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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合作社委办盈余不得分配社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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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9日报导】(中央社台北19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合作社法部分条文,增订合作社经营的业务以提供社员使用为限;提供非社员使用的收益,应提列为公积金及公益金,不得分配社员。

媒体报导,国立故宫博物院将文物复制品销售与餐饮服务委托故宫消费合作社经营,在民国90年到97年将新台币1亿7000万元盈余分配给消合社员工,引发争议;内政部与审计部都要求应追回,但故宫坚称依法办理未自肥。

提案修法的民主进步党籍立法委员林淑芬表示,故宫消合社每年营业额超过上亿元,多来自于政府或公益团体委托代办业务,是以合作社之名,行对外营利及逃税之实,有违合作社设立精神。

三读修正通过条文明订,合作社经营的业务以提供社员使用为限。政府、公益团体委托代办及为合作社发展需要,得提供非社员使用。

三读修正通过条文增订,政府、公益团体委托代办业务须经主管机关许可,且非社员使用不得超过营业额50%;为合作社发展需要提供非社员使用的业务,不得超过营业额30%;提供非社员使用的收益,应提列为公积金及公益金,不得分配给社员。

三读修正通过条文也增订,合作社违法将非社员使用的收益分配给社员,可处4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锾,并限期改善,届期未改善者按次处罚。按次处罚超过3次,届期仍未改善,主管机关得命令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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