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夫妻在日常家务的权利义务

张建鸣, 庄佳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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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提到了同居义务,但婚姻除了有同居义务这个效力外,还有其他的普通效力,例如结婚之后夫妻对于日常家务还可以互为代理人,也就是说,不用再特别取得授权就可以帮忙处理日常家务,但住在一起也必须共同负担家计,我们就从以下案例了解婚姻的普通效力。

法院实际案例分享

案例一

玉真的老公遗弃玉真和小孩,玉真出于无奈,只得把老公从公公那里继承而来的违建房屋出售,以换取现金维持家庭,玉真的做法合乎法律吗?

法院判决结果

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1284号民事判决妻处分其夫之不动产,通常固不属于民法第1003条第1项,所谓日常家务之范围,惟夫应负担家庭生活费用,而久出不归,行方欠明者,则关于维持家庭生活之必要行为,不得谓非属于日常家务范围,如依其情形,妻非处分其夫之不动产,不能维持家庭生活,而又不及待其夫

之授权者,其处分即应认为有效。

法条停看听

所谓的互为代理人,是指限于日常家务的范围,买卖不动产并非日常家务,但法院也承认,如果是为了维持家庭生活开支,那仍属于日常家务范围,所以老公不要轻易离家出走,以免倦鸟归巢时,连房子都不见了。

法院实际案例分享

案例二

玉环与丈夫长期不睦,虽同住一个屋檐下,却已形同陌路,丈夫也不愿意负担家庭生活费用。某日,玉环因外出买菜发生车祸而长期住院,出院后,医院要求玉环支付10万元的医疗费用,玉环没有钱,医院或玉环能否要求先生付款?

法院判决结果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99年医字第39号民事判决依民法1003条之1第1、2项,家庭生活费用除法律或契约另有约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经济能力、家事劳动或其他情事分担之。因前项费用所生之债务,由夫妻负连带责任。又家庭生活费用,包括必要之医药费用在内。夫妻之一方仰赖医院之医疗机器、诊察、处方、药品及住院病房等医疗行为维持生命,自为必要之医药行为,是其未给付予医院之医疗费用自属于家庭生活费用,依该条第2项规定,有关家人医疗费及看护费之支付,核属家庭生活之必要行为,难谓非日常家务,其配偶自应就系争医疗费用负连带给付责任。

法条停看听

夫妻除了要共付家庭生活费用外,因家庭生活费用所产生之债务,也要由夫妻连带负责。法院既然认定医疗费用属于家庭生活费用,玉环的丈夫就应该要对医疗费用连带负责,医院便可直接要求玉环的丈夫清偿医疗费用。

别让你的权利睡着了

民法规定婚姻的普通效力有可冠姓、同居义务、日常家务互为代理人及共负家庭生活费,所谓日常家务,在法院的见解里,认为买卖不动产、缔结保险或终止保险契约均非日常家务范围,但就医求诊就属于日常家务的范围,所以各位读者一定得清楚“日常家务”的定义,可别轻易帮另一半下决定喔。

而家庭生活费用也会包含子女的教养费,会依照夫妻的经济能力、家事劳动来衡量夫妻应负担的比例,而若有一方无力负担的时候,依据民法第1003条的规定,夫妻需负连带责任。所以即使没有同居,仍然要共负家庭生活费用,这时,负担家计的人,最好有随手将单据保留的习惯,以便日后向不负担家计的人求偿。

若夫妻双方已形同陌路,没有同住只是不离婚而已,除了保留单据的习惯外,支付家庭生活费的时候,最好也是以固定汇款的方式处理,以免日后举证困难。

律师小学堂

由于夫妻未能协议住所而在法院裁定住所前,是推定以户籍地为共同住所。因此,若因家暴等事由而被迫离家出走,记得先将户籍迁到现居地或有人可代为收受送达的地址,以免由于推定共同户籍地为住所的关系,使法院将诉讼文书寄送

到原本的住所,导致迟误诉讼而产生不利益。@

摘自《过好日该知道的法律权利》商周出版社提供

责任编辑:颜静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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