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小强:成立“监察委”试点释放三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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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11月10日讯】11月7日,中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消息称,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照此方案,北京、山西、浙江三地将成试点,设立由人大产生的监察委员会。这一全新的机构,将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

习近平当局进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通稿中说得也比较清楚,在于“实施组织和制度创新,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扩大监察范围,丰富监察手段,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履行反腐败职责”。 并称这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从表面上,这一举措似乎透出一些实行权力分立的迹象。

权力分立是国家统治模式的一种,其设计将各种国家公权力分散,不使其集中在单一机关内,让这些分立机关产生互相制衡作用,其目的是防止独裁和政府官员的贪腐滥权。现代西方国家大都采用三权分立制度,即立法、行政、司法三种国家权力分别由三种不同职能的国家机关行使、互相制约和平衡;一般立法权由议会行使,行政权由总统或内阁行使,司法权由法院行使。

由于在西方实行民主制度和三权分立的国家,有不受政府公权力控制的自由新闻媒体,充当监督人,监视政府政治和司法部门的活动,因此在西方民主国家并没有对应的监察部门。但中国有所不同。

在中国历史上,自秦汉以来起到监察作用的御史大夫就与丞相、太尉并列为“三公”,监察权也长期与行政并列。在民国时代“一府五院”的政体中,就有专门的“监察院”。

中共作为一党专制下的体制,其对权力和官员的监督,只能由其自己完成,因此,中共产生的腐败是体制性的腐败。中共负责监察的主要由党内机构中纪委担任,党政体系中有类似功能的机构,还包括国务院直属的国家预防腐败局、审计署以及检察系统的反贪污贿赂局和反渎职侵权局,但这些机构隶属于国务院和监察系统,权力有限。现行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不包括人大、政协、检察院、法院。

习近平当局成立“监察委”试点,释放出三个重要的信息。

第一、此次试点将一改以往监察机关无法实质性地将中共人大、政协、检察院、法院列入监察对象的现状,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在公职机关工作人员的全覆盖,这都决定了独立存在的监察委员会将拥有更加全面的监督权,把原本局限在党内系统的中纪委和权责有限的监察部门整合重组,规格提升,使监察委成为并列于人大、政府、司法机关的独立机构,这将是从国家层面对中国政治权力结构作出改变的尝试。

第二、从长远的视角来看,中国社会和中国的政局,处于一个表面看似混乱其实有序的渐变过程中。这个渐变的过程体现在中共内部的表现,就是习近平执政之后,采取了一系列施政措施,比如废除劳教、提出“依法治国”、大力反腐打虎、改变一胎化计划生育政策、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进行军改宣布裁军30万、提倡传统文化,以及外交破局实现习马会等,都显示出习近平正在突破中共的框架走出自己的路。如今即将出现的监察委的“顶层设计”,也属于这种情况。

第三、从短期来看,中国政局变化的过程中,在现有中共体制基本运行方式没有发生根本改变的阶段,监察委试点的设立,其实是中纪委权力的扩大,同时也是中纪委从党内监督机构向未来国家独立监督机构转变过渡的前奏。中纪委掌门人王岐山因此将要担任更加重要的角色,在中共内部,其留任“十九大”常委的可能越来越大。随着中共高层权力架构的不断改变,未来政治局常委的实际权力将会淡化,王岐山担任从党内职位转变为国家政府职位,即监察委员会主任也成为可能。王岐山担负重任,也是习近平下一步全面清除江泽民集团行动的需要。#

责任编辑:高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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