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剑平:马克思谬论之八、中共的法律是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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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12月28日讯】法律的范畴很广,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条例、命令,凡是强令执行的东西,应该都属于法律范畴。这里所讨论的法律包括整个法律范畴。

一、恶法非法

“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时有争论。其实这很好解决,只要把法律的用途拿出来分析就可以得到结论。

世界与人都是佛性与魔性同在的,无论教育、宣传、法律、宗教,都应该放大人的佛性,抑制人的魔性,也就是“惩恶扬善”。制定法律的唯一目的是为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谐发展;建立法庭的最终目的是:主持社会正义,惩恶扬善。自古以来,在人们心目中,法官应该是公正的代表、正义的化身,其掌握着生杀予夺的权力。

也就是说,法律的用途是“维护人类的公平与正义,保护善良惩治邪恶——惩恶扬善。”那么如果法律背离了这个用途,甚至成了“放任邪恶”或者“抑善扬恶”的时候,这样的法律就是恶法。

法律界普遍的共识:法律必须符合公平、正义、道德与良知,必须维护道义与人权。凡是以背弃人类理性、漠视人的尊严、践踏人的权利、制造社会不公为特征的法律都是恶法。这就是恶法的定义,恶法就是应该被消灭的。

恶法非法:恶法不是法。恶法不具备道德上的效力,也就当然地不具备法律上的效力。恶法不能算是真正的法律,不能把它当成法律对待,有道德底线的人不应该遵守它。一个正常的社会一天也不能让恶法生效。

举例说明:大家知道纳粹的法律是迫害人的恶法,如果其中有一条规定,每个德国公民每天必需打一个犹太人的嘴巴。大家说这种法律应该执行吗?当然不应该被执行,因为它是恶法。也许有人觉得可笑,怎么会有这种法律?这只是群体迫害和群体歧视,实际上纳粹对犹太人是群体灭绝,比这严重得多。如果让犹太人选择,当然愿意打嘴巴这种。无论是打嘴巴还是群体灭绝,都是恶法,不应该被执行。

共产党对地主的迫害与纳粹对犹太人的迫害是一样的,都是谋财害命。

共产党的法律与纳粹的差不多,纳粹用的是民族先进论,迫害的是其他民族。共产党用的是阶级先进论,迫害的是所谓其他阶级,真正迫害的是我们的同族同胞,仅此不同。共产党更坏,残害的是自己的民族。中共在和平时期杀害的民族同胞的数量是纳粹在战争时期杀害的犹太人的10倍多,所用的手段也比纳粹更凶残。中共与纳粹所搞的都是群体迫害和群体灭绝,是反人类罪行。它们的法律都是恶法,都不应该被执行。共产党所搞的阶级斗争就是群体迫害与群体灭绝,共产党犯的是反人类罪行。

当中共迫害地主时,就说地主是不劳而获的剥削者。地主跑到台湾后,中共想拉拢他们时,就高唱“台湾同胞,我骨肉兄弟”。以前中共崇尚的是“有钱即有罪”的思想,现在中共崇尚的是“没钱即有罪”的思想。中共说要搞“新民主主义”,真正搞的却是“新独裁主义”;中共说走社会主义,走的却是修正主义,挂着羊头卖狗肉。中共正像金正恩所说的“没有原则的国家”。中共还不如金正恩有志气,金说走社会主义就走社会主义,朝鲜才是真正的社会主义。

不少人认为产生恶法是因为制定法律的程式不正义,其实这是片面的。程式不正义也可能产生恶法,也可能不产生恶法,不一定的。只看程式正义而无视立法精神,就容易让恶法危害世间。古代的许多良法严格起来不一定符合现在的程式正义。其实产生恶法最关键是在于它的指导思想。

纳粹的法律制定程式很正义,但指导思想恶劣,于是就制定出恶法。纳粹认为他们的民族是先进的,他们要淘汰劣等民族。这是纳粹恶法产生的根源。

马克思认为无产阶级是先进的,要淘汰落后阶级,再加上马克思对国家和法律的错误定义,这就是共产党恶法的根源。共产党的法律制定程式很正义(人民代表大会制),但指导思想恶劣,于是就制定出来恶法。所以产生恶法的根本原因是恶法指导思想。共产党与纳粹很类似,它们的特征都是编造谎言(民族先进论与阶级先进论都是谎言)、煽动仇恨、滥用暴力。

二、中共的法律指导思想是恶法思想

中共的法律完全符合了恶法的标准,因为共产党对国家、对法律的定义非常罪恶,它的理论是恶法理论,是完全以背弃人类理性、漠视人的尊严、践踏人的权利为特征的。

共产党讲要建立“无产阶级专政”,其意思是:无产阶级可以骑在别的阶级头上作威作福,无产阶级的地位要比别的阶级高。这是“制造社会不公”,违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违反法律的公平性,符合恶法特征。所以“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一定是恶法政权。

马克思对国家的定义:“国家是阶级压迫阶级的(暴力)机器”。马克思把国家定义成一个群体迫害、群体灭绝的、准备进行反人类罪行的罪恶机器。所以,凡是以马克思理论为指导建立起来的国家,其法律体系就是恶法体系,社会主义国家血腥残暴的根源是马列主义。

实际上“国家是一个调和的机构”,它必须调和各方面的意志和利益。

马克思对法律的定义:“法律代表统治阶级的利益与意志总和”。如果是这样,那么法律就成了统治者“谋财害命的工具”,真是胡说八道。马克思的这句话也是恶法的指导思想。马克思说的话很邪。

实际上,法律应该代表全体公民的公共利益与意志,应该代表公平、正义、道德与良知。

可见马克思对国家、对法律的定义是何等的荒谬与邪恶,这就是恶法的指导思想,这就是恶法的根源。在马克思这种理论指导下制定出来的法律一定是邪恶的法律!绝无例外。所以共产党国家总是暴力与罪恶同在。这种法律根本就不可能被世人所接受,必为世界潮流所抛弃。共产党还说社会主义先进,其实共产党和社会主义真的是非常落后非常变异的生命,应该被扫进历史的垃圾堆。

但是,马克思对国家和法律的定义,却是共产党的立国基石,是共产党法律的指导思想,共产党不能也不敢抛弃。在这种理论指导下的共产党法律非常自私和残暴,根本就没有正义和道德可言,完全符合恶法的标准。所以说,中共的法律就是恶法。

最近中共高呼“以法治国”、“以宪治国”,不要奢望这是中共从良了。中共的法律本身就是恶法,翻开中共《宪法》、《刑法》,里面有许多恶法条文。马克思理论指导下制定的法律一定是恶法,这就是恶法的根源。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都是恶法。“无产阶级专政”这句话就体现了恶法概念。共产党如果不抛弃马克思主义,它的法律就是恶法,这时的“以法治国”就是最罪恶的东西。

中共上台后,以马克思理论指导搞了许多运动:镇压反革命、取消会道门、三反、五反、反胡风、反胡适、大跃进、人民公社、城市工商业改造、反右、大炼钢、反瞒产、四清、文化大革命、破四旧、批林批孔、评法批儒、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学大庆学大寨、反击右倾翻案风等等,都是在中共的法律法规指导下完成的,这些法律法规都是恶法。计划生育也是按照计划生育恶法实施的,实际是用“两户绝一户”的方法消灭中华民族。中共的税法是残酷搜刮人民的工具,也是恶法。可见中共的法律就是恶法。

以恶法治国,罪恶滔天。

三、中共的法律特征——法律与恶法交织

当然也不是说它的每一条法律都是恶法,如果是这样,就无法欺骗视听、欺世盗名,就不会有人对其产生幻想,它的面目就会暴露无遗,它就会无法维持生存。但是中共出于其本性,不把法律与恶法交织在一起也是不可能的,中共还可以随时制定出新的恶法,或者在某些需要的地方加入恶法。

中共的恶法如此之多,真是多如牛毛。下面仅指出几条恶法:

《劳动教养条例》、《城市流浪乞讨人员遣送办法》、1954年的中共的第一部《宪法》中的镇压反革命的内容、文革中的《公安六条》、现行《刑法》中的一百零一条一直到一百零八条,都是标准的恶法。

现行的《宪法》也是恶法,非法律专业人士也能很容易地看出其中的恶法:第一条、第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都是标准的恶法。其实整个《宪法》从序言开始,充满了恶法思想,里面的恶法条文数不胜数。

中共的法律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其某些条文订得冠冕堂皇,其实也只是欺骗人民和世界,而不是想真正执行的。

《宪法》126条规定:“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宪法》第131条规定:“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中国,中共一直指挥检察院起诉与法院判案,法院与检察院从来就没有独立过,所以这两条是白订的、是欺骗世人的。

《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是忽悠人的,中共让公民可以办报纸、办媒体了吗?中共从来就没有打算过让公民有言论自由。仅在习近平上台以后,多少律师被关押和判刑?有多少人因言获罪?别忘了,微博被转500次就治罪,那就是说一份报纸发500份就治罪,这是什么“言论自由”?真是彻底骗人的东西。在中共的眼里,只有它这个统治者的自由,没有被统治者的任何自由。因为在中共的词典里“国家是阶级压迫的机器”,被中共统治的人是被统治阶级,被统治阶级当然没有任何自由的,只有中共这个统治阶级才有自由。

中共对某些对它不利的法律干脆就不制定,如:《言论法》、《新闻法》等法律,因为这些法律一制定出来就必然成为束缚中共手脚的绳子,在这点上中共不会作茧自缚。

已经制定的“游行法”,被中共搞成“限制游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是恶法。最近中共搞的《刑法》修正案(九)也是恶法,它把一些非法的行为合法化。

最近公布的《反间谍法》中也有恶法条文,让一些政府机关更容易对百姓任意迫害。

两高(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完全是非法的。如果两高能对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解释、定义,这就说明两高比人大还高。这是很荒谬的。人大制定的法律只能由人大自己来解释,因为最后说话的才是最权威的。人大自己有“人大法律委员会”,这个委员会是全国法律高手组成的,代表着法律界的最高水准,还要别人来代替它工作?不可能!别人对法律的解释违反了它的本意怎么办?所以人大制定的法律只能由人大来解释。

如果法律可以由人大之外的人来解释,那么任何人都可以解释,唯独两高不可以。两高是执法机构,如果还能解释法律,那么立法与执法成了一家,又是运动员又是裁判,怎么得了?谁能制约得了它?谁对两高不利,它来个“司法解释”,马上把对它不利的人抓起来。如果两高可以解释法,它的权力与地位就高过国家主席、高过人大,它就可以无法无天了。可见两高的司法解释完全是非法的,从逻辑上看是荒谬的,不应该具有法律效力。所以以两高司法解释来判案是非法的。

两高司法解释是一种耍流氓法,它彻底摧毁了法律界一直保护的“程度正义”,中共一切都可以放弃,只有它的流氓本性不放弃,用司法解释再耍一把流氓。

现在中共强令电话实名制,也是恶法。中共不仅是为了实名,而是为了监控所有的人。中共通过强迫厂家在电话上留有后门,电话只要不拿掉电池,开不开机,都可以监听周围的声音,是一个实实在在的窃听器。中共通过电话监听和录音,对语音进行文字转换,非常容易监控与程式化处理,还可以翻看资讯和微信,对所有的人民进行监控,把中国变成员警国家,对国民进行无辜迫害,所以这一条也是恶法。由于电话上的后门,中共得以用最少的付出,却监控了所有的国民,什么高科技到了中共的手里,它首先想到的是如何利用来整治人民。因为它的目的很坏、动机不正。它没有改正的可能。

《人民日报》的社论和评论只是一家之说,更不具备任何的法律效力。中共一直来都是把《人民日报》塑造成它的喉舌,从而当成法律的重要依据,最后扭曲人民的心智,扰乱了法律的秩序。

中共制定的《行政诉讼法》也是当摆子看的,并不想真的施行。如果《行政诉讼法》能施行,那么当官的就不敢胡作非为了,当官的贪污行为也会收敛,上访潮很快截止。施行《行政诉讼法》对中共不利,对中共控制人民不利,对马克思理论不利。所以中共干脆就不实施。

中共的法律有个特点,就是制定的时候定得很严,执行的时候很宽,让你有违法乱纪的机会。你想获得这些机会就得向中共的官员行贿,于是中共的官员由于权力过大,所以无官不贪,造成整个社会风气与道德下滑。中国人的主要精力不是放在经营和技术上,而是放在与官府搞关系上,所以中国的企业先天不足,无法正常地与外国企业竞争,甚至走不出国门。中国的国企更是以搞关系为主业,它们的效率更加低下,仅靠垄断得以生存。这就是恶法的一个必然结果。

中共的税法也是恶法。由于中共的贪污与无能,造成各种浪费惊人,还把税款用于共党组织的日常开支,那些本来是党的负担,却转嫁到人民的头上,使人民无辜地增加了许多税,所以中国人不应该纳税。

中共使中国人民负担异常沉重,中国是税负最痛苦的国家。中国有巨量的国有企业,它们的利润理应完全代替税款上交国库,代替税款后还有盈余。经过分析,中国如果是正常国家,2013年,中国人不担不用纳税,每人还可以分得大约5286.87元,而中共反过来强迫中国人每人纳了8500元的税。每年都差不多如此。也就是说,中国本来应该是世界上税负最轻的国家,中共的贪婪和残暴却使中国成为世界上税负最痛苦国家。笨青看看《中国人应不应该纳税》(注1)吧,看看中共是如何残酷我们的。

中国人还负担着比纳税更大、更加天量的各种费用。一辆16吨一年跑20万公里高速公路的长途货车,仅高速公路费就比美国多交36万元,油料的差价大概是16万元,两项相加超过50万。美国人的人均收入高过我们6倍啊。中国人还有医疗的天价,房子的天价、学费的天价……中国人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中共不只是吃人不吐骨头,连破衣服破鞋都没吐出来啊(注1)!

中共制定的税法,先制定非常重的税,逼得企业不偷税漏税就无法生存。执行时又放宽一点,让你有机会偷税漏税。最后想整你时,就查你的税,没人能逃脱。谁没有保护伞,谁很快就倒楣,轻则丢却财产家业,重则性命不保。所以在中国,有钱人都买外国护照,随时脚底抹油,捞一把就走人。中国的恶劣税法,严重危害了企业的生存,严重影响了中国的经济,严重危害了中国的可持续发展。

近日,只做实业、不炒房地产的福耀玻璃董事长曹德旺在美国投资建造的汽车玻璃厂正式投产,曹德旺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中国实体经济的成本,除了人便宜,什么都比美国贵”,“中国制造业的综合税务比美国高35%”,这一言论在社会上引起欣然大波。

中国的实业异常的艰难,中共还不断给公务员加薪,用人民的血汗来收买公务员,竭泽而渔、杀鸡取卵已成为中共对企业的压榨手段,中共把中国的企业一步步推向绝地,把中国的经济推向崩溃。

在中国,如果能发家致富,不是官二代,就是与中共的官紧密相连,形成官商结合,否则很难成就事业。正是孔子所说“邦无道,富而且贵焉,耻也。”,无道之法就是恶法。现在的中国是五千年历史中最无道之时。

雷洋在外出接人的路上被警察伤害致死,北京检方对涉事的5名警察做出不起诉的决定,震惊全球。检方还给雷洋安上嫖娼情节并说他自己吃饱剧烈挣扎致死(撑死)。这件事,只能说明中共太疯狂了,它无视任何法律和良知,它无视全世界的目光。任何恶法黑法都没有中共恶和黑,它早该死了。“上帝要让谁灭亡,必让他先疯狂”,也许中共就死在回的疯狂上。

四、中共的执法机构随意践踏中共的法律

中共制定的法律连中共自己的执法机构都随意践踏,叫司法乱法,或者叫执法犯法,如:

《监狱法》中规定:坐牢人每周只能劳动40小时,哪个监狱不践踏?从这个意义上讲,所有的监狱都是黑监狱。

《上访条例》:中共想践踏就践踏,没有任何顾忌,连中共自己的面子都不留。

《宪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现在不是“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而是强行拆除,拆除不知比侵入暴力多少倍?中国到处都有强拆出人命的事,这条法律中共不是在践踏吗?

对于这些法律,中共自己的执法机构成了践踏法律的机构,《宪法》的第三十五条,现在的中共每时每刻都在践踏。我们正常人凭什么还相信它的法律?

司法就是维护法律、确保法律被正确执行的意思。但在中国,最践踏法律的地方就是司法系统——监狱、劳教所、看守所、法律教育基地等部门,所有的监狱都是黑监狱。

公务员的犯罪率比普通公民高,司法人员的犯罪率又比一般公务员高,知法犯法和执法犯法就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马克思讲“国家是阶级压迫阶级的(暴力)机器”。在马克思理论的指导下,中共的法律很明显体现出它的“(迫)害人”的思维。所以中共的一切都不能相信,绝不能对中共的法律有什么崇拜和信仰的念头。

有些律师,在辩护时把中共制定的《宪法》说得很神圣,这是没有看清楚中共的本质所致。中共的《宪法》非但不是什么神圣,而是罪恶的!它的里面暗藏了许多恶法条款。

五、中共是非法组织,中共政权是非法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凡是全国性团体组织,都必须在民政部注册。未在民政部注册,都是非法组织。中共是一个还没有在民政部注册的组织,所以中共是非法组织。

中共的政权是暴力取政——枪杆子里面出政权,是属于兵变类型的政权。这类政权最终要经过民选(总统大选)才能被国际社会承认。像利比亚,反对派虽然用枪打败卡扎菲,最终还得进行全民大选。伊拉克也是如此,美国打败了萨达姆,还得让伊拉克人民自己选举出自己领导人,而选出的领导人是美国政府所不喜欢的人,美国也得收受。非洲不少政变形式上台的政权,都经过了这一步,才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才能融入国际社会,否则政权就是非法政权。中共的政权是暴力取政,又没有经过民选,还是属于非法政权。

共产党的阶级斗争是分裂民族,共产党的国际主义是卖国主义。无产阶级专政是独裁加暴力,马克思理论很谬误、很血惺、很罪恶。

中国共产党是非法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是非法政权;中共的法律是恶法;中共的一切很荒谬、很罪恶。

注1:《中国人应不应该纳税》
http://blog.boxun.com/hero/201608/jjp/2_1.shtml
注2:《金剑平:马克思谬论之三、无产阶级专政》

2016年3月
2016年12月修改

责任编辑:任慧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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