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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护车执行紧急业务 才可鸣笛及使用红色闪光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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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5年02月26日讯】(大纪元记者徐乃义台湾桃园报导)为争取抢救黄金时刻及维护紧急伤病患生命安全,桃园市政府卫生局指出:依紧急医疗救护法第17条第2项规定“救护车非因情况紧急,不得使用警鸣器及红色闪光灯。”因此,当救护车警鸣器发出声响,应有紧急伤病患于车内急救救治,以争取救治时机。

桃园市共计有173辆救护车协助执行紧急救护运送病人作业,卫生局表示:每年均办理救护车普查及不定期稽查作业,以增进救护车管理品质及人员素质,如有缺失则立即辅导救护车管理单位进行改善。103年已全数完成普查及不定期稽查,全数合格。桃园卫生局也积极辅导各救护车设置单位,在不影响运送时间及安全考辆下,执行勤务时应确实降低音量并注意行车安全,以确保病人及民众之安全。

救护车于执行紧急勤务时,依规定可使用警鸣器及红色闪光灯,违反紧急医疗救护法第17条第2项规定“救护车非因情况紧急,不得使用警鸣器及红色闪光灯。”者,依同法第42条规定,可处新台币6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锾,卫生局亦会持续辅导各救护车设置单位依规定配合办理。如有相关问题可洽询市民服务咨询热线1999或拨打桃园市政府卫生局医政专线(03)3349563。◇

责任编辑:陈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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