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光辉专栏

用生前信托 做好遗产规划

文:童光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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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5年08月09日讯】“案例”郭先生郭太太很早之前就听朋友说到,在美国若有房地产或有其它各类资产,就应该请律师设立所谓的“生前信托Living Trust”,然后将房地产及各类资产的产权转给“生前信托”。听说这么作的原因是假若有意外事故发生的话,房地产的产权不会进到遗产法院去作遗产分配认证(Probate)。
对于设立“生前信托”的程续及费用,他们虽然参加过好多次不同律师办的说明会,仍然是一知半解。因此透过朋友的介绍,他们向童光辉律师请问有关的详情。

避免遗产认证

“童光辉律师的建议”美国这个法律制度堪称完善的国家,却是没有户政登记制度。因此,假若房地产的所有权人,没作任何的资产规划,一但有意外事故发生,就只得透过法院的遗产分配认证程序(Probate),来确认合法的继承人。这个过程既费时又费钱。
“生前信托”就是为了要解决这个困境所提出的解决办法。童律师提醒要设立“生前信托”的人士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一般来说,设立“生前信托”的费用因个案复杂程度而不同,大约在1,500美金左右。比起法院的遗产分配认证动辄上万元美金的开销要便宜许多。

生前信托便于修改

(二)“生前信托”多半都是可修改可撤销的(Revocable),因此对于设立者来说不会造成好像似泼出去的水,一发不可收拾的局面。对于信托设立人日后想要更改信托受益人,信托管理人,或作房地产重新贷款或出售都不会造成不方便。
(三)在某些很特殊的状况之下,当事人可以考虑设立不可彻销的(Irrevocable Trust)信托。但是一般并不常见。若有必要,请与办案律师讨论。

其他用途

(四)设立生前信托并不限于年长者。有许多父母在子女成年后,尚未成婚前,为了要转一笔资金到子女名下,又不希望子女婚后的配偶来争议该父母婚前转让给子女的资产。为该子女成立生前信托,也是可以确认是该子女婚前个别资产的一个有效的办法。
(五)“生前信托”内要确立设立人过世往生后的房地产受益人,多半都是设立人的儿女或最近的亲属。当然也可以是任何的慈善机构,或任何设立人愿意给予的对象。
(六)“生前信托”设立之后,除了房地产权之外,设立人也应考虑将银行存款及股票账户转到“生前信托”的名义之下,也同样是要达到避免法院遗产分配认证的效果。
(七)当然,还有许多需要注意的事项,比方说设立人的家庭成员有增减,资产有变化时,都可能有必要再找律师作咨询,甚至更新信托的内容。这些细索之处不胜枚举,不在话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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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曜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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