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生理假”会被扣薪吗?

张建鸣, 庄佳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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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就业在生理和体能上跟男性相比,总是会有比较不同的地方。除了因怀孕时身体不适也不敢随便请假外,就连“好朋友”来,即便痛到冒冷汗、手脚发抖,也不敢随便请假,一来担心老板不高兴,二来也不想因此被扣薪。不过,这个每月必报到的“好朋友”到访,若造成身体上的极度不适,到底能不能请假呢?

法院实际案例分享

凯莉担任空姐多年,因为工作压力大,每每生理期时都腹痛不已,有时还会痛到无力工作想要请假,但公司规定请病假一定要事先报备获准,以免影响出勤人员排班。凯莉认为公司要求请生理假要事先报备,而且规定请假期间不能出国,公司所订的规定过多而不合理。到底请“生理假”的手续要怎么办才合理?

法院判决结果

高等法院96年重劳上字第5号民事判决

针对上诉人(航空公司)所属员工请病假期间出国之要件,性质上应属工作规则,既经上诉人为员工之服务规律所统一订定,业已公告周知,且系争通知针对员工请病假期间出国者,“原因以就医或其他不得已之原因为限,于出境前应报备,返国后一周内缴交证明文件”之规范内容,本院斟酌:

人力资源乃企业雇主之重要资源,员工因身体不适得请病假以资休养生息,员工自当以治疗或休养为第一要务,且上诉人就员工请病假期间仍支给半薪,有上诉人规范之系争管理办法第5章第2条第8项第2款所明定,并为两造所不争执,则上诉人于员工请病假期间要求员工切实治疗、休养,勿于病假期间出国旅游,延宕身体健康回复时间,影响上诉人之人力调度,有其合理性及必要性,再参系争通知系采报备制,而非审查制;出国事由包括就医及其他不得已之概括事由,法律效果自申诫至一大过,有个案之裁量空间,难谓有任何违反公序良俗或强制禁止规定可言;若有未先报备径行出国,出国后又未提出就医或不得已事由之证明者,则员工之病情自有疑义,上诉人视为系“病假事由虚假不实”据以惩处,亦难谓有任何不当联结可言。

法条停看听

劳工请假规则第10条规定,劳工请假时,应于事前亲自以口头或书面叙明请假理由及日数。但遇有急事或紧张事故,得委托他人代办请假手续。办理请假手续时,雇主得要求劳工提出有关证明档。

别让你的权利睡着了

劳工请假规则第4条第2规定,“普通伤病假一年内未超过三十日部分,工资折半发给,其领有劳工保险普通伤病给付未达工资半数者,由雇主补足之。”也就是说,请病假的时候只能领半薪,换种说法就是“扣半薪”但是,性别工作平等法第14条特别规定,“女性受雇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难者,每月得请生理假一日,全年请假日数未逾三日,不并入病假计算,其余日数并入病假计算。前项并入及不并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资,依各该病假规定办理。”所以,女性员工相较于男性员工,在同一年内多了“三天”的“生理假”可以不计入病假的日数内计算。要注意的是,“生理假”本质上还是属于病假,因此生理假期间,工资仍是折半发给。

案例中,凯莉未遵守公司所订的请假规则,公司对之予以记大过处分,法院认为是公司管理员工的职权行使,并无不当。该工作规则除违反法律强制禁止规定或公序良俗外,应成为劳动契约内容之一部,此由劳动基准法(下称劳基法)第70条第6款规定,雇主应依事业性质,就有关考勤、请假、奖惩等事项订立工作规则可明。

律师小学堂

性别工作平等法在103年6月18日修正后,让女性员工多了三天“生理假”,但如果雇主不同意女性员工依法请生理假,依性别工作平等法第33条规定,员工得向地方主管机关(如劳工局)提出申诉。地方主管机关也会在接到申诉后七日内调查,并得依职权对雇主及员工进行协调。@

摘自《过好日该知道的法律权利》商周出版社提供

责任编辑:颜静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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