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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见法规联邦官员多不知

加拿大人海外所生子女28岁失身份

加拿大一条罕见的法律规定,在1977年2月15日至1981年4月16日期间,加拿大公民父母在海外所生的子女,除非在年满28岁前再次申请,否则就会自动失去公民身份。(加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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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10月11日讯】(大纪元记者季薇多伦多编译报导)门诺会中央委员会(MCC)渥太华办公室原负责人简森(Bill Janzen),为了一条罕见的法规,在上个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与同事一直跟联邦政府打交道。那条法规是,加拿大人的海外生子女在28岁自动失去公民身份。

这条罕见法规适用于在1977年2月15日至1981年4月16日期间,加拿大公民父母在海外所生的子女。虽然该法规在2009年被联邦保守党政府废除,但因不作追溯转变,仍留有后遗症。受影响人士,如果没有在28岁以前申请保留加国国籍,会自动失去公民身份。

简森称,他听说过太多的公民官员不知道这一罕见法规。多年来,他已经帮助了180人应对这个费钱、费时的重获公民历程,迄今已有160人恢复公民身份。

公民身份人间蒸发

回想起自己公民身份人间蒸发的毫无预兆的恐惧、无奈和尴尬,生活在曼尼托巴省南部小社区的吉斯布雷希特(Pete Giesbrecht)还心有余悸。37岁的他在去年11月被叫到警察局,冷不丁地获悉他将被驱逐出境,除非他能够在30天内自动离开加国。

吉斯布雷希特出生在墨西哥,直到1990年大约8岁的时候才踏足加拿大。在加国成长、找工、纳税、娶妻生子,是三个孩子的父亲。他不会讲西班牙语。在加拿大妻子的担保下,目前他拿到了加国工作许可证,还在等移民纸。

但聘请移民律师就最初的驱逐令帮他打官司,以及申请必要的文件,并不容易。吉斯布雷希特说,迄今为止他已经花了7千元。

简森认为,对许多受罕见法规影响的人来说,重获公民身份的花费是一个极大的挑战,因为有些人真的是“很穷”。他说,如果基本法律问题不解决,事情就很难解决。◇

责任编辑:乔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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