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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通eTag欠费邮资 台高公局判赔5,58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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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01月20日讯】(大纪元记者陈懿胜台北报导)高速公路电子收费(ETC)上路多年, 交通部高公局与远通电收当初签订合约,约定用路人欠缴通路费时,远通电收应以挂号信通知补费并收50元手续费,但2014年立法院决议后,远通电收应先寄平信通知欠费,且免收手续费,造成远通电收2014年1月至次年8月支付平信邮资共5,583万元。远通电收向高公局提告求偿,台北地院20日认为求偿有理,判高公局败诉须如数赔偿。仍可上诉。

远通电收指控,双方签订“高速公路电子收费系统建置及营运契约”,对于未装eTag或已装eTag但余额不足者,要以挂号信方式通知缴纳,后来高公局要求先寄平信通知,且允诺会负担相关费用,因此先垫付5,583万5,686元。

不料高公局指出,立法院在第8届第1会期交通委员会第8次会议中提案,不得收取账务处理费,因此依现行《公路通行费征收办法》,第15条第1项所赋予的裁量权,决定不收追缴费用,且费用不应该由高公局负担,同时通知缴费属于远通电收的工作范围,高公局不应该分摊。

台北地院认为,双方合约并未约定远通电收应付平信催费邮资,法院该决议对行政部分而言属于建议性质,没有法律拘束效果,高公局应负担此笔款项。◇

责任编辑:芸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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