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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林县拟禁用生煤 环署驳: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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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7日报导】(中央社台北7日电)云林县政府日前公布一项自治条例,宣布将陆续禁止县内产业使用石油焦及生煤;环保署以自治条例抵触“地方制度法”及“空气污染防制法”为由,宣告无效。

云林县内的台塑六轻石化工厂燃烧石油焦与生煤发电,排放二氧化硫及有毒物,引发邻近居民多次抗议,认为这些有毒物已危害他们的健康。

云林县政府6月10日公布“云林县工商厂场禁止使用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条例”,并于6月12日函请环保署备查,条例内容指出,县内工厂1年后将不得使用石油焦、2年后不得使用生煤,且不再核发两者固定污染源的使用许可证。

环保署今天傍晚发布新闻稿指出,6月起曾多次邀集中央机关及法律、环境工程专家开会,并请经济部、内政部及法务部提供意见,经综合研判后,认为自治条例规范的事项不只是环境保护,而是涉及具全国一致性的能源政策,必须统一依据“能源管理法”进行规范。

此外,环保署强调,“空气污染防制法”第28条规范生煤、石油焦等空污物质是采“许可制”,人民享有申请许可的权利,但云林县政府自治条例中,却明定“全面禁止”,已抵触“空气污染防制法”,因此宣告该自治条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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