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被继承人死亡前二年赠与配偶之财产应课征遗产税

人气: 9
【字号】    
   标签: tags: , , , ,

【大纪元2016年12月16日讯】(大纪元记者曾汉东台湾宜兰报导)北区国税局宜兰分局表示:被继承人死亡前二年内赠与配偶之财产,不计入赠与总额课税,但是被继承人死亡时,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5条规定,仍应视为被继承人之遗产,并入其遗产总额课税,惟计算夫妻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时,不得列入计算范围。

宜兰分局表示:依民法第1030条之1第1项规定,法定财产制关系消灭时,夫或妻现存之婚后财产,扣除婚姻关系存续所负债务后,如有剩余,其双方剩余财产之差额,应平均分配。但因继承或其他无偿取得之财产及慰问金均不能列入计算。换言之,夫妻剩余财产差额系就法定财产制关系消灭(如夫妻一方死亡)时,以夫、妻现存之婚后财产,扣除婚姻关系存续所负债务后计算。

宜兰分局进一步说明:纳税义务人应审慎考量夫妻赠与对税赋之影响,并于申报遗产税时,特别注意被继承人死亡前二年内赠与配偶之财产虽不课征赠与税,但办理被继承人遗产税申报时,应并计遗产总额课征遗产税。

责任编辑:郑桦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