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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滞台藏人可申请合法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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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11月01日讯】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入出国及移民法第16条条文,未来105年6月29日前入国的印度或尼泊尔地区之无国籍人民,且经蒙藏委员会认定其身份者,移民署应许可其居留。

现行条文规定,仅限88年5月21日至97年12月31日入国的印度或尼泊尔地区无国籍人民,才能在台湾居留;三读修正通过条文明定,105年6月29日以前入国的印度或尼泊尔地区无国籍人民,未能强制其出国,且经蒙藏事务主管机关组成审查会认定其身份者,移民署应许可其居留。

提案修法的民主进步党籍立法委员谷辣斯.尤达卡Kolas Yotaka表示,修法后使得目前至少16名滞台无国籍图博人可获得重新面谈的机会,可望取得居留与工作权,无须躲躲藏藏流离失所。

谷辣斯.尤达卡 Kolas Yotaka指出,有鉴于长期以来中国政府对西藏地区采行高压统治,而自印度、尼泊尔等国辗转入境并滞留,尤其自2009年迄今有100多名图博人自焚明志,有6800多人遭逮捕,北京政府甚至处罚、监控自焚者的家人或社区。

谷辣斯.尤达卡 Kolas Yotaka表示,既然中华民国已经在98年通过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施行法,就有义务保障无国籍人民之居留及工作权。她也强调,立委有义务透过立法,建立民主与追求人权的制度,“让其它国家光是看制度,就知道台湾跟中国绝对是不同的国家”。(转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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