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对警察法“大修”被疑扩权将公权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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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12月23日讯】(大纪元记者周慧心综合报导)中共公安部近日公布《警察法》修订草案,其中在对警察使用武器放权方面引起各界忧虑,舆论质疑这一规定或将权力滥用合法化。

12月初,中共公安部在其官网上公示《警察法》修订草案,引发舆论关注。该草案对警权作出了若干调整,从原有的52条增加到109条,可称为“大修”。其中,最受关注的莫过于对警察使用武器的相关规定。

根据修订草案稿,中国大陆警察在以下五种情形下可以使用武器:

1. 实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行为或者实施该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2. 实施危及他人生命安全行为或者实施该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3. 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骚乱、暴乱、行凶、脱逃,以及劫夺上述人员或者帮助实施上述行为的;

4. 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5. 以暴力、危险方法抗拒、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人权组织:恐加剧公权滥

据法新社报导,人权组织“人权观察”(Human Rights Watch)12月22日表示,新法草案中有关“可使用武器情形”的规定,部分与联合国的基本原则不符,或会加剧权力的滥用。

该草案写道,遇到“实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行为或实施该行为后拒捕、逃跑的”,警察“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人权观察”表示,“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在中国法律内的解释十分宽泛,可能造成国际法所允许的范围之外的警察开枪的情形出现。

据海外中文媒体报导,由于在中共建政时,警察在“镇压反革命”活动中的先锋作用,警权一直在中国的执法体系中处于强势。近年来在中国大陆一直有限制警权的呼声,但修订草案扩大了警察使用武器的权力自然引发争议。

去年5月发生在黑龙江庆安火车站候车室的警民冲突事件,就一度引起有关警察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开枪的争议。事发时,访民徐纯合在上访途中与火车站执勤民警发生争执,被警察开枪打死。事后认定警察开枪行为属于合法,而徐纯合的家属得到一笔抚慰金。

除此之外,广西民警酒后开枪打死孕妇案、辽宁盘锦一村民因占地纠纷被警方枪击致死案、庆安枪击事件等,使公众对于警察滥用开枪权的担忧急剧增加。特别是在北京发生的至今悬而未决的雷洋案,更加重了公众对警权的恐惧和担忧。

拓展警权 目的是恐吓百姓

据自由亚洲12月23日报导,美国亚太法学研究所负责人孙远钊博士认为,拓展警权一定要小心谨慎,“有一个技术层面的问题,就是开枪是否可以用橡皮子弹,虽然橡皮子弹也有可能打死人,但是杀伤力要小得多。”

孙远钊博士表示,增加警察的开枪权,也一定要增加其责任,“权与责是一个肩膀,左右肩必须并行,如果一味扩大警察的权力,而不对警察进行有效监督,后果不堪设想。”

有人认为美国警察拥有较大的开枪权,但北京的律师李静林则表示,中国警察和美国警察所面临的危险不可同日而语,“美国人人都有持枪权,警察必须在一秒钟内作决定是否开枪,否则就会面临生命危险。”

李静林律师说,中国警察是社会秩序的维护者,也是高危行业,但是中国公民不具有持枪权,很难对警权形成现实制衡,所以对于警权的调整应该三思而行。“中国人连菜刀都要登记,盲目扩大警察的开枪权,我认为,就是要恐吓中国老百姓,让他们对警察惟命是听。”#

责任编辑:李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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