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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考试院修法 公务员辞职长官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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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12月29日讯】考试院会今天通过公务人员保障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为保障公务人员有不服公职权利,新增公务人员辞职要提出书面,除有危害国家安全之虞或法律另有规定者,服务机关不得拒绝。

为切合实务运作,完备法制,考试院会上午通过公务人员保障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近日将函请立法院审议。

过去曾有公务人员想辞职,但服务机关不准的案例,考试院考量宪法明定人民有服公职的权利,也应肯定人民有不服公职的权利,为避免公务人员受限机关首长领导统御权,无法依其生涯规划或个人意愿行使不服公职的权利,通过修正公务人员保障法。

草案新增,公务人员辞职,应以书面为之。除有危害国家安全之虞或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服务机关或其上级机关不得拒绝。

草案也增订公务人员于停职、休职、留职停薪期间仍具公务人员身份,但不得执行职务。

公务人员对于长官监督范围内所发的命令,如认为命令违法,负报告义务,如果长官认为其命令并未违法,以书面再次下达时,草案明定应于书面署名,始得课予公务人员应服从的义务。(转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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