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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冠英条款三读 台违法公仆退休金可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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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5年05月01日讯】(大纪元记者吴旻洲台湾台北报导)对于违法公务员在案件审理期间办理退休,仍可“爽领”退休金立法院院会1日三读通过《公务员惩戒法》修正案,并新增被外界称为“郭冠英条款”的“免除职务”惩处,未来违法公务员若遭免职,不但已领取的退休金可以剥夺、减少或追回,也不得再任公务员。不过因修法不溯及既往,所以无法适用郭冠英案。

郭冠英于2009(民国98)年任职行政院新闻局秘书期间,以笔名“范兰钦”发表辱台言论,遭到监察院弹劾,停职期满后却又回任台湾省政府,不久后便申请届龄退休,“爽领”退休金,引发争议。

过去惩处违法失职公务员仅有撤职、休职、降级、减俸及申诫,但新版《公务员惩戒法》不但增列“免除职务”、“剥夺及减少退休金”及“罚款”等3项罚责,公务员遭免除职务处分后也不得回任公务员;罚款则为1万~100万元。

而违法公务员若在案件审理期间办理退休,新法也增订可减少或剥夺其离职前所有任职年资所计给退休金,若已支领也可以追回。另外,由于过去公务人员涉及刑事案件,公惩会往往要等到判决终了才处理,导致有案件经过数十年,但公惩会判决却一再延宕的情形。因此本次三读条文也增订“屋顶条款”,赋予公惩会在必要时,得裁定于第一审刑事判决前,停止审理程序,不必等到三审定谳。

不过,由于修法不溯及既往,因此即便新法公布实施后,仍无法适用于郭冠英、前检察总长黄世铭以及前营建署长叶世文等人。◇

责任编辑:昱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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