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为法轮功学员辩护 指江泽民破坏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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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01月06日讯】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法轮功学员吴红卫,二零一五年八月六日出去写法轮功真相被源城分局国保大队警察绑架。源城区法院于十一月二十七日非法庭审吴红卫。中国知名律师、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张赞宁为吴红卫做了无罪辩护。

2015年,吴红卫因在公共场所写有关法轮功无辜受迫害的相关真相条幅标语,被当局以“利用X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逮捕。

律师当庭指称江泽民及610办公室破坏中国宪法

据悉,张律师在法庭上指出,江泽民破坏法制,非法设立迫害法轮功的“610办公室”。张赞宁在法庭上当庭指称江泽民及其非法设立的610办公室破坏了中国宪法第36条的实施,非法剥夺了公民的信仰自由。引发旁听民众三次鼓掌。

吴红卫原系中共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组织部干部,一九九七年开始修炼法轮功。一九九九年七月,中共江泽民集团发动迫害法轮功的运动后,吴红卫被警告如不停止修炼法轮功就开除党籍。吴红卫索性退党。他曾在二零零零年被非法劳教两年。二零一五年再度被警察逮捕。

目前,吴红卫已被释放回家。张赞宁律师日前接受美国之音采访表示,检方的指控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不能成立。他说:“起诉书说他构成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国家法律应该是明确的、具体的,没有抽像的法律,那么你必须指出破坏了什么法律,这个法律叫什么名称,破坏了哪一条、哪一款,哪一项。从起诉书看来,它没有指明当事人究竟破坏了哪条法律。”

张律师还说:“中国法律、就是《立法法》规定,制定刑法、制定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必须全国人大立法。但是江泽民却对法国《费加罗报》讲法轮功是××,他没这个权力,所以我说江泽民才是破坏了法律实施。”

张赞宁律师并证实一审中他三次公开在法庭上表示江泽民有罪,确实旁听的民众三次鼓掌。

对于敢于在法庭上当庭指责前中国最高领导人江泽民有罪,张赞宁对美国之音说:“确实在过去像我这样在法庭上讲的话,很可能会受到他们的打压,但是我并没有受到太明显的打压。”

从中共打压法轮功的开始到目前为止,中国颁布的法律当中并未规定法轮功是邪教组织。

1999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并没将法轮功列入邪教组织。

当权者以党代法 确定镇压的错误决策

一位中国大陆法轮功学员,早在2003年的法庭辩护词中曾明确指出,真正的罪犯是发动迫害的江泽民。对法轮功的法律适用是非法定性问题。

确定镇压法轮功的开端,是1999年4月。4月23日,天津市公安局动用300多名防暴警察殴打反映情况的法轮功学员,导致流血事件,并抓捕45人。为寻求“天津事件”的公正解决,4月25日万余名法轮功学员上访国务院信访办,秩序井然,没有口号标语,没有妨碍交通。

当时的朱镕基总理接见并要求派代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会谈后,释放了天津学员,晚八时上访学员静静散去。

4月25日当夜,江泽民以党的总书记的身份,给政治局常委及其它有关领导写了一封信,在信中,指控上访事件有“幕后”高手在“策划指挥”(绝密,中办发电〔1999〕14号)。

6月7日,江xx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讲话,声称法轮功问题有很深的政治社会背景乃至复杂的国际背景,该档于6月13日在中共内部秘密传达(绝密,中办发电[1999]30号)。在拿不出真凭实据的情况下以欲加之罪确定了镇压的错误决策。

江违犯国际法、中国宪法和法律的犯罪事实概要

1.是滥用国家权力罪。

违反中国宪法关于国家主席要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行使权力和发布命令的决定,违反党章关于党内集体领导的原则,独断专行地制造了打压法轮功的民族浩劫。

2.是构成侮辱罪。

法轮大法是高德大法,是超常的科学。李洪志先生是真理的传播者。他通过传法教功使一亿人身心健康、摆脱病痛;教人向善,促进社会精神文明是利国利民的天大幸事。而当权者江xx颠倒黑白,采取编造谎言、栽赃陷害的卑劣手段,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大搞诽谤宣传,欺骗人民;同时进行资讯封锁,完全剥夺了中国公民的知情权。大搞人人过关。还利用报纸、书籍、电视台、广播、漫画等形式谩骂、攻击法轮功及法轮功创始人,甚至在光天化日之下,逼迫上火车、汽车、船台的旅客践踏李先生的肖像。对法轮功和法轮功创始人的陷害严重地触犯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6条和第33条,根据刑法第243条,构成了诬陷罪、诽谤罪。

3.是非法剥夺信仰自由罪。

江违反中国宪法第36条关于公民有信仰自由的规定,违反国际人权公约,用强权和暴力逼迫他们放弃修炼,大搞所谓思想“转化”和囚犯式的暴力洗脑,强奸民意。

4.是构成非法搜查、非法拘禁、侵害公民通讯自由罪。

根据中国刑法第238、245条的规定,构成侵害公民通讯自由罪;同时违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9、14条;违反中国宪法第37、39、40条的规定,对广大法轮功修炼者肆意进行非法监视、跟踪、窃听、绑架、搜家、拘捕、罚款、劳教、判刑。

5.是剥夺言论自由和上访权利罪。

违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19条、21、22条的规定,违反中国宪法第35条和《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剥夺人民群众言论自由的权利和上访的权利。

6.是根据中国刑法第232、234、247、248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伤害罪、刑讯逼供罪、施用酷刑罪。

同时违反《世界人权宣言》第5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7条、《保护人人不受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宣言》第2、4、6、7、12条的规定,违反中国宪法、民法通则、劳改劳教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法轮功修炼者进行令人发指的残酷迫害。

如长时间拷打、背拷、吊拷、固定在“死人床”上、坐老虎凳;三万伏特高压电棍击脸、口腔、乳房、肛门、生殖器;冻饿、冷水浇、曝晒、开水烫、炮烙、烟头烧、针扎指甲、吃大便、野蛮灌食、灌粪便、灌盐水、灌辣椒水、打破坏神经的毒药等四十多种酷刑。

7.是按照中国刑法第397条的规定,构成渎职罪。

把镇压法轮功摆在高于一切的首位,不惜耗费数额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镇压法轮功,给人民的利益造成巨大的损失。

8.是构成群体灭绝罪。

其镇压的手段是诽谤加屠杀,如“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截断、肉体上消灭,打死白打、打死算自杀、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等指令。

这位大陆法轮功学员表示,法轮大法是正法。正是因为当权者错误地发动对法轮功的大规模的迫害,在不公正的对待下,千百万法轮功学员无论是去北京上访还是在天安门打横幅,还是发传单(法轮功无辜受迫害内容)等,都是揭露迫害,讲清真相。他们说的就是一句话“法轮大法好”;他们做的就是一件事,向世人展示好人被无辜迫害的事实。

他们在承受巨大的苦难下,始终坚持真善忍原则,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没有发生一例暴力反抗事件,没有一句政治口号和政治诉求,是为真理和信仰自由敢于站出来说真话的正气让他们做到了这些。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也是在捍卫中国的法治,维护中国的宪法。#

责任编辑: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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