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丹:“嫖宿幼女罪”立法初衷错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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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5年08月26日讯】近日 ,中共人大法律委员会表示,“建议取消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嫖宿幼女罪,对这类行为可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不再作专门规定”。既然要取消,就意味着已经承认了此前单独设立“嫖宿幼女罪”是一次错误的立法;否则又何必于多年后的今天进行修改呢?就连委员会也不得不承认,“近年来这方面的违法犯罪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执法环节也存在一些问题”。

事实上也正是如此。根据媒体的有关报导,在2009年的“贵州习水嫖宿幼女案”、2011年的“陕西略阳嫖宿幼女案”、2012年的“浙江永康嫖宿学生案”以及众多类似的案例中,那些不满14周岁的女孩儿都是因被裁定为“卖淫女”,而致使对其实施性行为的所谓“嫖客”躲开了1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严惩。无论是司法领域的专业人士,还是并不深谙律法的普通民众,但凡明白了“嫖宿”不过是在拿“幼女自愿或同意”作挡箭牌的这层深意,就会不约而同的形成一种共识:这项恶法不仅未能让幼女受到保护,反而是让伺机加害她们的恶徒捡了漏。

然而,可笑的是,如今当这项用脚趾头思考都觉得不合常理的恶法遭到删除之时,各家主流媒体却纷纷响应着中共人大法律委员会的说法,极力辩称“嫖宿幼女罪是1997年修订刑法时增加的有针对性保护幼女的规定”。仅此所言“保护幼女”一项、又只因为比较之下得出了“嫖宿幼女罪比强奸罪量刑起点高”的结论,就被那些甘当官方喉舌的媒体煽情的指称为“立法者们诚然动机良好”。 照这些立法者以及诸多媒体看来,只要想法没问题,做错了也并不是什么太大的罪过;又或者认为,立此法本身是没问题的,只是没想到实际的执法过程中会出现如此偏差,因此,这都是“理想与现实的差距”惹的祸。

这种逻辑是否让人觉得尤为荒诞?这种借口是否又让人觉得分外牵强呢?且不说,人的行为是源自想法的驱动,即便在临时状况下发生了改变,也是由于那一瞬间,想法先于行为发生了转变。那些言行不一的人,他们的行为不受想法的驱动,那也是算计好了要表面一套、背地一套的,跟此番立法者的“无辜”完全不可同日而语。退一步说,如果法律条文设立之后,发现在执行中会产生与“初衷”向左的偏差,那么,为了不让人误会自己的好意,也该及时进行修改,力挽狂澜。为何要迟迟拖延到将近20年之后的今天,才后知后觉的被提上议事日程呢?如此漫长的时间,又将会有多少深受性侵所害的少女,在不公的审判中,再次受到重创和打击?

如果说,至少5年有期徒刑的起点判决是能达到警示恶人的目地的关键所在,那么需要改变的则并非是单独设立“嫖宿幼女罪”,而是应该直接提高强奸罪最低入狱3年的的起点判决。难道说,在立法者的考量中,强奸,若面对的是成年女性,就没有经幼女同意的嫖宿罪那么严重与邪恶吗?更重要的是,不满14岁的少女,按照她们所能拥有的认知来说,“同意”这一态度本身就不是仅凭她们自己的判断能予以呈现的。

不仅是由于这些或许才刚刚步入中学的孩子还未形成良好的自我保护意识,更是因为当有意行凶者处心积虑的采取各种诱骗手段,直接奔着将要侵犯的对像而来之时,年幼的女孩稀里糊涂表示“同意”的概率,其实是非常高的。加之近年来的案例都显示出“熟人作案”占比较大,因此,这些不幸遭到诱骗的女孩儿就更应被当作同类案件中的弱者来看待,因为她们的“同意”很大程度上并不是自己有意识的自发行为。

如此浅显的道理,想必立法者早已了然于心。那么,在考量“嫖宿”之类的罪行之前,深入的了解此类事件发生前后,女孩儿是否真的愿意、为何会表示同意,同意的背后又是否存在着难言的隐情就显得极为重要了。做到了详实的调查、细致的研究之后,或许立法者的初衷与本意才能让人感到真实、诚恳,才能彰显出法律捍卫公平的价值,才能让执法者、审判者在司法过程中不失其责、不辱其名,才能致使最后的判决不会饱受争议,并使整个司法界有公信力可言。

然而,在过往的诸多案例中,幼女因被贴上了“卖淫”的标签而受尽屈辱与伤害,侵犯者却因钻尽了法律的漏洞而被减轻刑罚,甚至被收买的司法人员也为自己的从轻判决找到了理由和依据。可见,无论立法者的初衷与本意多好、多对,这项恶法对无辜者以及整个社会所带来的腐蚀与戕害,都是无法计量的。因此,若在此时仍然反复强调“初衷是好的”,那么,除了会招来更多的鄙视与谴责之外,恐怕再无其它。

责任编辑: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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