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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清楚不明白 十问秒懂职灾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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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6日报导】(中央社台北6日电)现行劳保规范雇主雇用4人以下不强制纳保,行政院通过劳工职灾保险法草案,让15岁以上劳工全纳为被保险人,千万劳工受益。

目前劳工职灾保险法草案仍在立法院审议,未来一旦职灾保险与劳保脱钩,受雇劳工全面纳入保障范围,4人以下公司机构也强制纳保。适度提高给付水准,让劳工职灾保障给付增加,万一不幸有职灾事件发生,对雇主有抵充作用,同时保障雇主与劳工权益,是双赢作法。

问题一:职灾保险单独立法,世界各国都怎么做?职灾补偿制度是历史悠久的社会安全制度,透过国家立法强制雇主集资成立职灾基金,当职灾发生后,就能对受灾劳工提供补偿。

这项责任保险化后,许多西方国家建立以社会保险为基础的职灾补偿机制。联邦体系国家像美国、加拿大、澳洲、德国都由地方政府制定职灾补偿法。邻近国家韩国及日本是单独立法,目前全球约有84%国家有职灾补偿制度。

问题二:职灾保险已涵盖在劳保中,为何还要单独立法?职灾保险给付仅占劳保现金给付2%,且给付设计逻辑与主要为老年给付的劳保完全不同,未与职灾预防、重建、复工结合容易功能不彰。

问题三:职灾保险法单独立法后,雇主如果只帮劳工保职灾险,会不会退休没保障?新法不会影响既有劳保权益,反而职灾保险可弹性涵盖更多过去无法享有劳保的劳工纳入基本职灾保障。

像受雇4人以下公司的实习生、临时雇员、无固定雇主或自营作业者及60岁以上或已领取劳保老年给付而继续工作者,这些人反而也是好发职业伤病的族群,皆纳入职灾保险反而有多一层的保障。

问题四:职灾保险法单独立法,会不会让雇主逃避责任,不重视职灾安全?又该如何强化职业伤病预防?职灾保险制度在确保职业伤病劳工可获合理补偿,一旦确立为职业伤病事件,就由职灾保险基金提拨经费补偿。

至于职场安全健康的维护,仍会透过劳基法、职业安全卫生法强化劳动检查,落实雇主责任。如果发现有故意或过失,雇主仍须负担损害赔偿责任,政府也会对违法企业开罚。

问题五:现行已有劳基法、劳保职灾给付与职灾劳工保护法分别保障劳工,还有什么不好吗?毕竟多头马车容易造成混乱,劳工需要一次搞懂多部法令,疲于奔命向不同单位主张权益。因此将职灾劳工应有的法定权益整合,由单一行政管道处理较妥适。

问题六:职灾保险法单独立法后,对职灾劳工保险给付有何好处?单独立法后同时提高职灾保险给付,并增加给付项目,降低劳基法第59条与劳保给付的差额,能让劳工得到更完整的保障。

问题七:职灾保险法单独立法,对职灾劳工职业重建、复工有帮助吗?过去职灾劳工要重返职场绩效不彰,是因为是由专款以补助方式办理。职灾重建纳入职灾保险体系运作后,开办部分失能年金,保险人为了降低职灾劳工领取庞大失能年金,势必会积极协助职灾劳工回复工作能力重返职场,以降低部分失能年金给付的金额与时间,因此能达到良性循环。

问题八:职灾保险法单独立法后,会增加劳工保费负担吗?完全不会。基于雇主责任原则,职灾保险保费由雇主全额负担,这也是世界各国职灾保险制度的共识。

问题九:当职灾发生后劳工就被解雇情事,在职灾保险法单独立法后,会改善吗?过去因制度缺失,当职灾发生雇主拒绝负担后续责任,就片面把劳工解雇,衍生劳资诉诸司法争讼。单独立法后,因脱离劳保架构,将可抵充更多雇主补偿责任,由保险先行支付,让雇主可与职灾劳工平静的一起面对职灾问题,遭非法解雇情事或许能获得改善。

问题十:职灾保险法单独立法后,劳工还可向雇主求偿吗?当然可以,职灾一旦确认,虽由职灾保险提供给付,但据劳基法规定,雇主仍有义务补偿职灾者职灾保险给付不足的“差额”。此外,民法也有规定受雇者因非可归责于己之事由而致损害者,可向雇用人请求赔偿。这些规定,不会因职灾保险单独立法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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