月25日三读通过。

一年后生效的《中华民国宪法》,是中国民主宪政的艰难道路上划时代的一步。中华民国从此进入宪政时代!

孙中山先生其所以谆谆教导国人,一定要努力制订一部驾乎欧美之上的中华民国宪法者,其根本在于:宪法为国家之正宗大法,宪法的功能之一,即是保障民权。当今世界,凡民主国家无一不具优良宪法,公民所有权利皆可得到充分享受。然而,在现存的诸多专制国家中,他们也有宪法,也曾数度修宪,就一些条文而言,也不能说不是优良的宪法,然而,公民却享受不到宪法中所规定的应有权利。何也?宪法精神虽同,政治制度异也!故而一为真正之宪法,一为一纸之空文。两种制度,两重天地。因此当今世人就无一不向往自由、民主、平等、博爱的政治制度了。

当年孙中山先生看透的世界潮流,时至今日,仍然是浩浩荡荡,一往无前!

( 2010年1月10日于西安 )

注释:
(1)(2)《后汉书.荀韩钟陈列传》之“荀淑传”(中华书局1997年11月北京第一版)
(3)《汉书.贾谊传》(中华书局1997年11月北京第一版)
(4)《孙中山全集》第一卷P323页:“在东京《民报》创刊周年庆祝大会的演说”(中华书局2006年11月第2版)。
(5)《孙中山全集》第一卷P319页:“与该鲁学尼等的谈话”(中华书局2006年11月第2版)。
(6)(7)《孙中山全集》第一卷P444页:“与刘成禺的谈话”(中华书局2006年11月第2版)。
(8)(9)(10)(11)《孙中山全集》第五卷P486页:“在广东省教育会的演说”(中华书局2006年11月第2版)。
(12)《孙中山全集》第四卷P330页:“宴请国会及省议会议员时的演说”(中华书局2006年11月第2版)。

——转载自《黄花岗杂志》第三十三期

责任编辑:张宪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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