佚名:无罪辩护的正义之声遍神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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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5年04月26日讯】

“14年,他们忍受着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的痛楚,他们没有放弃信仰;

“14年,他们生活在随时被抓捕、被酷刑、被劳教、被判刑的恐惧之中,他们没有放弃希望;

“14年,他们面对着被蒙蔽人群的不解和冷漠,他们没有怨恨;

“14年,他们被抄家、被抢劫、被欺凌,他们没有选择暴力抗争。

“你也许不认识他们,但他们就生活在我们周围,在一个专制集权的国家,和我们同呼吸共命运!

“14年来,一直有律师在帮助这个群体的人,为他们做无罪辩护,从法律和事实上反复强调,他们的信仰和抗争并没有伤害任何人,没有危害社会,他们并不构成被指控的罪名。”

这是律师梁小军两年前在其个人博客中的一段话。梁律师所说的“他们”就是指修炼“真善忍”的法轮功学员。

据不完全统计,十六年来,在全国有数以百计的律师,面对中共江泽民犯罪集团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和打压,勇敢的站出来,为法轮功学员做无罪辩护,甚至公开上书中共最高层,要求停止迫害法轮功:“修炼法轮功无罪”、迫害法轮功是“人类历史上最大的冤案”、“结束对法轮功的打压刻不容缓”,或正告参与迫害者“是你们在犯罪”。这些律师,有的被中共非法判刑;有的被殴打、驱逐出庭;有的被吊销律师执照,但这一切没能阻止越来越多的律师站出来,对中共迫害法轮功说“不”,他们的正义与良知也在震慑着邪恶之徒,唤醒着公检法人员及普通世人的良知。

虽然今天,中共邪党对法轮功的迫害仍在继续,对为法轮功学员做无罪辩护的律师的打压仍在进行,但正义律师们的这段艰难而又辉煌历程,他们的正义、面对强权不退缩的大无畏精神已经成为历史中耀眼的篇章!历史将铭记他们。

一、无罪辩护 振聋发聩

据明慧网消息,2000年2月,北京法轮功学员华威(音)在上海与其他法轮功学员交流时被非法抓捕。上海法院于2000年8月中旬非法开庭审判。这是上海第一起因法轮功学员交流而被以《刑法》300条上诉审判的案件。也是至今被公开披露的第一起为法轮功学员做无罪辩护的案例。审判当日,旁听席上座无虚席,有公安,也有不明身份的人。面对当时对法轮功最邪恶、最黑暗的打压、迫害,华威本人及律师做了无罪辩护:以《刑法》300条对华威进行起诉是不能成立的。

(一)高智晟律师三次上书 呼吁停止迫害法轮功

曾获“全国十佳律师”称号、被中国律师界誉为“中国维权运动的先行者”、“当代中国最伟大的人权律师之一”、被美联社称为“中国维权律师界的领军人物”的高智晟律师,通过大量的实地调查取证,于2004、2005年三次为法轮功公开上书胡温政权,呼吁立即停止惨无人道的迫害行为,并揭露出全国普遍存在的令人发指的对法轮功学员的酷刑虐待,和对女性法轮功学员的性虐待。高律师在2005年12月12日的第三次上书《必须立即停止灭绝我们民族良知和道德的野蛮行径》中这样写道:

“人类历史上没有哪个国家的人民,为了心灵中的信仰,会在有政府的和平时期经历着如此规模的、如此持久的、如此惨烈的灾难。这种仍在继续着的和平的今天的灾难,使数以千计的无辜同胞丧失了宝贵的生命,数以十万计的人民被剥夺了自由。我们看到的真相表明,所有被非法剥夺自由期间的同胞,都遭到了令文明社会难以置信的对肉体的摧残过程和对精神的野蛮杀戮煎熬。这场完全丧失人的理性的迫害过程,还使的一亿多的法轮功信仰者,一亿多个家庭的数亿人遭受了传讯和恐吓,剥夺就业资格、工作机会、收入,被抢劫财产的不同程度的、不同性质的迫害和打压,这是多么的愚蠢、危险和不道德的恶举。这是在持续地与全体中国人民、与人性文明及整个社会的道德基础为敌啊!这个制度怎么会需要这样的价值呢!我们还有何理由、有何道德条件拒绝反思呢?”

610是黑社会组织

“610办公室”,是中共江泽民犯罪集团于1999年6月10日为迫害法轮功而专门成立的非法组织,类似原纳粹盖世太保。十几年来,对法轮功的一切迫害都是通过它层层下达操控的。然而从大陆现行法律来看,这个组织本身就是一个非法组织。

高智晟律师第三次上书胡温要求停止迫害法轮功时,公开指出610是黑社会组织:

“‘610办公室’,至少可以这样称谓它——国家政权内且高于政权力量的黑社会组织,它是可以操纵、调控一切政权资源的黑社会组织。一个国家宪法及国家的权力结构安排规范中没有的组织,却‘行使’着本只能由国家机关才能行使的权力及许多连国家机关都根本不能行使的‘权力’。它‘行使’着在这个星球上,人类有国家文明以来,作为国家从不能拥有的权力。

“我们看到了,被以‘610’为符号化的权力,正在持续地以杀戮人的肉体及精神、以镣铐和锁链、电刑、老虎凳等形式与我们的人民‘打交道’,这种已完全黑社会化了的权力正在持续地折磨着我们的母亲、我们的姐妹、我们的孩子及我们的整个民族。

“此时此刻,我用颤抖着的心、颤抖着的笔记述着那些被迫害者(法轮功学员)六年来的惨烈境遇,在这次令人难以置信的野蛮迫害真相中,在政府针对自己的人民毫无人性的残暴记录中,其最持久地震荡着我的灵魂的不道德行为记录,即是‘610’人员及警察的、完全程式化的几无例外地针对我们女同胞女性生殖器攻击的下流行径!几乎是百分百的女同胞的女性性生殖器、乳房及男性性生殖器,在被迫害过程中都遭到了极其下流的攻击,几乎所有的被迫害者,无论你是男性还是女性,行刑前的第一道程序那就是扒光你的所有衣服,任何语言、文字的功能都无法复述清或者再现我们的政府在这方面的下流和不道德!”

三次公开上书胡温政权,在海内外掀起轩然大波。高律师放下生死的气概向全世界显示了超凡的道德勇气,也引来更多的维权律师勇敢的站出来为法轮功学员申辩冤情。

广东安仁律师事务所的刘正清律师,2015年3月16日在对法轮功学员无罪辩护时,明确指出:所有有关法轮功的案子,都是某些当权者在打着政府和法律的名义进行迫害和制造冤案,也就是610的人在后面指使,而610本身就是一个非法的机构,其指令和鉴定更谈不上合法性。各地的610在暗地里记录并提供给法庭作证据的所谓《××人员信息登记跟进表》,对法轮功人员实施监控、造册,更是违法行为。

(二)滕彪等六律师:一切对法轮功修炼者的审判和量刑都是非法的

2007年4月27日上午,河北省石家庄中级法院二审开庭审理刘淑芹一家的案件。刘淑芹一家因在2005年向外界详细讲述中央电视台是如何剪辑、歪曲、利用他们的部分谈话内容,在“焦点访谈”抹黑法轮功的经过,并澄清在“天安门自焚”中被大火烧伤的陈果,早在1999年就“已经不看《转法轮》,也不认为李洪志师父是我们的师父”,再一次被中共非法抓捕。2007年2月2日中共当局一审非法判刘淑芹和她的丈夫、女儿四~五年徒刑。刘淑芹一家上诉到石家庄中级法院。亲友为他们从北京请来了六位律师做无罪辩护。

法庭上,六位律师滕彪、李和平、黎雄兵、张立辉、李顺章、邬宏威,为刘淑芹一家做了无罪辩护。代理律师李和平当庭宣读了题为“宪法至上、信仰无罪”的六律师联合辩护意见。从法律角度指出:一切对法轮功修炼者的审判和量刑都是非法的,一切参与抓捕、拘押、审判法轮功学员的组织和个人都是在犯罪。律师们在法庭的无罪辩护,引据翔实、论理清楚,令在场人员震惊。当庭法官和公诉人几次对律师施以人身威胁,但律师们没有屈从强权。

六律师为刘淑芹一家的无罪辩护,是继高智晟律师后的又一义举。此后,越来越多的正义律师勇敢地站出来为法轮功学员公开发声。

两高解释不构成法律依据

在对法轮功学员的判决中,中共最常用的法律依据是《刑法》三百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三款和第五款。

针对这一指控,每一位正义律师都指出:《刑法》第三条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罪刑法定。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刑法》由全国人大制定和做出法律解释。目前公检法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均无明文规定法轮功是×教(中共是邪教)、信仰法轮功是犯罪,学习、交流、传播法轮功以及上所谓的“敌对势力网站”是犯罪的规定。

律师们还澄清:司法解释不得创法,两高的司法解释在全国人大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创设了制作邪教宣传品罪、和传播邪教宣传品罪两个莫须有的罪名,法院在判决时不应当予以适用。

江泽民的信口雌黄不能作为办案的依据

1999年10月25日,中共当时的邪恶头子江泽民在接受法国《费加罗报》采访时,信口雌黄说法轮功是×教(法轮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第二天,《人民日报》立即发表文章《法轮功是×教》,全国各地喉舌纷纷转载。公检法司人员后来更是将此论调作为办案的依据。迫害法轮功十多年来,用“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法规实施罪”这一罪名给无数法轮功学员定罪、判刑。

(三)律师们高度赞扬法轮功

七 律师:善良宽容,是一群好人

2008年10月10日,成都市武侯法院对九名法轮功学员非法庭审,北京和当地的七位律师义正词严地指出:中国现行法律没有一条将法轮功定为×教(中共是邪教),持续九年多的迫害完全是非法的。

唐吉田律师辩护,对法轮功信仰者采取高压政策不但违反了普世原则和中国宪法,而且效果适得其反,如今法轮功已传遍世界。“从历史上来看,尽管过去的一千年里对各种‘异端’的迫害不遗余力,但没有一种‘异端’思想、哲学或教派被消灭。烈火、枷锁和刑具从来不能迫使人们放弃或改变信仰。”从世界范围看,法轮功除了中国大陆外,世界上没有任何国家宣扬他为邪教,或禁止他的传播。对比之下,律师们提出质疑:“难道中国大陆的信仰自由原则与其他宪政国家不同吗?”“到底谁的标准有问题呢?”

针对法轮功学员普遍受到的酷刑折磨,谢燕益律师说,法轮功学员正直、朴实、本分,在物欲横流的社会中不唯利是图,反而坚守做人的良知。他们都是可敬的人,应该得到好的结果。辩护律师指出,对遵纪守法的法轮功学员采取的种种惩治行动“包括监视、跟踪、窃听、搜家、拘捕、罚款、转化、劳教、判刑等等”,“无疑都是违法的”,“转化”、“劳教”均无法律依据,限制和剥夺了公民的自由,是一种公然犯罪行为,而对法轮功信仰者实施骇人听闻的刑讯逼供已经违反了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构成了犯罪,而且,情节严重的应负刑事责任。

辩护律师赞扬法轮功学员是一群好人,“非常纯朴善良,都非常的宽容,具有忍耐精神”,他们的行为无社会危害,“具有当然的合法性”,“作为律师,为他们辩护是义不容辞的责任。”他们痛切地指出,对众多法轮功修炼者长达九年的打压,其后果是灾难性的:“耗费了纳税人的巨额财富,众多人家妻离子散家破人亡,天怒人怨、人人自危,很多人不敢面对真相,不敢面对发生在我们周围的暴行和苦难”,因此,结束对法轮功的非法打压刻不容缓!

两律师:法轮功是“人类真正的英雄”

2009年8月4日上午,岳阳君山区法院对法轮功学员赵群兰非法开庭。两位律师为赵群兰作了无罪辩护,律师质问:“法轮功到底破坏了哪条法律的实施?真、善、忍邪在哪里?”律师要求无罪释放赵群兰,并高度赞扬了法轮功是“人类真正的英雄!”中途进进出出旁听的公检法人员都感到吃惊:这律师胆子真大,敢为法轮功说话。公诉人胡杰被律师驳得理屈词穷。

两律师:“真善忍”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提炼和浓缩

2010年4月1日和2日,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法院对李新春等六位法轮功学员非法庭审,两北京律师为李新春、姜波涛做无罪辩护。

律师当庭揭露警察所谓的“证据”都是伪证,明确指出,本案的逻辑是:先要定法轮功学员的罪而后找证据,而起诉书指控的所谓“犯罪事实”只有“口供”,缺乏客观性和相关性,并且是漏洞百出,互相矛盾,不能互相印证。(编注:这是中共迫害法轮功学员时惯用的伎俩)。当律师一再要求公诉人当庭出示证据、证人时,办案人竟一个也拿不出。

辩护律师指出:被告人信仰的真善忍,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文化传统美德的提炼和浓缩,除了政客出于政治斗争的需要外,任何国家都不会反对讲真话、有善心和克己忍耐。据我了解,被告人自从有了自己的信仰后,工作更勤奋,待人非常真诚,忠于家庭,孝敬老人,反腐拒蚀,多次拒绝学生家长送的礼物,还自己资助困难的学生。在当今的社会,只有像被告人这样为数不多的人才能真正做到,而他之所以能做到,是因为他有自己的信仰。相比而言,东北地区社会治安不是很好,喝酒后打架斗殴比较多,但有此信仰的人没有任何人有此行为。如果这种信仰能使一个人发生向善的变化,能说这是邪教吗?律师还称,法轮功学员没有违反中国法律,信仰自由受中国宪法保护,要求立即释放法轮功学员。

面对律师的辩护,三个小时的庭审中,没有打断的声音,也没有反对的话。在场的公、检、法、街道人员都静静的听着。辩护结束后,旁听座位上的公安人员由衷的赞赏:这律师辩护的真好!

律师:法轮功修炼者是社会最稳定的因素

2010年10月21日,唐山市乐亭县法院对法轮功学员李艳玲非法庭审。面对法院的百般刁难,北京金光鸿律师为李艳玲作了充实详尽的无罪辩护。

金律师在辩护词中指出:“思想不能构成犯罪”,“法律并没有禁止被告人修炼法轮功,所以被告人修炼法轮功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是被告人的自由和权利,任何国家机关和司法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禁止被告人修炼法轮功,而对被告人修炼法轮功施以刑罚处罚更是滥刑错断。”

律师当庭质问: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这么害怕批评,这么害怕人民提意见呢?“是不是应该好好反省一下自己的政策,是不是应该对自己的人民多一些理解和宽容,少一些敌视和打压呢?像法轮功这么一个和平的修炼团体,他们没有任何政治上的诉求,他的学员一心想的是如何按真、善、忍的标准做一个好人,他们不反对政府,也没有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也没有侵犯他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可以说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为什么要大规模地镇压呢?为什么要用刑罚来处罚那些善良的法轮功学员呢?”

对李艳玲的指控,律师辩护:“从客观后果来看,被告人李艳玲的行为不仅没有社会危害性,相反是造福社会。被告人通过修炼法轮功获得了身心健康,并按照真善忍的标准做一个好人,同时积极向他人介绍宣传法轮功祛病强身的效果,让大家都来学法轮功,做好人。从小的方面来说,为家庭节省了医药费用开支,促进了家庭的和睦幸福。从大的方面来说,为国家节约了医药资源,同时被告人有信仰、有寄托,并努力按照真、善、忍的标准做一个好人,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从主观恶性来看,被告人李艳玲是没有主观恶性的。被告人只是一个普普通通的法轮功修炼者,她一心想的是按照真、善、忍的标准做好人,她是一个正直守法的公民,被告人仅仅是为了强身健体才炼法轮功的。

“从手段上看,被告人修炼法轮功的行为是和平的方式,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利益以及危及他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也没有扰乱公共秩序及破坏国家法律。”

律师认为,事实上,法轮功修炼者恰恰是社会最稳定的因素,政府应该鼓励而不是打压人们的宗教信仰。而因为公民的宗教信仰就对公民定罪处罚,更是践踏人权的行为。

(四)群律师:拥有法轮功出版物合法

律师:拥有法轮功出版物不构成犯罪

2009年12月2日上午,辽宁庄河市法院在大连姚家看守所第二次非法庭审宋香凤。公诉人陈晓峰、丁晓良以宋香凤所开商店内存有法轮功书籍、电脑、打印机等物品为由,称这些物证经由公安机关鉴定都是非法出版物,说明宋香凤利用邪教组织(法轮功修真善忍,中共才是真正的邪教),制造、传播非法出版,破坏法律实施。

来自北京的正义律师为宋香凤做了无罪辩护:一、国家已定性的邪教名单中法轮功不在此列,因而组织邪教罪名无从谈起;二、出版物的法定鉴定机关是新闻出版署,公安机关不具备鉴定出版物是否非法的鉴定资格,而在国家已确定的非法出版物清单中,公诉人公布的查抄的出版物均不在清单中;三、在证据中有一张现金罚没收据,罚没的依据是“非法所得”,依据法律规定“钱”不能作为证据存在,而且法律规定,没收财物只能由法庭判定为非法所得后,才能进行罚没,而公安机关没有任何权力对宋香凤的财产进行罚没,这是越权执法;四、法律规定,制造贩卖传播毒品有罪,制造贩卖传播枪支有罪,而宋香凤不存在此两种行为,也就是说即使这些物品都是当事人的,也不构成犯罪。

律师同时也提醒公诉人关注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严重违法行为。法院及检察院人员对律师的质疑未做任何实质性的回应。

律师:拥有多少法轮功书籍资料都是合法的

2014年12月5日,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法院非法庭审法轮功学员郑淑云,广东律师为郑淑云做了无罪辩护。

在法庭辩护中,律师感慨地说:“昨天,12月4号,是宪法日,是我国首个宪法日,意义重大,今天开庭更要尊重宪法,保障人权,信仰自由是公民的基本人权。我的当事人只是个普通的家庭主妇,在家做饭的时候被抓走了。她是个信仰者,她拥有多少法轮功书籍资料都是合法的,这就好比基督徒有圣经,伊斯兰教徒有古兰经是一个道理。她炼法轮功是为了锻练身体,而且是在家里,没有危害到任何人。”

律师接着说:“公诉人举证的证据都不合法,是无效证据,难道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对你们公检法人员不适用吗?还是葫芦岛的老百姓太纯朴,警察抓他,说他有罪就有罪?说到刑法三百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公诉人举证没有一条与此罪相关联,没有举证那就是没有证据,我的当事人是无罪的。律师还质问公诉人:郑淑云参加了什么邪教(中共讲假恶暴,是真正的邪教)?破坏了哪条法律的实施?扰乱了什么社会秩序?她是造成工厂停产了,还是让学校不能上课了?还是造成交通堵塞了?还是对其他人造成了什么伤害后果?都没有!那她就是没有罪!”

律师在陈诉过程中,法官一直在静静地听,没有打断。一审结束后,虽然法官也承认郑淑云没有罪,但还是冤判她三年徒刑。

(五)群律师:宣传法轮功无罪

律师:宣传法轮功不触犯任何法律

2009年12月2日,和龙市法院对延吉法轮功学员李凤云非法庭审。有律师为李凤云做无罪辩护。和龙市法院对此非常恐慌,刚一开庭审判长就无理要求律师,不许就法轮功定性问题进行辩护。可是公诉人却在陈述案情时公然提到法轮功是“×教”。辩护律师要求公诉人当庭出示将法轮功定为“×教”的相关法律条文,公诉人被问的哑口无言、低头不语。所有在场的政府官员,无论是审判长、陪审员,还是“610”人员、警察都在律师的正义质询下面面相觑。

公诉人继续陈述案情,当提到李凤云散发了多少种、多少份法轮功真相小册子时,辩护律师立即要求公诉人将法轮功真相小册子当庭示众,让民众来鉴定其内容是否存有违法问题。公诉人却以小册子都被销毁为由,拒绝出示所谓的“证据”。律师借题辩护说,这些法轮功真相小册子的内容都是讲述法轮功被迫害的真相,而李凤云发放小册子的行为没有触及任何法律,所以不能作为所谓依据。公诉人再次被驳的理屈词穷。

在接下来的辩护中,辩护律师义正辞严地指出:李凤云修炼法轮功,祛病健身做好人,对社会有百利而无一害;而且向他人宣传自己的信仰,讲述法轮功受迫害真相之举,不触犯任何法律,也没有破坏任何法律实施;相反,正是这些法轮功修炼者按“真、善、忍”修炼,做好人、有爱心、乐于助人,才是最稳定的社会因素。李凤云是无罪的,应立即当庭释放。

正义律师的无罪辩护,使旁听席上大多数执法人员和民众彻底明白了:炼法轮功确实没有罪,有罪的是迫害法轮功的人。当律师要离开法庭时,有人主动上前和律师紧紧握手;还有许多明白真相的人当时就找到法轮功学员做了三退(退出中共党、团、队组织)。一个曾经主要参与迫害的警察走出法庭时,向法轮功学员们双手合十。

律师:讲清真相“不但无过,而且有功 ”

2010年1月13日上午,黑龙江哈尔滨市香坊区法院对法轮功学员谢春兰进行非法庭审。北京两维权律师兰先生和张先生从法律的角度阐述了信仰法轮大法无罪,讲清真相无罪,并且指出:

按照“罪行法定”原则,我的当事人无论在家中被搜出法轮功宣传品还是口头在大街或学校类似的场合讲述法轮功真相,都不构成犯罪。我的当事人是信仰“真、善、忍”的,他们对于所遭受的迫害,不会编造,不会夸大,其讲述真相的过程中不损及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利益,不涉及破坏社会秩序,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而且在讲清真相过程中启发人们善念,让人们选择站在正义和良知一边,不但无过,而且有功。

极为遗憾的是,由于国家机关执法人员缺乏宪法意识,在实践中并没有尊重宪法的这一规定;尤其在处理法轮功的问题上,严重背离了宪法确立的信仰自由的原则。把仅仅是传播信仰、印制宗教书籍、说明真相、游行抗议、悬挂标语等传教行为或表达思想的行为当作违法犯罪行为来处理,造成了相当普遍的冤案错案。

律师进一步指出:本案看起来是起普通的刑事案件,实际上也是一起不寻常的宪法案件,一个关涉公民信仰自由的大案。如果抛开宪法、法律,只在“二高”解释层面考虑问题,就会出现合宪的行为受到违宪的法律法规的惩治,形成“政府放火不是罪,公民点灯要判刑”的不公正局面。西谚云:对一人的不公,是对所有人的威胁。从某种角度讲,对谢春兰的审判,就是在审判全国人民。请各位法官尊重公民们的宪法权利,也正确地面对自己的历史责任,敢于直面真相和自己的良知,做出本案被告无罪的公正判决。

律师:传播法轮功无罪

2010年3月25日晚,山西省侯马市法轮功学员李怀玉应不修炼的朋友支军之邀去其家中教功时,被支军的儿子诬告,当地路东派出所警察绑架了李怀玉。侯马市检察院无理指控李怀玉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上诉法院。6月3日,北京程海律师和梁小军律师在法庭上为李怀玉做了无罪辩护。两律师在辩护词中指出:

“证人支军的证词和李怀玉当庭供述相一致,证明支军和李怀玉认识十多年,支军原来对法轮功就有所了解并有好感,因为和妻子吵架,想更好地学习法轮功,改善自己暴躁的脾气和调适夫妻关系,邀请李怀玉去教他法轮功,实际是去交流,没有危害社会。”两律师进一步指出,即使李怀玉是主动去传播法轮功,依法也不构成犯罪,因为没有危害社会,不是犯罪行为。

两律师在辩护词中说:被告人李怀玉在1999年以前被政府允许炼习法轮功期间就炼习法轮功,炼功的目的是强身健体,因为炼功心脏病、颈椎病、肠胃病均痊愈。虽然2000年对他判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他还是在一段时间内放弃修炼,之后身体的毛病复发,故又开始修炼。李怀玉的经验证明,修炼法轮功对他身心有益,否则炼功的社会环境如此险恶,他不会长期坚持修炼,因此(法轮功)也是有益社会的,没有危害社会。政府机关和司法机关对他们的炼习行为等应当采取宽容的态度。

律师表示把法轮功学员当作罪犯对待,是浪费国家司法资源。司法机关应当把主要的注意力放在真正严重危害社会的暴力犯罪和贪污受贿等案件上,促进社会的真正和谐。

最后,程海和梁小军律师总结说:指控李怀玉犯罪,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判决无罪。

律师:宣传法轮功是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利

2010年11月30日,天津武清区法院于对法轮功学员杨建进行非法庭审。北京律师金光鸿、谢燕益为杨建做无罪辩护。律师指出:

杨建修炼法轮功是为了强身健体,并按照真善忍的标准做一个好人,她散发法轮功宣传资料的目的是为了救人而讲真相,她的行为是行使了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出版自由的权利,不仅没有破坏现行的任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而且是受宪法保护的。

关于“天灭中共,三退保平安”,从法律层面上看,没有任何法律禁止喊这句口号,也没有法律规定说喊这样的口号是违法的,从主权在民和社会契约论的角度上看,法律没有禁止的事人们就可以做,而且是一种天然的权利。关于宣传《九评共产党》,这是行使宪法规定的公民对国家机关的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并没有破坏任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

司法机关对法轮功学员的审判和处以刑罚,是对神圣的法律的亵渎,它根本就不是一个刑事案件,而是一场彻头彻尾的信仰迫害以及人权灾难,是人类历史上最大的冤案之一。法轮功学员对社会不仅没有任何危害性,相反是造福社会。而且正是因为这些人的存在,我们的社会才多了一些正义与良知。如果我们的社会多一些真、善、忍,少一些假、恶、斗,大家都来做一个像法轮功学员一样的好人,是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的。

明知法轮功学员是善良的、无辜的,对他们处以刑罚就是有罪。司法是人类良知和道德以及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希望法庭能本着自己的良知和道德,本着对历史负责的精神,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来维护社会正义,做出正确的选择,还本案当事人杨建一个清白,无罪释放。

两名正义律师掷地有声的辩护震撼了在场的人,法官留下了两位律师的辩护词,答应好好看看。

(六)律师:修炼法轮大法是宪法所赋予的天赋人权

2014年5月5日,62岁的周凤莲在讲真相中被人恶告,被山西省太原公安处柴沟堡站铁路派出所警察绑架、殴打、非法抄家,后劫持到山西省大同市看守所非法关押。2014年12月19日,山西省大同市铁路运输法院非法开庭,审理此案。

法庭上,北京正义律师申请法院的非法合议庭回避,因为合议庭的组成人员都是中共党员,是无神论者,而无神论者是没有资格“审判”有神论者的。审判长宣布休庭十分钟,之后返回来说不予采纳,继续开庭。律师就公诉人对周凤莲的指控,做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

在自我辩护中,周凤莲老人讲到自己以前曾多种疾病缠身,卧床不起,修炼法轮大法不久就各种疾病全无。更重要的是自己的心灵得到了升华,按照真、善、忍做好人使家庭和睦,化解了与丈夫多年的矛盾。周凤莲老人在陈诉过程中声泪俱下,令在场的人无不为之动容。当老人看到被警察抢走的大法书籍后,激动的心情使她马上双手捧起大法书再不愿放下,并一再说这是自己的私有物品,谁都不能拿走的,要归还自己的东西。之后周凤莲老人把大法书放好,恭恭敬敬的对着大法书磕了三个头,并说是大法师父给了自己新的生命,大法书比自己的生命还重要。

面对此景,辩护律师现场解说道:这就是法轮功学员对神的信仰!这就是信仰的力量!这是对她师父的感激与尊敬!此情此景,使所有在场的公、检、法、司的人员都感到震惊!最后,女法警把周凤莲老人搀扶起来。律师在辩护中说:修炼法轮大法这是一种公民的个人信仰,这是宪法所赋予的天赋人权,也是全世界的普世价值。而一个最基层的小法庭是无权来审理信仰案件的,只有全国人大这样的立法机关才有权来定性的。而有关信仰的案件,依照国际惯例是要成立专门审理信仰的法院来审的。

——转自明慧网

责任编辑: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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