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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劭文律师专栏】

解救 “命苦”的节税规划 (一)

文/王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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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01月16日讯】实例:陈氏夫妇成立了可撤销生前信托(revocable living trust),来帮助继承人(他们的子女)将来避开法院遗嘱验证的程序(probate),并节省一部分的遗产税(estate tax)。陈氏子女虽已成年,但个性不够成熟,也甚欠缺理财概念,因此陈氏夫妻指定两个有责任感的亲戚来处理将来的信托遗产分配。20年后,陈氏夫妻都过世了,这可撤销信托因而转变为不可撤销的信托(irrevocable trust)。

那两位亲戚接手成为信托管理人(Trustees),雇用律师分析了这个信托,发现该信托成立之初虽有助于节税,但20年后适用法规却有不足之处;此外,虽然是亲戚执行信托遗产的分配,但当初草拟信托的律师没有设计好内文,所以财产会直接分配给陈氏子女,他们可以直接花用父母遗产。了解陈氏子女习性的这两个亲戚相当担心陈氏夫妻一生的努力和规划的宗旨,会因为信托不幸的白纸黑字、法规的变化和子女的不争气而白费。

这两位亲戚问律师:如何挽救这不幸的情形?

我们说过,纽约州的不可撤销信托仍可修改、撤销,但这需要所有受益人(也就是陈氏子女)的书面同意,也需要向法院记录此事。这部分难度很高,因为陈氏子女宁愿赶快将父母的遗产拿到手,而较不在乎如何省税、降低自己败家的机会。

信托管理人或可考虑成立新的、较有弹性的信托来与这旧的信托互动,所谓的互动可能包含让新信托成为旧信托的受益人之一、移转旧信托财产到新信托、新旧信托合伙成立公司等。但请注意:(1) 在纽约州,旧信托必须明文准许这类财产移转,(2) 管理人虽不需受益人的书面同意来做这些事,但还是必须与受益人充分沟通,以免被指控是胡乱管理,(3) 财产移转都可能会有移转税、增值税等问题,因此必须先了解、再行动。

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考虑让旧信托成立新公司来重新规范信托财产的处置,因篇幅有限,这部分我们下回探讨。(待续)

◆ 笔者王劭文出生于台湾台北,台湾大学法律学院及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毕业,并获领纽约大学华格纳公共服务研究所最高等奖学金,主攻美国医保政策。领有纽约州律师执照,从事耆老保健及资产规划服务,联络请洽718-844-8560。

责任编辑: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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