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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化10年才能参选 台新移民:被当二等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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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12月12日讯】新住民团体指出,国籍法三读修正虽有所突破,但部分法条却越修越恶,且仍规定新移民须归化10年以上,才能参选民意代表等公职,他们认为,这是将新住民视为“二等公民”。

立法院院会9日三读修正通过国籍法部分条文,放宽外籍配偶归化中华民国籍限制,未来不须再提供财力证明;另外,外国人申请归化,可在取得国籍1年内,再提出放弃原国籍证明。

南洋台湾姊妹会执行秘书李佩香、洪满枝,以及新移民劳动权益促进会理事长刘茜今天在立法院举行记者会。刘茜表示,修法将归化要件从“品行端正”改为“无不良素行”,但她感受不到政府诚意到底在哪里,政府说要多元平等,“不要一方面推南向政策,一方面又高规格检查、提防我们”,政府应拿出诚意。

李佩香说,对这次修法非常不满,虽有立委提案删除新移民要归化10年后才可参政的规定,但最后仍维持现行法条文,她认为这是非常不合理的。若已取得中华民国身份证后,权利不是跟中华民国国民一样吗?为何有这样的限制?“如果我今天出来参选,人民也支持我,那有何不可?”

洪满枝表示,修法后虽放宽,若外籍配偶因遭遇家庭暴力离婚且未再婚,或丧偶且有事实足以认定与其配偶亲属仍往来照顾,亦可申请归化。她说,但丧偶后要跟夫家继续来往,还要举证才能归化、取得身份证,“这样合理吗?”

他们要求,政府应重新检视争议法条,重视移民团体提出的疑虑,保障新住民人权,修改不公平的法律与制度。(转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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